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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内容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一节概述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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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内容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一节概述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结的案件;2、提起主体特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依照法律规定,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提起的理由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或者在诉讼程序上确有错误;4、没有提起的期限要求。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提起;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但依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关于申诉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申诉与上诉不同对象不同;提出主体不同;时间要求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只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根据刑诉法第204条、第205条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主要表现为实体上认定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2、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法解释307条)。3、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诉讼法206条、解释304条)。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3、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2、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解释306条)(不需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抄送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第三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再审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重新审判的法院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既要从事实上进行审查,又要从法律上进行审查。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诉、抗诉。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四、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五、再审案件重新审理后的处理(高法解释312条)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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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造师考试
上传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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