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租房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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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学院公租房管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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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在遵循省、市、区房改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合乎条件的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教职工安居乐业。 第二条学校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坚持集中调整安顿与日常零星调整安顿相结合的原那么,按需有序调整,科学合理配置。 第二章学校公租房类型 第三条AN学院公租房属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江南校区、江北校区内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单元套房、学校建设的公租房、改造未发售或不具备发售条件的单间房。回租教职工的房屋和学校在校外临时租用的房屋,参照公租房进行管理。 第三章公租房适用范围 第四条凡本校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经济条件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在校内或AN城区无其他住房。教职工遗属(不含子女),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和AN城区无其他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第五条新进教职工(含学校引进人才),已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AN城区内无其他住房,可分配租用公租房。 第四章公租房使用 第六条房屋内部设施包括承重墙体、水电管线等不得随意改动,房屋调整或交回时原有设施必须完整。人为原因损坏者,应予以修复或视损坏情况按现行市场价格核定赔偿。 第七条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公租住房,房屋主管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住户需从学校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安顿。 第八条住户个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合乎公租房适用范围内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予以交回。如不交回者,15个工作日满,按市场价格双倍收取租金。 第九条学校提供的公租房仅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其所租房屋空置达1年(含1年)以上的应由学校房屋主管部门收回,住户须在收到交房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交还房屋。严禁私自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个人享受公租房住房资格,并责令搬离。 第十条公租房不得私自调换。确因身体或工作需要调整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所在部门证明,经学校批准后,由房管部门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调整、备案。 第五章公租房分配方法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分配,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优先安顿博士、学科带头人;其他合乎条件的住户,按照教代会通过的选房分房方法中的计分规范和方法,实行积分排序。按积分制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房,三榜定案。当年新进教职工按报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房。假设同时报到,那么按积分方法进行排名选房。 第十二条凡申请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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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请,学校房管部门会同监察处资格审查通过后,登记个人根本情况,安顿住房。当年新进教职工持学校人事处开据的报到证明,到学校房管部门登记,填写个人根本情况,安顿住房。 第六章租金规范及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公租房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我校公租房租金规范执行AN市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规范,按使用房屋面积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三年公租房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学校实行优惠政策,房租减半收取。过渡期满后,学校不再提供公租房。推行住房社会化、市场化,激励教职工自行购置社会房源、学校房源。确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可以继续租用公租房。其租金规范执行AN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规范。 对已不合乎公租房租住条件或违反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公租房,已产生的房租按对应等级市场价格双倍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在原房改工作中,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继续执行房改政策规范。 第十六条学校公租房适用于校园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维护、维修 第十七条公租房墙体、屋面和公共水电管线、门窗由学校负责维修;灯管、开关、水喉、锁具等日常易耗物品交验后由住户自行维护维修。 第十八条公租房网络维护、安装按学校网络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