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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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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部长 蔡 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文化市场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文化市场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部长 蔡 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文化市场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文化市场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成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增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和相关行政许可情形,按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形,提出政策或工作建议。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职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留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信、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按期职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职位上持续工作时刻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奖励。第三章  执 法 程 序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成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发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必然奖励。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本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形向上级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一路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组成犯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事时,应当规范着装,佩带执法标志。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惩罚的,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惩罚。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惩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用。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惩罚的,能够当场作出惩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决定书,经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惩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发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应当记录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查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形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执法检查中,发觉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能够采取以下办法:(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能够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依法批准后,能够采取先行记录保留等办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记录保留,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能够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记录保留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形别离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记录保留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清单上注明情形并签名。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记录保留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置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查验或鉴定的,送交查验或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置的,移交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前,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查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惩罚依据和行政惩罚的理由;(三)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形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刻、地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辨别和事实认定情形。第三十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惩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惩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处置。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二)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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