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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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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PAGEPAGE4【法规名称】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文字号】深府[2011]128号【颁布时间】2011-08-09【实施时间】2011-09-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6533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PAGEPAGE4【法规名称】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文字号】深府[2011]128号【颁布时间】2011-08-09【实施时间】2011-09-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6533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及广告媒介、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公益广告年度发布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制定、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向社会传播良好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有利于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思想道德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法制宣传类: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  (三)生态文明类: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  (四)公共服务类: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禁毒教育等。  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此类信息及宣传片的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六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公益广告宣传主题。  第七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作品样件。  第八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公益广告作品样件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公益广告作品质量、年度免费发布量等评选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纳入下一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  未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作品样件,应退回广告送审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应当组织相关媒体及广告媒介及时发布。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指令性播出的公益广告,可不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由广告发布机构自行发布,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需要发布计划外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安排发布。  遇有重大事件,情况特别紧急的,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可及时组织制作、发布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五)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六)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第十三条  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发布量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应当优惠发布,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  超出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免费发布量,属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  其他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应当每季度将其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免费发布量应优先保障年度发布计划内公益广告的发布。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公益广告设施。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程序按深圳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举办公益广告大赛,对获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六)免费发布的公益广告禁止出现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企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优惠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或商标标识,但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版面1/10;  (三)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的1/5;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通报其主管、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法拆除、遮盖或损坏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广告设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应纳入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年度工作考核范畴,由市委宣传部予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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