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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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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凡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单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时,就应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 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 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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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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