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Chain-re&FranchiseAssociation,缩写CCF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连锁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繁荣市场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二)研究连锁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连锁经营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连锁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 (四)实行有关企业的专业资格论证; (五)总结推广先进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国际间的连锁经营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九)组织编写、翻译有关连锁经营方面的资料和书籍,办好会刊; (十)举办与连锁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承担协会规定义务,提出入会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并有两年以上连锁经营实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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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连锁经营协会。 (二)个人会员 1、从事连锁经营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和学者; 2、专门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特邀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五)退会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另行规定。 第七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将取消其会籍,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会员大会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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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协会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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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讨论批准协会重大活动; (四)审批会员; (五)决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六)批准秘书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的事理、常务理事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可以函信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协调和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损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后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章程修改程序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例地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协会终止程序经半数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协会会议案,召开会员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国内贸易部同意,并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