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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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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吃空饷”暂行办法黑办发〔20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吃空饷”暂行办法黑办发〔20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第五条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4.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5.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6.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7.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8.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9.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10.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11.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12.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13.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同时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1.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该退休;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挂职锻炼按照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组通字199426号)和关于印发干部挂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组通字200437号)规定,应由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抓好其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须经单位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或他人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所在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定期核查领取人员的自然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及时纠正错领、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第三章对当事人处理第十二条对“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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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香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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