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油总人〔2010〕847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有关问题的沟通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各地区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海油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职工、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
(一)无房新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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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员(包括无房企聘制参加改制或无房企聘制实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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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后退休人员);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因在海洋石油企业内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时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准的下列职工:企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和企劳企聘制退休人员(包括企劳企聘制参加改制或企劳企聘制实行新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三)已经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海油总计〔1998〕43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2000〕23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天津塘沽地区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的通知》(海油渤〔2000〕148号)等文件精神,住房面积达到标准或住房面积差额已经补贴到位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做结论与住房有关的人或事此次不再复议。
第三条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职工利益、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兼顾原则;
(二)坚持同一地区同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相同原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无论从何种渠道,以双方任何一方的名义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及其住房差额补贴者,夫妻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有房职工
(1)以实物分配形式享受过福利住房,将现住房赠与他人或通过房屋置换形式转让房屋所有权者;
(2)婚前任何一方以实物分配形式获得福利住房,现已离异,无论房产做何处置,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3)已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
(4)享受过实物分房,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后,将其房屋出售者;
(5)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及无偿拥有或使用单位公有住房者;
(6)凡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后因转制为企聘制职工,参加过企劳制职工福利性分调房并享受住房差额补贴待遇者;
(7)1994年1月1日(含)以后来的军队转业干部等企聘制职工按企劳制待遇分房者;
(8)参加集资购房补贴(即模拟福利房进行的补贴)的职工。
(9)原物探公司曾参照福利房价格将住房分配给个别企聘制员工,这类员工在此次住房补贴中应视为有房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
住房未达标是指上述被认定有房的职工,房屋面积或货币补贴面积未达到本人现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者。
(三)无房职工
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1)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购房款全额由个人出资者;
(2)以赠与或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者;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者;
(4)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者(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者,不影响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者;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者;
(7)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第五条职工现住房面积的确定
(一)职工现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依据《天津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
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计算(等于职工购房的计价面积);
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5计算;
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延续2000年住房补贴文件精神)。
(二)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已变更了权属关系者,在计算住房差额补贴时,仍按原住房面积(含货币补贴面积)计算;
(三)已享受过实物分房,现已离异的职工双方均按2000年7月15日确定的原住房面积计算;
(四)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已分别分配到住房或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者,在确定住房建筑面积时,双方均按两套住房或货币补贴所代表的建筑面积之和来计算。
第六条原职务的认定
(一)原企劳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总公
司2000年房改补贴时的职务;
(二)原企聘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三)以社聘制身份改制或转为新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原职务是指改制或实行新劳动合同制时确定的职务;
(四)海洋石油系统外直接招聘的改制或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五)已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人员,原职务是指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时的职务。
第二章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七条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总公司所属单位正职120建筑平方米;
总公司所属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100建筑平方米;
岗薪5级、6级、M6级、M7级、T5级及以上:100建筑平方米;
岗薪7级、M8级、T6级:85建筑平方米;
其他员工:65建筑平方米。
第八条平方米补贴标准(平米补贴基准单价)
(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3000元,其他地区2700元。
(二)无房职工及住房未达标的职工的补贴,均按工资关系所在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无房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
M6级、T4级及以上职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1800元/月,其他地区1650元/月;
M8、M7级、T5级、T6级职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1500元/月,其他地区1350元/月;
M9级、T7级及以下职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1200元/月,其他地区1100元/月。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原为企聘制的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每月一定标准乘以海洋石油企业在职工作月之和,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企聘公积金企业部分总额的50%后,一次性发给个人;本办法实施后,依据岗位确定住房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每月标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1000元/月,其他地区900元/月。
(三)其他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工,依据岗位确定住房补贴标准,本办法实施后按月发放。同时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企聘公积金企业部分总额的50%。
(四)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月发放,发放年限最长不超过300月。本次住房补贴实施前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00月的,按300月计发。原在海洋石油系统外的改制单位已经享受过住房补贴的新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贴年限要相应扣减。
(五)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因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含房改时货币化面积差额补贴,下同)未达到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准的所属单位各地区标准的企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和企劳企聘制退休人员,可申请发放住房差额补贴。在职职工按现在职务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按照总公司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企劳制一方为企聘制,购买住房时,如其住房面积的50%按照当地房改价格计算,另外50%按照商品价格计算购买的,夫妻双方均认定为有房职工,享受未达标差额补贴。核定原住房面积为享受房改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同时按照原住房面积的50%扣减集资费优惠款,企聘制一方还需扣除企聘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的部分的50%及相关配套费用。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每建筑平方米补贴标准×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六)在渤海地区蓝苑小区(含军粮城农工新村未参与模拟福利房的集资房者)或南海西部地区购买过集资房的原企聘制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先扣除相应费用。如夫妻双方均为海油系统内的员工,原则上从男方扣减,若一方集资房优惠款已扣减,则另一方不再扣减。渤海地区每建筑平方米扣除100.79元,南海西部地区每建筑平方米扣除167.16元。
(七)2000年房改后职务发生变化且去世的住房未达标的职工,按相应规定发放,并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支取手续。无房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不管何种原因,一旦离开工作岗位,从次月起停止计发。
(八)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政策解答》的具体解释,目前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视同有房职工。享受住房未达标差额补贴办法如下:
1)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注1: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注2:实际承租的军队公有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原职务对应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则按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承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面积;职工实际承租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差额补贴。
2)军转干部腾退其租住的军队公有住房后,再按照实际承租的住房面积计算住房补贴,同时与在部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少于不再追回。
(九)对欠缴租住总公司系统住房房租及相关费用的职工,不予发放或停发住房补贴,待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缴纳后发放。
第三章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实程序
第十条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核定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一)如实填写《中海油服员工住房情况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的相关内容(见附表一);
(二)从外单位调入海油系统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工作过的所有单位)人事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是否购买福利房或租赁或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配偶在外单位购买福利房或租赁或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者,应由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住房建筑面积平米数或货币补贴款及其所代表的面积的证明(见附表二);
(四)属私有住房者,应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实
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要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核算职工应得的住房差额补贴并加以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情况及住房补贴金额予以张榜公布,确定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发放住房补贴。
为了保证住房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必须公示三榜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设置意见箱,公示期间及时收集员工反馈信息。
第四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费用来源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补贴的费用来源
按照海油总人〔2010〕847号文件要求:职工住房补贴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和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职工及其配偶隐瞒住房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一经发现,除令其退回全部已发住房补贴外,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无限期追溯和处罚。
第十四条在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职工,不在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实施住房补贴后离开原单位到海洋石油其它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照新单位办法执行,发放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实施住房补贴后,由单位提供的单身宿舍等住房一律按市场化收费。
第十七条实施住房补贴后,享受住房补贴的员工流动到另一单位时要转移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