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司法鉴定价格评估
《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司法鉴定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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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5-06-01
一、估价项目名称
许志南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司法鉴定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慈溪市人民法院
三、估价目的
慈溪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与慈溪市金川宾馆等执行纠纷一案中需对许志南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286.1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评估。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我公司受理慈溪市人民法院委托,向其提供委估地块科学、合理、客观的司法鉴定价格参考。
四、估价期日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五、估价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至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六、地价定义
本报告中的价格是指在现状利用条件下,满足以下设定的用途、使用年限、开发程度等各项评估设定条件,于评估期日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的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1)、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出让;
(2)、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实际用途为金川宾馆配套停车场,本次评估设定用途为商业服务业;
(3)、土地实际开发程度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本次评估设定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28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39年12月20日,至估价期日剩余使用年限为24.71年。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及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评估得到估价对象在估价设定用途及开发程度条件下,在评估期日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下:
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土地权利限制:已设定抵押权。
2、基础设施条件: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五通一平。
3、规划限制条件:规划为商业服务业。
4、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定条件:估价对象为金川宾馆配套停车场,其价值依附于金川宾馆的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2、本报告有效期自评估期日起一年,若要过期使用或设定的土地开发条件和土地利用强度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重新评估。
3、本报告估价人员与委托估价方除委托估价关系外,无其他任何影响估价结果的关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估价机构:宁波甬兴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八、土地估价师签字
土地估价师 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章及签名
张 红 2002330018
周朝奎 2004330180
九、土地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宁波甬兴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界定
一、委托估价方
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土地使用权人为许志南,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合计为286.10平方米 ,终止期限至2039年12月20日。宗地北邻慈溪市金山商厦、南临小路,东邻市浒山供销合作社、西邻住宅小区,距乌山路约40米,距慈甬路约120米,地处老城区中心,地理位置较优。
估价对象乌山路商业店铺云集,周围有国贸大厦、慈溪市金山商厦等,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等公服设施一应俱全,人流量大,商业氛围浓厚。
目前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
三、估价对象概况
1、土地登记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座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权属、地号等土地登记状况详见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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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表
土地他项权利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义 务 人
许志南
座 落
浒山镇乌山路东侧金山商厦南侧
地 号
82-001-322-0318-3
图 号
权属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面积
286.10
地类(用途)
商业用地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他项权利
种类及范围
地藉号:82-001-322-0318-3,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113701号,面积:147.1
平方米,用途:商业用地。
地藉号:82-001-322-0318-2,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113714号,面积:139
平方米,用途:商业用地。
设定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权利顺序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记 事
自2012-11-23至2015-11-22止
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一)、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估价对象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委托方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为有效的凭证,且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已全额缴纳。
2、估价对象现状为金川宾馆的配套停车场,本次评估中将估价对象与金川宾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即评估价格中包含了金川宾馆的因素。
3、在估价期日,土地市场为公正、公开、公平的均衡市场。
4、估价对象在设定用途条件下将得到最有效利用,并会产生相应的收益。
5、设定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至估价期日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土地剩余使用权年限为24.71年,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6、委托方提供资料属实。
7、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本报告有效期自评估期日起一年,若要过期使用,必须进行重新评估或作相应调整。
2、本报告估价结果是在满足地价定义所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若估价对象的土地利用方式、估价期日、土地开发状况、土地使用年限、使用权面积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变化,该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报告仅为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与慈溪市金川宾馆等执行纠纷一案提供估价对象科学、公正、客观的市场价格参考。若改变估价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本估价机构咨询后作必要修正甚至重新估价。未经评估单位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不得使用于其他与本次项目无关的任何公开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违规使用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法律责任自负。
4、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土地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方,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仅供土地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用,不提供给委托方和其他任何第三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解释权。
(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等情况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
2、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程及有关评估技术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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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4240087419_0,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
3、本报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除委托估价关系外,无其他任何影响估价结果的关系。
4、本报告所示价格未考虑因急卖等原因造成实际成交价格可能低于评估价格。
5、若发现本报告中文字、数据等错漏,请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本机构进行更正,否则文字、数据等错漏部分无效。
6、本报告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