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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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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 2017-5-16 15:58:43 访问次数: 作者: 武汉市审计局 来源: 湖北 省审计厅 武汉市审计局 胡家明 摘要: 近年来,很多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本文简述了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施工范围不清等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思路。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 情势变更 工程量清单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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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 2017-5-16 15:58:43 访问次数: 作者: 武汉市审计局 来源: 湖北 省审计厅 武汉市审计局 胡家明 摘要: 近年来,很多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本文简述了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项,施工过程中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变更,实施过程中施工范围不清等常见争议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分析,提出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思路。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 情势变更 工程量清单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以及概算容易控制等特点,近年来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但是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在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往往是偏重考虑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简单优点,而忽略了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变更内容多的特点,在项目结算中产生了很多争议。我们都知道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是一个较长的阶段,往往有两三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社会环境有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会造成施工单位成本控制困难甚至失控;其次是招标、投标过程中自身的因素,如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另外实施过程中施工范围不清。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特点,造成在合同的要求与执行、竣工结算及审计等环节存在很多争议,从而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和谐。笔者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粗浅见解。 问题一: 关于建材价格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能否调整, (一)固定总价合同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所谓情势变更,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这就是说,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而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就可以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其次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500-2017)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民法 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又称为合意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而对合同内容作的变更。法定变更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发生为法定可以变更合同条件,即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变更。《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变更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变更合同不进行任何干预,国家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进行一定限度的管理,以保证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不致于危及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其他合法方的利益。如政策性的调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超出原招标条件下承包商可承受能力,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承包商有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提出补偿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给予支持。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条件,合同是不能调整的。 (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看预付款的比例,按行业交易习惯,通常应在预付合同年度总价款一定比例后,一般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此前提下承包人就不能再提出显失公平主张; 其二要看风险费的比例,合同约定风险费只承担约定比例风险的,价格异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比例,是商业风险范围内,一般也不能再主张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会显失公平;其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价格异动的调整规定可作为衡量显失公平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如何衡量显失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即无法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是合同进行调整的依据。 问题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又称为合意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而对合同内容作的变更。法定变更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发生为法定可以变更合同条件,即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变更。《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变更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变更合同不进行任何干预,国家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进行一定限度的管理,以保证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不致于危及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其他合法方的利益。如政策性的调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超出原招标条件下承包商可承受能力,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承包商有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提出补偿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给予支持。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条件,合同是不能调整的。 (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看预付款的比例,按行业交易习惯,通常应在预付合同年度总价款一定比例后,一般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此前提下承包人就不能再提出显失公平主张; 其二要看风险费的比例,合同约 定风险费只承担约定比例风险的,价格异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比例,是商业风险范围内,一般也不能再主张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会显失公平;其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价格异动的调整规定可作为衡量显失公平的标准。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如何衡量显失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即无法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是合同进行调整的依据。 问题二》(GF-2017-0201)的内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在正常情况下,可以 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 注: ?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 -0201)相关条款? 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GF-2017 共 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1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内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计量支付方法 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内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3.3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内容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GF-2017-0201)相关条款? 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1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内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计量支付方法 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内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3.3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内容约定执行》(财建[2017]369号),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以及可调价格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虽然上述《办法》明确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业主为简化合同管理并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投资控制,在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总价合同,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尤其如此。 固定总价合同实际上是在一定前提下的总价包干合同,并非没有任何调价的余地。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面临的风险超出其合同风险的范围或超过了其承担的限度,必然会提出调价诉求。本文以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二程BT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为例,对总价合同条件下变更项目计价的原则及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以便相关项目借鉴。 2 项目概况 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工程位于京杭大运河与钱塘江交汇点,西起杭州钱潮路,东至杭州东运河路,工程全长约1358m,采用盾构隧道穿越水域,隧道内径为10.3m,按景观性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工程采用BT方式建设,建设期由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投融资,建成后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 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回购。BT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总价为57755万元,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财务模型计算。运河隧道工程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合同工期28个月。 按照该工程BT合同约定,由甲方指示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减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有关项目按以下原则计价:办法》明确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业主为简化合同管理并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投资控制,在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总价合同,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尤其如此。 固定总价合同实际上是在一定前提下的总价包干合同,并非没有任何调价的余地。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面临的风险超出其合同风险的范围或超过了其承担的限度,必然会提出调价诉求。本文以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二程BT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为例,对总价合同条件下变更项目计价的原则及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以便相关项目借鉴。 2 项目概况 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工程位于京杭大运河与钱塘江交汇点,西起杭州钱潮路,东至杭州东运河路,工程全长约1358m,采用盾构隧道穿越水域,隧道内径为10.3m,按景观性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工程采用BT方式建设,建设期由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投融资,建成后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回购。BT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总价为57755万元,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财务模型计算。运河隧道工程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合同工期28个月。 按照该工程BT合同约定,由甲方指示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减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有关项目按以下原则计价》合同条款第15.1:甲方可以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人实施。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解决办法仍然遵循了BT合同的有关约定,即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合同已有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执行。 以上原则强调的是“价格”二字,如“适用价格”、“类似价格”,而并没有限定为“适用单价”、“类似单价”。实际上BT合同的以上约定也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这也更加说明,合同的类型不同,价格的优先顺序不同。单价不能担当适用价格时,合价有可能担当,合价不能担当时,单位工程的价格有可能担当,等等。 5 结 语 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影响因素复杂等特点,因此工程实施中的变更,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比较普遍,这也决定了变更工程的计价将是工程合同管理经常面临的问题。但不同的合同类型,对变更工程计价的处理原则也不同。采用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总价一合价一单价的优先顺序解决有关争议。篇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这也更加说明,合同的类型不同,价格的优先顺序不同。单价不能担当适用价格时,合价有可能担当,合价不能担当时,单位工程的价格有可能担当,等等。 5 结 语 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影响因素复杂等特点,因此工程实施中的变更,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比较普遍,这也决定了变更工程的计价将是工程合同管理经常面临的问题。但不同的合同类型,对变更工程计价的处理原则也不同。采用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总价一合价一单价的优先顺序解决有关 争议。篇五》(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价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总价合同的特点及应用 采用总价合同时,对发包工程的内容及其各种条件都应基本清楚、明确,否则,承发包双方都有蒙受损失的风险。因此,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业主的目标、要求和条件都清楚的情况下才采 计花费时间长,因而开工时间较晚,开工后的变用总价合同。对业主来说,由于设 更容易带来索赔,而且在设计过程中也难以吸收承包商的建议。 2.3 总价合同的特点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程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项工程的报价,与单价合同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也按总价结算。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3.1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 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10%)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加。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有时可分几个阶段谈判付给的固定报酬。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 (3)成本加奖金合同 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成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如果成本在底点以下,则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百分比。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在工程成本总价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3.2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转自: wWw.bdFqy. 千 叶帆 文摘:变动总价合同)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国际上,许多 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介绍工程项目管理课程设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培训总结 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也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时,业主与承包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如何向承包商支付的条款,包括支付时间和金额百分比。如果发生变更或其他变化,酬金支付如何调整。 (2)应该列出工程费用清单,要规定一套详细的工程现场有关的数据记录、信息存储甚至记账的格式和方法,以便对工地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消耗等数据认真而及时地记录。应该保留有关工程实际成本的发票或付款的账单、表明款额已经支付的记录或证明等,以更业主进行审核和结算。 3.3 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用范围,对设计尝试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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