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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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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政策制度解答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 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 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 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 “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 如何认定“小金库”呢? 1995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政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解答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 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 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 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 “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 如何认定“小金库”呢? 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 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 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 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 对比这两个定义,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 1 “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 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 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 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 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发放 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 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 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 中办、国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明确提出:“小金库”治理工作先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再逐步推进到社会 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和我省《实施意见》再次明确:2009年专项治理范围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机构)。 这里要明确几个概念: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这里面比较不容易明晰的概念是人民团体,对照着社会团体 的概念,重点回答什么是社会团体、什么是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2 按照其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其中第三条规定: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 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 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针对第一款,目前我国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 体共有8个,分别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 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针对第二款,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 21个群众团体,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 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针对第三款,主要是指单位内部成立的钓鱼协会、围棋协会、 桥牌协会等群众自发组织,由此,纳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但根据我国的行政 3 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基本上由党政机关进行管理,因此在重点检 查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延伸检查对象。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和中央编委《〈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 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 织。 需要明确的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纳入此次专 项治理(包括目前正在实施改制的单位)。基本原则是以工商登记 的法人属性为标准。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原属性已发生很大变化, 特别是随着目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单位属性 变换加快。但此次专项治理,以《意见》发布之日的单位属性为 准,该纳入的纳入。对于那些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只要有 事业单位属性,也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在《意见》、《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中都提到了事 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这是针对整个“小 金库”治理工作而言的,强调的治理重点。 这是一个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而对于各省、区、市和地方 来说,有可能是滋生“小金库”的大问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大发展,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省、 地、县甚至是乡(镇)都有可能有外派机构。无论机构设在哪, 只要是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都要纳入自查范围,重点 4 检查也要尽力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我省《实 施意见》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 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 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 对象。 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 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是财政拨款; 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是专项收入; 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是罚没收入; 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是资产处臵收入; 九是资产出租收入; 十是经营收入; 十一是利息收入; 十二是捐赠收入; 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四、“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 5 行了概括,主要包括: 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是用资产处臵、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 立“小金库”; 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 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 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 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 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通常是 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 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 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 “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 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 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 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 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 6 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 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 “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帐外单独设立的账 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等。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 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 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 般来源于公用闲臵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 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运用“小金 库”资金购买赠送的。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 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 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臵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 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 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 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过 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 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 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 为某种借用关系。例如,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将门面房、房屋、设 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单位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搞 “阴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 不入账。 7 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 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形式出现,甚 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 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 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 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五、“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五花八门,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以及 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说,“小金库”的使用 方向主要有: 弥补经费,其中有的是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大部分 是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导致的经费不足; 购建资产; 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接待宴请、公款旅游; 礼品礼金支出; 私分。 六、关于对“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方式问题 《意见》与《实施办法》都明确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 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根 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的文件,目前的主要方式 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8 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 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 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 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 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 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 9 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 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0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研究制 定并即将下发《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 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意见》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自《意见》下发后再 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 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责任。 七、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11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远的发展 与进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也已深入人心,已 经对“小金库”发挥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与惩治效果。 规定:不依法 设臵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 违反本法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事项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薄登记、核算。),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 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12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此外,对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党纪政 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还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或规定,如《行政处 罚法》、《公务员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行政执 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 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 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 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以及即将下发《设立“小金库”违 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 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95年全国清理“小金库”国务院转发了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并对“小金库”问题设 立了处理、处罚规定,目前还没有明确取消。但根据《立法法》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规定,《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已从法律层次替代了该规定。 八、关于自查自纠工作问题 为切实做好“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政策规 定主要有四点: 13 要根据前面第二条的有关解释,做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也就是说,按照《意见》、《实施办法》 和我省《实施意见》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 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 的单位,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都是治理对象。 《意见》、《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强调责任追究制,单位负责人是“小金库”自查自纠的 第一责任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在《实施办法》填表 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 况报告表》除了加盖公章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确 认,要对报告表的内容承担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 检查,视同自查。其目的也是为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 段。 在本次治理时限内,已经审计、财政、内部检查,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切实已经在《意见》 下发前纠正、落实的,可以不在本次自查自纠报表中体现,但相 关内容要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体现。 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 库”,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 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 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将发现的资金全额转入单位符 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在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 14 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 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 税务的,按规定方式和程序领取缴款书或到有关机关申报缴 纳。 九、关于重点检查工作问题 重点检查是搞好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它放在突出位 臵,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抓好了,不仅可以促进部门和单位 认真搞好自查,而且有利于提高专项治理的深度、广度和力度, 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应。抓好重点检查,必须重点 把握以下几个政策重点: 《实施办法》规定,重点检查面 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这里所说的5%,是指以所有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基数的比例要求。而重点领域、 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是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检查力量及检 查时间,确定相应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对这些重 点领域或部门、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以达到规模效应。力量较强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地安排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检查单 位。 《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中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明示,主要有: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部门和单位; 15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关于上述重点,各地询问较多的是第三条,即宾馆、招待所、 出版社等,反映目前较大多数宾馆、招待所、出版社已经改制, 实现企业化管理,是否纳入重点检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重点 检查会涉及这些单位:一是尚未改制属于事业单位的,不仅要纳 入重点检查范围,而且还是自查自纠的对象。二是已经改制属于 企业的,不作为此项自查自纠对象,但可能作为重点检查的延伸 检查单位。因为这些企业或单位可能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 “小金库”有密切关系。 我省《实施意见》规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 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 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 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 施。 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建国六十周年等重大事件 的影响,各地区、各单位的工作都十分繁忙,要尽量减少不必要 的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另一方面是这些工作都与“小金库” 16 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联,通过一次检查就可解决多方面问题,一举 多得,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工作重点, 合理确定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扩大工作成效。 结合法津、法规的有关规定,基本 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 一登记和核算。 二是有的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 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三是将“小金库”资金发放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 退还的退还。 四是“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移交税 务机关进行处理。 五是设立“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如何正确理解“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 鼓励自查是这次治理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政策规定。而“自 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意见》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 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 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 17 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 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 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 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 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区分从宽或从重政策,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 我省《实施意见》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 规定: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 18 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 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 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也有相应规定。如《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十一、关于“小金库”案件移送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 法》(财政部令53号)、审计署 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 涉及党纪处分的移送按照《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9 涉及政纪(行政)处分案件的移送部门或单位是任免机关或 监察机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 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其中包括不 是由监察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 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 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 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 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 私舞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 移送。也就是说,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外,其他涉 嫌违法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 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少征、不征税 款致使国家损失,低价出让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 20 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 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本要求办理 十二、关于举报问题 《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举报有功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 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 财政负担。这里需要明确: 奖励依据是收缴入库金额,包括资金、税款和罚款。 《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将奖励 幅度定为3%-5%,不是针对某一奖励对象,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 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承受能力,由各地区在此幅度 21 内确定一个固定比例,决不能对某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3%,而另 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5%。 原则是那一级负责检查由那一级财 政负担。 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协作配合问题 “小金库”检查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金融机构的配合至 关重要。但由于受《商业银行法》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 作开展。但是,从“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组成来看,无 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基本可以解决此问题。 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来看: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 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 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 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 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 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 22 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 应当配合。 此外,在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中,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的强制 和保全措施相当充分,在具体工作中可充分加以利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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