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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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稽查队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本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手续、所需的材料等,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方式
基层或行政相对人到本队办事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
第五条 如遇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知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
况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管理
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稽查队负责人负责,该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效能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奖惩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出具回执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