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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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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附件: 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 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 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 委员会 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 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附件: 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 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 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 委员会 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 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 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农村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妇联的权力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根据工 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 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 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提高乡镇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二,加强与驻村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农村妇 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代表和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 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 街办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 他经济管理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街道妇联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社区卫生、文化和环境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反对一切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 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 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 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4: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组织机构~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 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引导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在团体会员中开展调查研究~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接纳社会赞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5: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 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 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 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 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委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委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委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参选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为3%。 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 票,一张为常务委员候选人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 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 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 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 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代为投票。每一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 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 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6: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 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 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他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 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 ,、当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委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委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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