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二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474页,第35章,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血酶(例如,凝血酶)、血份及其具有酶特性(活性)的截断变体(部分)和其他产品。”
第543页,第40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如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或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第1027页,品目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10行
在本页第10行结束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室内热交换机组可安装在各种位置上,例如,安装在墙壁、窗户或天花板上。”
第1065页,品目84.3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2行
在本页倒数第22行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本品目也包括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商业用机器。”
第1070页,品目84.3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 1 —
在本页倒数第10行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本品目也包括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机器。”
第1132页,品目84.7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5行
在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二)鼠标垫(按其构成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归类)。”
原注释(二)至(七)编号相应调整为(三)至(八)。
第1168页,品目85.09,排他条款,本页第8行
在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八)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等(分别归入品目84.35或84.38)。”
原注释(八)至(十二),编号相应调整为(九)至(十三)。
第1232页,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13行
在本页倒数第13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第1234页,品目87.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他们已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第1235页,品目87.03,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在本页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货用的,应归入品目87.04。”
第1236页,品目87.04,注释条文,本页第7行
在本页第7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 2 —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他们已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其两个后轮由各自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这种车辆通常用单一的中心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并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速力矩或转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人用的,应归入品目87.03。”
第1236页,品目87.04,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载货用的摩托车、踏板式轻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例如,送货摩托车、三轮车等,不具备本品目所列三轮车特征的(品目87.11)。”
第1243页,品目87.11,注释条文,本页第9-10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三轮车(例如,送货三轮脚踏车)如果不具备品目87.03或87.04所列机动车辆的特征,也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7.03及87.04的注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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