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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王登琪、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托管转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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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王登琪、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托管转让合同案法律案例: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王登琪、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托管转让合同案 《法律案例: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王登琪、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托管转让合同案》 ---------------------------------------------------------------------------- 来源:欠款律师咨询网www.64ls.com 原告诉称,上海惠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经西华县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托管了西华县中医院。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于2006年5月8日从上海惠民医院投资管理有...

法律案例: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王登琪、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托管转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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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登琪辩称,1、被告在履行协议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即使被告违约,原告所提违约金也高得太离谱,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合同法1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29条规定计算;3、根据三方协议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无权解除合同;4、西华县中医院诉唐人公司合同纠纷时,西华县人民法院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是否违约进行了判决,现在唐人公司提起的本次诉讼与已经两级法院审结的诉讼系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5、原、被告及第三人所签订协议的第三大款“丙方的权利和责任”中第8条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6、被告已将22789.5元及8000元赔偿款支付,不应返还原告。 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辩称,第三人先后三次为他人托管,在托管方的历次更叠中,第三人的经营权始终是各方买卖的标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始终处于虚化状态,当时中医院处于被托管状态,已丧失实际经营管理权,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法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西华县中医院于2004年6月21日与上海惠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华县中医院托管经营 合作协议书 关于合作协议书范本加入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西华县中医院的经营管理权由上海惠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盈余分配按协议约定。2006年5月8日经西华县中医院同意上海惠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西华县中医院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了王登琪,2006年5月8日西华县中医院又与王登琪签订《西华县中医院托管经营合作协议》,托管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其经营性质不变,西华县中医院的院长崔XX仍是法人代表,只是经营管理权由王登琪负责,在王登琪托管经营西华县中医院期间,其聘请白XX、张XX代为具体负责管理。2006年5月22日白XX、崔XX以西华县中医院的名义与漯河市肝胆肾结石病专科医院签订了《合作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协议约定,漯河市肝胆肾结石病专科医院派梅喜在西华县中医院开设肝胆肾结石病专科,梅XX自带KDE—3型体外碎石机一台,西华县中医院为其提供两间诊断治疗室,肝胆肾结石专科不准私自收 费,统一在收费处缴费,每月底结算,收入按比例与西华县中医院分成,70%归梅XX,30%归西华县中医院,协议期限8年,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2006年11月10日白新华、崔天旺又以西华县中医院的名义与杨XX签订《医疗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杨XX在西华县中医院开展乳腺科,西华县中医院为其提供门诊二楼一间为诊所,杨XX自带治疗设备,每月向西华县中医院交800元的合作管理费,业务收入由杨XX自己支配,期限三年,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2007年4月30日张XX、崔XX又以西华县中医院的名义与寇XX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即西华县中医院聘用寇XX在中医院内开展耳鼻喉科医疗业务,自带设备,其收入每半月双方根据约定核算一次,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2007年10月19日,西华县中医院(甲方)、唐人公司(乙方)、王登琪(丙方)三方经充分协商,对西华县中医院的托管经营又一次达成协议,即原由王登琪托管经营的西华县中医院转由湖北唐人公司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三方协议的部分条款这样约定:二、合作经营方式。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甲方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对中医院实行托管经营,由丙方实现撤资退出。三、管理体制。托管后西华县中医院国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在县委、县政府、卫生局的领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社会职能不变;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保证办院方针和办院目的不变;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不变;医院职工身份不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不变;承担医保、医疗急救、农村合作医疗、人寿保险等职能与待遇不变。保证国家卫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医院正常的运营和健康快速发展。四、合作经营条款。(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拥有中医院固定资产所有权,管理经营权归乙方,对中医院实行以乙方为主导的托管经营。2、医院法人代表由甲方院长出任,甲方院委会参与医院的管理与协调,主要负责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并负责维护全院职工的合法权益。7、在乙方托管后,由甲方与丙方负责对医院内部承包科室及私人投资的设备进行清理。甲丙双方应在一个月内清理完毕。9、在乙方托管期间,对于医院职工无理取闹者,由甲方管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根据本协议派员出任西华县中医院经营院长一职,运用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模式,对医院实行全面、科学、规范、务实的领导与管理。对副院长及中层干部有聘任与解聘权,对医院现有的在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有聘任与解聘、考核、奖惩权。对严重违反纪律规章的人员可安排其待岗。14、乙方负责向丙方支付丙方前期投资。(三)丙方的权利和责任。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退出对西华县中医院的托管,托管权由乙方行使,在乙方托管期间,丙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和债权债务。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接完毕后,乙方首次支付丙方原投资款60万元;自交接完毕之日起满一年,乙方退还丙方原投资款50万元;自交接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乙方退还丙方原投资款30万元。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投资款,如有拖欠,则以乙方当期应付金额为基数承担每日3%的滞纳金。如果乙方出现拖欠丙方原投资款达30天以上时,丙方有权解除托管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前期投入的资金和设备。3、丙方自交接完毕之日起,丙方应与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延长托管期限,待职工工资整体达到档案工资的80%以上,大部分职工和领导满意时,丙方将原托管期限七年变更为20年,三方协议变更为两方协议(即托管期限延长为二十年,托管协议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自上述条件达到之日起,乙方负责支付余款20万元,如丙方不能履行上述约定,则视为丙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不支付余款20万元。5、丙方托管期间的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甲方配合处理,丙方承担费用。6、丙方应协助甲方一道做好对甲方医院现有的医疗设备,器材进行登记造册,设备、器材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后,办理移交清单及实物。医疗设备(含以后上级部门配备的设备)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接管后清点全部固定资产。待托管期满移交时,如有丢失或损失按当时购进价格赔偿给甲方。丙方在甲方的药品、卫生材料、处方病历等,乙方接管时,按当时价格核算清点,乙方托管期满移交时,也按当时价格核算清点,多退少补。7、自协议签订之前,甲方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及各种纠纷由甲方与丙方承担, 并保证不因此而影响医院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否则,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8、在乙方托管后,由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对医院内部合作承包科室及私人投资的设备进行清理。甲、丙双方应在一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不能按期完成,视为丙方违约。则丙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日清理完毕,则丙方应按乙方已退还丙方投资额作为基数的3%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做为违约金。(四)托管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七)正式协议书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约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八)协议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均应自觉遵守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任何一条款或者故意设置障碍,致使对方无法履行合法协议时,受害方有权提出赔偿托管合作期间总投资金额一倍的权利。2007年10月19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崔天旺,乙方法定代表人陈荣华,丙方王登琪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生效。2007年10月19日乙方将首批应支付给丙方的60万元投资款支付给了王登琪,王登琪向唐人公司打有收到条。2007年10月31日甲、乙、丙三方对西华县中医院固定资产、医疗设备、库存药品、材料进行了盘存交接。在唐人公司托管经营西华县中医院期间,被告王登琪未按三方协议约定协助西华县中医院对王登琪托管经营西华县中医院期间与梅XX、杨XX、寇XX所签订的合作承包科室及自带设备进行清理,梅XX现仍按原协议在西华县中医院经营肝胆肾结石病专科,杨XX承包的乳腺科从2006年11月10日经营至2008年3月份因效益不好自动离开,寇XX于唐人公司撤离西华县中医院后转为该院正式职工。2008年1月18日唐人公司离开西华县中医院,不再对西华县中医院进行托管,之后由西华县中医院自行管理和经营。 另查明,王登琪托管经营西华县中医院期间欠周口信谊药业有限公司药款12016.50元未偿还,胡XX为讨要此款多次带着多名残疾人在唐人公司托管经营西华县中医院期间在中医院吵闹,影响正常的经营,唐人公司于2008年1月5日将此欠款代为清偿,2008年1月13日王登琪将该款汇给崔XX。2007年10月16日,西华县中医院在为张XX的妻子赵XX做手术时,因手术未完全成功产生医疗纠纷,在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XX带领亲属多人围堵西华县中医院,影响正常的经营,唐人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支付给张XX8000元现金了结此纠纷,2008年1月13日王登琪将该款汇给崔XX。 西华县中医院原法定代表人崔XX,2009年2月变更为张XX。 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7年10月19日所签订的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的效力已为(2008)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周民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而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被告王登琪未按协议四(三)8条的约定履行对其签订的合作承包科室及个人投资设备的清理义务,另外王登琪对其托管经营期间的债务及医疗纠纷未及时清偿或妥善处理;导致当事人带人在西华县中医院吵闹,影响中医院的正常经营活动,亦违反了协议四(三)7条款的约定,王登琪已构成了违约,且(2008)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周民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解除西华县中医院与唐人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唐人公司与王登琪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原告唐人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登琪未按协议四(三)8条的约定履行对其签订的合作承包科室及个人投资设备的清理义务,其应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于2007年10月19日生效,原告于2008年1月18日撤离西华县中医院,被告王登琪违约60天,按投资额60万元每日3%计算违约金,共计1080000元,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20万的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因该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 的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且被告未在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应视为对该权利的处分,故被告以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药款及医疗赔偿款的请求,因原告垫付后,被告王登琪已将该款项汇给当时的西华县中医院的法人代表崔XX,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及第三人所签订的该份协议,实际上产生了三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西华县中医院与王登琪之间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西华县中医院与唐人公司之间形成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王登琪与唐人公司之间形成第三个民事法律关系,(2008)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周民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的只是西华县中医院与唐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本案审理唐人公司与王登琪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告抗辩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琪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王登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108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第三人西华县中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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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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