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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必备法律常识HR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必备法律常识 HR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必备法律常 识 目 录 第一部分 HR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新7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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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范本,必备法律常识 HR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必备法律常 识 目 录 第一部分 HR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新7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1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96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0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107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09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11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4劳动部 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16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9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2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22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25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127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128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129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30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31《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32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134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7企业0>最低工资规定140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3>管理暂行办法14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46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5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7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6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6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6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7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85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88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3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19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29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2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24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50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5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6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70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282职业指导办法287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89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9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98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30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307 第二部分 HR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起诉状310民事上诉状311民事答辩状312民事反诉状313刑事上诉状314刑事自诉状315行政上诉状316仲裁答辩书317仲裁反诉书318上诉答辩状319申请执行书320撤诉申请书321回避申请书322财产保全申请书323先予执行申请书324延期执行申请书325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326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327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328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329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330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332劳动合同书340劳动合同变更书345劳动合同续订书34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34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48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350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351家政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354中外劳务合357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363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365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368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372聘用合同373赠与合同377国际劳务合同379股权转让协议384遗赠协议38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88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390精典案例二391精典案例三392精典案例四393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394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395 第三部分 HR必备法律常识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399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400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1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402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40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404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405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7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408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9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410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11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412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413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415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416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 限417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418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419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42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421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22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423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424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425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426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427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429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430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431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432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33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4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435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436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437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438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439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44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 441 劳 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44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444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445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446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447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48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 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449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450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451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452 劳 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45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455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460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461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462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463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64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65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466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68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469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471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472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473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47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475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476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477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47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9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48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81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48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8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48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485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48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487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488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8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90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91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492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49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 49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49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496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49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498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499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500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赔偿501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502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503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504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505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506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507 劳 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09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510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2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3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4《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515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516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 517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18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19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520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521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 发放 522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523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525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526什么是养老保险 527什么是工伤保险 528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529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30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531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532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33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534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535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536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537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538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539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540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542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543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544 什么是克扣工资 545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54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54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4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549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550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551劳动 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55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553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554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55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556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557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558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559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560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561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562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563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564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 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4>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 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 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 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 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 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 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 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 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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