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ERGEFORMAT-2-辽宁医学院职工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辽医校字〔2015〕230号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从2015年至2016年供热期起,取消由职工个人承担15%取暖费比例的规定。在住房规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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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报销。本规定适用范围1.学校在编职工、离退休职工、大集体顶岗职工。2.法定婚姻年龄以上的男职工。3.法定婚姻年龄以上的单身女职工(未婚女职工、离异女职工、丧偶女职工),需提供有效的单身证明。4.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女职工(需同时提供外地单位工作证明、结婚证、男方单位不报销取暖费证明)。5.配偶为全日制研究生的女职工(提供就读学校学生证明)。6.配偶为现役军人且部队在外地,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女职工(军人证明、结婚证明、单位外籍证明、部队未分房证明)。7.享受职务、职称差额面积部分的女职工(相关职务、职称证明)。8.配偶下岗失业的女职工(提供男方下岗证、失业证明)。9.租房职工凭取暖费发票、租房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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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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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租房屋的房照复印件,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认定签字后,给予报销取暖费。第三条取暖费支付标准1.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40平方米。2.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5平方米。3.科级及以下干部、中职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85平方米。第四条取暖费支付享受报销权利的职工带有效住房手续、取暖费发票和应享受面积的有效证明(职称以人事处颁发的聘书为准),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认证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核准后,转交学校财务处办理。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医院字〔2008〕29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辽宁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