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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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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省人大  【颁布日期】19930710  【实施日期】199310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安徽省农业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省人大  【颁布日期】19930710  【实施日期】199310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山林、水面、果园、茶园、桑园、房屋、机构设备等生产资料,由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五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以及其他法人、公民均可作为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凡承包较大规模的经营项目,承包方应提供担保,发包方在发包前应对承包者进行资信调查.  较大规模的具体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承包合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规模经营承包合同的鉴证;  (三)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五)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  【章名】第二章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实行承包的项目、方式、指标、期限,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应提前将有关指标张榜公布,公平竞争。  第八条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告成立。  规模经营的承包合同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应在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承包合同书的格式由省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二)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承包起止期限,生产经营方式;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承包方应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投资投劳、管理维修等指标;  (四)承包方依法缴纳的税金和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缴纳期限和办法,应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办法;  (五)承包方承包较大规模的山林、水面、茶园、桑园、果园等专业性项目,应缴纳的承包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缴纳的期限、办法;  (六)发包与承包双方保护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资源的责任;  (七)发包方对承包方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能力、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办法;  (八)对承包方破坏资源和非正常降低生产能力的处罚办法;  (九)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或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无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四)发包方超越权限发包或发包的生产资料权属有争议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承包合同从中渔利的。  第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确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包合同,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的建议.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承包凳被确认无效后,一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章名】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主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二)按合同规定向规模经营的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按承包合同规定调用承包方应投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及时重新发包;  (五)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农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保障承包主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七)依照承包合同对承包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十四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享用国家、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二)承包合同期满后,有权对承包生产资料的增值部分向发包方获取补偿费,具体增值补偿标准,由承包合同的双方商定,下一轮承包在同等条件上下享有优先权;  (三)有权拒绝承包合同之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负担;  (四)接受发包方的指导,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依法交纳税金和村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金,固定资产折旧费,完成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六)保护承包的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和公用设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章名】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明显影响一方利益的;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无法预防的外部因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五)承包方对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经营或闲置,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使承包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七)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承包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协商不成的按承包合同纠分处理.  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承包的合同的,应制作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当事人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在承包期限内,合同允许继承、转让;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承包人将承包项目转让给他人或组织,经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或者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承包合同,但转让承包合同不得违反原承包合同。  【章名】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承包合不同不得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都有过失,由双方分别承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不足部分的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证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发包方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收取费用、调用劳务的;  (二)发包方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发包方任意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  (五)承包方擅自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买卖承包合同的;  (六)承包方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七)承包方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的;  (八)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闲置的;  (九)承包方拒不交付依法承担的税金、费用和劳务的;  (十)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章名】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设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六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调解或仲裁申请书后,十五天内必须予以答复,在未调解或仲裁以前,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  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收;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进行仲裁,并发出裁决书。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调解书或裁决书。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承包合同发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省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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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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