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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工程位置: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了解并知悉,本合同项下工程将用以出售,乙方能预见到因逾期交付,将严重影响甲方的销售进度、增加甲方的各类费用和造成甲方损失,该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最终业主的违约和对其他相关第三方的违约。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工程位置: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了解并知悉,本合同项下工程将用以出售,乙方能预见到因逾期交付,将严重影响甲方的销售进度、增加甲方的各类费用和造成甲方损失,该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最终业主的违约和对其他相关第三方的违约。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分别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合同。如原总包合同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第1条 定义:1.1 甲方:            ;1.2 乙方:            ;1.3 分包人:本合同所指的分包人指本工程内甲方另行发包工程并与甲方签定合同的承包人;1.4 设计单位:            ;1.5 监理单位:            ;1.6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单位):             /            ;1.7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             /            ;1.8 本项目:            项目;1.9 本工程:            ;1.10 本合同:            ;1.11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总价款;1.12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包括临设的搭建);1.13 竣工验收:指乙方初步完成施工任务后,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设计院、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监督站等相关单位和机构参加的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取得项目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日期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通过本验收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的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双方约定的竣工要求,故而不能视为工程已达到可以移交给甲方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1.14 移交日期:指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乙方完成所有细部检查和整改,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日期;1.15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下或称施工图、施工图纸;1.16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并以纸为载体的各种通知、任命、委任、证书、联系单、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 1.17 三方合同:由于明确权利责任的需要,由甲方、乙方以及参与实施(或供货)的第三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施工或供货合同;1.18 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包括在合同或图纸中由甲方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地;1.19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1.20 通知:本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方式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方式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其负全部责任。被通知方住所地、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电话等通信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否则通知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导致的后果应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1.21 天(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天。1.22 元(货币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指人民币。1.23 本合同中“甲方”与合同组成文件中的“发包人”同义,“乙方”与合同组成文件中的“承包人”同义。第2条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次序如下:2.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有关对本合同的补充、变更等书面材料;2.1.2. 本合同及其附件;2.1.3 指定施工图纸;2.1.4 中标通知书(或定 标书 标书word操作技巧标书安全保证措施景观设计招标书标书制作范本小学教师考察材料 );2.1.5 投标书及其附件;2.1.6 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2.1.7 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2.1.8 招标文件;2.1.9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同一解释次序的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以合同文件签署时间较晚的为优先解释。2.2 标准及规范:2.2.1 本合同适用的规范包括: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图集等;2.2.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2.2.3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文本材料。2.3 图纸和资料2.3.1 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签订后15日之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4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3.2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20日前向甲方提交应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提示;2.3.3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2.3.4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资料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资料的任何内容泄漏给第三方。第3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 工程概况3.1.1 工程名称:            ;3.1.2 工程地点:            ;3.1.3 工程内容:            ;3.1.4 建筑面积:共约      ㎡,具体以施工图为准;3.1.5 结构形式:            结构;3.1.6 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示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工程全部内容及弱电、消防等专业工程预留预埋工程施工(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施工以及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及工程规范要求完成的深化设计、施工、供货及安装、调试、检验、竣工验收、保修等项目及与分包人的总包服务配合事宜(除有所指示或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外),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及安装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劳务,无论其是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内。3.1.6.1  如无特别约定,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其内容根据本合同承包范围编制。如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遗漏,承包人也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3.1.6.2 对于现行工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3.1.6.3 承包范围中已说明包括,但招标图纸未显示或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工程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3.1.6.4 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但招标图纸却显示或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工程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3.1.6.5 凡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其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减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对此,乙方同意并接受且不视之为甲方违约。由此引起的本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即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不得因此要求额外的费用补偿,也不得因此中止施工,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约定:如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乙方完成本承包工程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属于工程洽商中的增项,其执行程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应完全适用双方总承包施工合同、本补充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规定。甲方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其他形式向乙方下达本款前述施工内容,在乙方收到前述文件后三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前述施工内容均计入本合同承包范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期不作调整,费用执行附件1-2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协议中的计价原则。3.1.7 乙方总包工程与甲方另行发包工程施工界面划分具体详见:附件6: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施工界面划分表;第4条 双方的人员配备4.1 甲方人员配备:4.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甲方工程部总监,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甲方履行现场管理的程序性工作,甲方驻工地总代表超越授权范围的事宜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特别约定,增加甲方义务的文件在完成甲方内部审批程序后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暂估价确认涉及到合同价款时,必须在完成甲方内部审批程序后经甲方工地总代表与成本部总监共同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能进入结算程序。甲方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乙方甲方工地总代表和成本部总监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人员发生调整时,以收到甲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4.1.2 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社会监理。有关监理单位的职权详见附件《监理单位的职权》。 4.2 乙方人员配备:4.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4.2.2 项目经理4.2.2.1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联系电话:            ;4.2.2.2 项目经理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每周不得少于5日,且每日不得少于4小时。4.2.2.3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代表乙方。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方视为有效。4.2.2.4 项目经理必须为乙方在职工作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乙方除继续承担该项义务外,每迟延一个月,还应按照工程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4.2.2.5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通知的7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在批准期间,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及义务,确保项目正常开展工作。乙方原任的项目经理与继任项目经理交接完成,继任项目经理在现场可以正常开展工作后,原任项目经理方可离开施工现场。4.2.2.6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次进行更换。乙方应在更换期间保证项目的工作正常开展,并于收到甲方要求后的7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4.2.3 乙方主要管理人员4.2.3.1 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监理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4.2.3.2 甲方对于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的7日内进行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2.3.3 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或甲方的同意。4.2.3.4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或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管理人员再次进行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的7日内进行更换。4.2.4 乙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或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监理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4.2.5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由监理召集的相关例会;4.2.6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4.2.7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调离后      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4.2.7.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4.2.7.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4.2.7.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4.2.7.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2.7.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4.2.7.6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4.2.7.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第5条 甲方责任5.1 施工准备:5.1.1 施工用水为市政水源,已接至用地红线内指定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用电为315KVA杆上变压器,位于密溪路东侧。施工场地周边无市政污水管道。密溪路东侧有市政雨水管道。接驳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5.1.2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乙方协助办理。5.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地下障碍物资料,乙方有义务核实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完整,基于核实确认后基础资料作出的判断、推论决策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该基础资料的缺失或缺陷向甲方进行任何费用、工期等的索赔。5.1.4 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5.1.5 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监理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将结果发给与会相关单位。5.2 施工期间:5.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审批下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5.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5.2.3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和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6条 乙方责任6.1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6.2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无条件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该保证金(或无条件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的保证期为自本补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后180日历天内;如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保证期不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需于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到期日三个月之前向甲方出具新的履约保函(见履约保函附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或者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均有权将该保证金(或无条件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6.3 负责提供甲方在现场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及水电费用。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负责现场施工水电费的缴纳;6.3.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进行复验,复验无误后乙方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乙方须在基坑开挖完成及正负零层完成时,及时进行放线工作,并于放线完成后的次日报请甲方进行各阶段的规划验线,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因乙方未报请甲方进行规划验线发生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有误或建筑定位偏移的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6.3.2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通知监理要求甲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无论在复验之前或复验时还是复验之后发现乙方的定位或放线有误,乙方应当承担所有责任;6.3.3 乙方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如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有误,乙方除需按本合同第22.1.5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导致甲方对第三方违约(如:向业主交楼时间迟延)而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6.3.4 乙方已充分了解场内情况,不需甲方再提供其他工程施工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6.3.5 因施工场地限制,场地内不具备搭建生活区的条件,生活区由乙方在项目用地范围外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6.4 乙方应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或备案;6.5 乙方负责办理工程开工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批件;6.6 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图纸中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在该工序施工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7 每月      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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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并应得到监理、甲方的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6.8 每周例会前一天(14:00前)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6.9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必须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的施工;6.10 本合同履行中如果因施工工艺方法、组织管理等乙方原因对分包人及分包人人员造成的损害,以及因施工方案或乙方原因导致的扰民,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民扰现象,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6.11 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监理发送或提交的任何书面通知、决定、指示、报审表、申请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或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作出的任何答复、决定、回复等,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即: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文件或资料,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6.12 按合同约定内容及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另行发包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报备,并对整体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6.13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并确保密溪路两侧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重点景观大道的管理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14 在总包管理责任范围内,乙方与分包的责任在双方签订的管理协议中约定;分包或第三方施工工程在移交乙方前,乙方应加强管控,并在分包工程或第三方施工工程移交给乙方后,至乙方移交甲方前出现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6.15 总包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自费负责修复;6.16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图纸、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未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甲方因此所向第三方施工单位支付全部费用在乙方的合同总价中扣除,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依据本补充合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得因甲方直接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而拒绝接受相关工程的工程资料,并确保工程竣工备案验收资料的完整和顺利备案;6.17 凡乙方未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6.18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因乙方原因,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未及时提交合格的资料或未及时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6.19 从工程开工到质保期届满,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公共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出现负面新闻报道,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6.20 除本协议外,乙方还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管理协议》、《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协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附件,并严格遵守。上述所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1 乙方的任何业务活动和行为不能影响及干扰甲方人员的正常工作,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到甲方办公室进行业务活动,如结算、支付工程款洽商业务等时,每次不能超过两人(甲方允许的除外),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和甲方办公地点或附近发生聚众闹事等任何对抗行为。6.22 乙方应对其雇佣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需持工作证上岗,与工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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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考勤原始记录、确保所雇佣的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乙方应对驻场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保证其不打架、不滋事、不骚扰周边居民的生活、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6.23 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检查并缴纳相关费用,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及农民工工资。乙方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商定的本合同条款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乙方因欠薪与其员工及农民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一切与甲方无关。若乙方欠薪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代为垫付乙方所欠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或者三名以上乙方员工或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干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导致甲方工地部分停工的,甲方可先行代为垫付,垫付的工资可在甲方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若乙方因欠薪问题导致停工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履行。6.24 乙方知悉:乙方承包工程为甲方用于销售的项目工程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质量等导致第三方(买受人)向甲方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25 乙方提供的现有脚手架如不能满足各分包人的施工要求,由乙方负责拆改并达到各分包人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前述脚手架的其他脚手架搭拆事宜由各脚手架需求方与乙方协调解决,人员及费用由乙方与需求方自行协商。乙方需避免出现脚手架管理混乱的局面。6.26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约规定,并满足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立卷及归档要求,乙方应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立卷和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施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第7条 工期7.1 合同工期及开竣工日期:7.1.1 总工期:      日历天。拟定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和监理公司签发的书面开工令时间为准)。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下内容将按照确定的分组团计划填写)7.1.1.1  基坑开挖及基础处理至±0.000完成时间:            ;7.1.1.2 结构封顶时间:            ;7.1.1.3 结构验收合格时间:            ;7.1.1.4 二次结构完成时间:            ;7.1.1.5 屋面工程完成时间:            ;7.1.1.6 外立面(含外立面门窗)工程完成时间:            ;7.1.1.7 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 7.1.1.8 竣工备案完成时间:            ;7.1.1.9 样板间、售楼处及示范区工程完成时间:            ;7.1.1.10 物业移交完成时间:            ;7.2 进度计划控制和管理:7.2.1 乙方收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组团的详细的建设计划和施工进度图、资源需求计划及平面布置图等;7.2.2 监理应在收到7.2.1条约定的资料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应在收到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7.2.3 对甲方和监理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除符合本合同约定可调价的内容外,本合同合同总价不因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而调整。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上述工作甲方、监理应在30天内完成确认工作,并确认关键线路。7.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并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7.3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移交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包括但不限于周报、月报、季报、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时间节点)时,已充分考虑:7.3.1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7.3.2 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7.3.3 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措施、规定或文件等;7.3.4 其它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7.4 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和监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7.5 暂停施工7.5.1 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甲方或监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根据甲方或监理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但工期不顺延。7.5.2 除甲方要求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乙方不得因其它任何原因自行停工,否则,工期不予顺延。7.5.3 因甲方的原因(7.6.1约定的情形除外)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乙方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乙方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合同工期顺延,甲方应当按以下原则补偿乙方的工期延误及停复工费用:7.5.3.1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承包工程需暂停施工超过3个月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停工或退场指令,通知乙方停止施工、进行人员遣散并退场,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退场前的补偿费用按7.5.3.2执行,退场后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停复工费用:(1)退场指令发出后,乙方立即进行退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场,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监理及乙方共同对已完实体工程进行确认工作(包含根据合同约定节点进行的材料调差内容),甲方对经其确认完成的工程款按8.5.2款约定的付款比例(只参照付款比例,不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作。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前,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2)停工指令发出后12个月仍不能恢复施工的,甲方支付至双方确认的停工指令发出时已完成合格实体工程造价的90%(无息);停工指令发出后24个月仍不能恢复施工的,甲方支付至双方确认的停工指令发出时已完成合格实体工程造价的95%(无息);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前,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3)停工指令发出后,乙方应在3日内对现场管理作出计划方案并上报甲方,乙方按照甲方批准的方案进行停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停工期间,按照批准的方案需在现场管理的工作人数需甲方确认,现场工作人员的薪酬经甲乙双方协调确定后,由甲方按月进行支付(每月末支付本月的薪酬)。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前,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4)停工期间的水、电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以节约为本,不得浪费。如甲方发现乙方有浪费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且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从100~2000元/次不等,由甲方视实际情况决定。(5)甲方因素消失、需要进场复工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进场,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按本合同7.5.5款的时间约定予以复工;(6)有关复工费用按以下原则计算:a、实际发生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b、退场指令发出之日至复工之日不超过6个月的,本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退场指令发出之日至复工之日超过6个月,如果人工、钢筋、混凝土的停工当月的造价信息价格超过合同中的价格+5%(不含5%)的,人工、钢筋、混凝土予以调整,调整方式为:人工、钢筋、混凝土以停工当月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本合同中的人工、钢筋、混凝土的价格进行比较,停工当月的造价信息价格超过合同中的价格+5%(不含5%)的,人工、钢筋、混凝土价格给予调整。调整方法为:计取未完成工程部分的人工、钢筋、混凝土中超过+5%部分的价差*税金;乙方继续执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合同价款、支付、结算等);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前,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等额、有效发票;(7)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立即派人与甲方及监理对受停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退场后复工前现场由乙方照管的,乙方负责免费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自然损耗导致的变质、缺陷或损坏的除外)。乙方不得因其在退场期间没有负责照管而免除质量缺陷责任。7.5.3.2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承包工程部分或全部工程需暂停施工在3个月(含)以内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停复工指令;停工令发出后,乙方应将停工现场的管理方案、保留至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上报甲方,并按照甲方批准的方案进行停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停工期间,乙方应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停工期间甲方按以下约定的项目和方式计取补偿费用,除此之外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人工费(综合考虑所有工种)=人民币    元/天*经甲方确认的暂停期间实际劳务人员数量*暂停施工日历天数(天);(2)管理费=人民币    元/天*暂停施工日历天数(天);(3)机械费:机械费=人民币    元/台•天*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在场设备数量(台)*暂停施工日历天数(天);            (4)措施费:措施费=人民币    元/天*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在场实际措施项目*暂停施工日历天数(天);(5)以上费用已包含工程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7.5.3.3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引起工程延误(工程连续施工),且造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十天(含十天)以内的,乙方不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如工期延误连续十天以上的,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以下约定的项目和方式计取乙方的补偿费用,除此之外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人工费人工费(综合考虑所有工种)=人民币    元/天*【甲方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工期实际延误天数(天)—10(天)】*经甲方确认的关键线路原定完成日期至关键线路实际完成日期期间的实际在场施工人员的日平均数量(2)机械费:机械费=人民币    元/台•天*【甲方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工期实际延误天数(天)—10(天)】*经甲方确认的关键线路原定完成日期至关键线路实际完成日期期间的实际在场的设备数量(台);            (3)措施费:措施费=人民币    元/天*【甲方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工期实际延误天数(天)—10(天)】*经甲方确认的关键线路原定完成日期至关键线路实际完成日期期间的实际措施项目;(4)管理费=人民币    元/天*【甲方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工期实际延误天数(天)—10(天)】。(5)以上费用已包含工程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7.5.4 乙方对分包单位及供货单位的损失赔偿,甲方不予承担;7.5.5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复工通知后7日内予以复工,逾期复工的,按逾期开工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6 乙方因双方就停复工问题未达成一致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按照甲方和监理的复工通知开工或拖延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且不视为违约。7.6 工期延误7.6.1 因以下情况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关键线路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同意顺延工期后工期相应顺延,工期顺延后,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1)甲方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3)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工期延误;(4)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导致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的;(5)不可抗力;(6)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6.2 乙方在上述条款情况发生当日起2日内(持续发生的事件从第一日起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乙方逾期不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7.7 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8条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8.1 合同形式及价款本合同价款以指定施工图纸为依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除本合同8.3款和7.5.3款约定的可调因素外总价不作调整,(指定施工图纸编号为            ,出图日期为: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合同价款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等。签订合同后,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具体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3。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总包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8.1.1 乙方对工程的全部指定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停水停电因素、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及标准等各种因素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经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包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8.1.2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文件规定取舍)、排污费、环保噪音费等)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如部分项目可由甲方代扣代缴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因为乙方没有缴纳规费等前述费用,影响到甲方办理有关证照(特别是销售许可证),甲方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8.1.3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而全面地考虑,承包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不得调整。8.1.4 乙方如对招标范围及承包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权利主张和索赔;8.1.5 正式施工图与指定施工图一致的,除本合同8.3款和7.5.3款约定的可调因素外,所有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及工程量均按本合同附件3合同预算或清单报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及工程量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总价、综合单价和费率固定。8.1.6 正式施工图与指定施工图不一致时,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正式施工图下发后45日历天内乙方就两版图的差异部分进行计量,按照合同中的综合单价编制正式施工图部分的差异清单(清单中没有的子目按本合同8.3款约定进行组价),并将该差异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45天内与乙方完成差异清单部分的核对,按照核对后确认的差异清单,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正式施工图总价(即根据正式施工图确定的合同价款),(正式施工图总价=指定施工图总价±双方确认后的差异清单),并作为结算依据,正式施工图总价=指定施工图总价±双方确认后的差异清单。双方核对期间,若因乙方违背合同计价调整约定出现争议,造成核对工作不能于45天内完成的,则该争议部分以甲方按合同计价调整出具的成果为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8.1.7 措施费总价包干,除本合同7.5.3款约定外,不再考虑其它任何费用。该费用在本工程范围及合同实施期间内不因工程量增减、漏项、变更、洽商、施工方案改变及物价上涨等任何原因进行任何调整(单位工程取消或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含100万)以上的除外,甲方有权根据取消或减少的工程量按比例相应调减措施费);乙方已充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甲方的工期要求以及实际开工时工程即进入冬施或存在一个冬施的情况,乙方进行项目施工期间的一个冬施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中,不再计取。8.1.8 总承包服务费总价包干:总承包服务费已考虑以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就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垂直转运配合、脚手架安装及搭设配合、收边补烂、竣工资料汇总整理报审备案配合、分包工程移交乙方后的成品保护工作、施工总协调、垃圾清运、工程报验及验收手续办理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全部配合事宜。对总包管理和施工配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甲方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乙方应按照总承包的管理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合,履行总承包职责及义务。除8.3款约定的可调因素外,该费用在本工程范围及合同实施期间内包干,不因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的项目价值金额的变化而调整。如果分包工程最终由乙方实施或取消,则该部分工程的总包服务费甲方有权予以扣除。8.1.9 为满足验收规范等要求而进行的节点做法的深化设计或调整,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将不因任何原因而增加费用。8.2 清单工程量计算执行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仅在清单工程量计算时适用前述文件,前述文件的其他内容本合同不适用8.3 合同价款的调整第8.1款约定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下:8.3.1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增减,以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形式办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原因造成的增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具体如下:(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组价原则如下: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依据,参考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定额中有相应子目的项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执行定额标准;定额中没有相应子目的项目,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定额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都没有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在实施前由乙方提出,甲方及监理现场确认后执行;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按已有的执行;如没有,则主材和设备价格,由乙方提出,报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取费费率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4)单条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引起的合同费用增减在人民币    元(含)范围以内的,变更洽商不予计取;(特别提示:单条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严格区分于单份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单条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指对某一个或某一条变更或洽商独立完整的描述,如果同一份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或洽商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份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洽商中的多个变更或洽商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单条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无论这些单条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洽商,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洽商,或属于出现在同一份单中的变更或洽商)。8.3.2 本合同中以暂估价计入的材料、设备详见甲供材料一览表,当发生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变更时,调整方式及损耗率的约定为:仅对材料、设备的价差及税金进行调整,即合同价款调整=清单数量*价差*(1+税率);8.3.3 本合同中以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的有栏杆工程,该价款的调整方式为:合同价款=甲方确认的每米价格(含税金)*实际工程量。乙方于栏杆工程施工日三个月之前提出,报经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上报的栏杆每米单价组成中相关取费费率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8.3.4 正式施工图与指定施工图差异导致的合同价款变更,调整方式见8.1.68.3.5 其他约定可调整内容如下:8.3.5.1 有效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8.3.5.2 庭院工程(给排水工程至建筑外墙1.5m处)、变配电室工程及中水机房工程;8.3.5.3 本工程甲供材料有:屋面瓦、外墙面砖、外墙涂料、外墙石材、配电箱、泵、燃气壁挂炉及配套设备,本工程内的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根据工程情况决定采用甲指乙供、甲供或直接委托乙方采购的形式确定甲供材料设备价格,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并不得提出费用索赔;甲供材料设备由乙方在施工前三个月提出,由甲方确定供应方式;甲供材料设备的计价管理形式如下:(ⅰ)屋面瓦、外墙面砖、外墙涂料、外墙石材价格已含在合同总价中,除按合同约定可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并参与取费外,付款及结算款中均须于取费前按照乙方实际领用量或乙方计划量中较大量全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当甲供材总计划量(乙方提供)超出清单量(㎡)*块/㎡(厂家含量)*(1+损耗率)的,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按前款约定进行扣除;其中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用=合同清单量*(1+损耗率)*甲供材料设备单价*保管费率(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不计取采购保管费);(ⅱ)配电箱、泵、燃气壁挂炉及配套设备等设备价格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按合同约定可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外,付款及结算款中均须于取费前按照乙方实际领用量或乙方计划量中较大量全额扣除甲供设备价款,其他费用不予计取。配电箱、泵、燃气壁挂炉及配套设备在施工中在安装过程中不允许有损耗率,如设备保管或安装过程中出现损坏,需由乙方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8.3.5.4 计日工及零星工程项目费用为甲方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用工,按甲方实际签认的工程量据实计算;8.3.5.5 总承包服务费:本合同总价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的项目价值均为含税造价,当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的项目的实际价格与暂定金额有差异时,对乙方承担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做调整;若乙方为相应工程的承包人,将不再计取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同时,乙方未对分包单位实施总包管理行为的,该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直接扣除8.3.5.6 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率详见附件;若原甲供材料、设备实际改为甲指乙供或由乙方自行采购的,将不再计取对应的材料、设备保管费。8.4 结算方式:正式施工图总价(即根据正式施工图确定的合同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合同约定的奖罚8.5 工程款支付8.5.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8.5.2 进度款:            8.5.2.1 在乙方配合甲方按本合同8.1.6款约定完成正式施工图部分的差异清单的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进度款的支付;8.5.2.2 本合同计量周期按组团形象进度进行;8.5.2.3 乙方根据组团完成情况,按本合同本款第8.5.3条约定进行进度款支付,经过甲方、监理、设计验收合格,乙方于验收当月的15日前上报已完工程量,甲方收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乙方收到甲方审核结果后提交齐全付款资料,甲方于收到齐全付款资料(扣除代缴费用)后次月月底前支付该笔工程进度款,最晚支付时间不晚于约定付款节点后的一个月:(如验收时间晚于当月15日,则于次月进行申报);8.5.3 关于付款周期及比例的约定:8.5.3.1 施工组团的结构封顶:支付至对应组团经甲方审批的乙方实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合格的无异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5%(若有甲供材料、设备,需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项后);措施费同期支付至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占本单位工程合同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的75%对应的价款;对应的规费、税金同期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保管费不随进度款同期支付,待结算完成后,按本条款第8.5.4条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支付。8.5.3.2 施工组团的外立面(含外门窗)工程完成:支付至对应组团经甲方审批的乙方实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合格的无异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若有甲供材料、设备,需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项后);措施费同期支付至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占本单位工程合同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的80%对应的价款;对应的规费、税金同期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保管费不随进度款同期支付,待结算完成后,按本条款第8.5.4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支付。8.5.3.3 施工组团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完成(若有):支付至对应组团经甲方审批的乙方实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合格的无异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若有甲供材料、设备,需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项后);措施费同期支付至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占本单位工程合同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的80%对应的价款;对应的规费、税金同期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保管费不随进度款同期支付,待结算完成后,按本条款第8.5.4条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支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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