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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优秀的管理财务。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是中心xx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联合学校详细情况特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来源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节俭办学的目标;正确办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本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xx筹集事业资本;合理编制学校估算,并对估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俭支出,提高资本使用效益;加强财产管理,防备国有财产流失;成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应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察。第四条学校推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估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联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建立二级财务机构。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推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辅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估算,对估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达成决算工作。依法xx筹集资本,合理配置学校资源。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钱的拟订和审批。负责全校的国有财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看管工作。积极展开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益。负责校内的财务监察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建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建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谈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预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查核、赏罚、持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应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谨慎的工作作风,恪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校财会人员应该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涵养。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换工作或辞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睬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辞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内财会人员的聘用推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员的亲属不得担当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一条学校财务估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估算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估算坚持积极安妥原则;支出估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着重效益、节俭节俭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估算。学校估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归入估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估算外资本必须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估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估算建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过后,报xx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估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拥有拘束力。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估算方案的xx,经批准的估算方案不得任意更改。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估算由财务处直接手理;需要追加估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策办理估算的调整。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展开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本。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中心财务管理制度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展开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样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展开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就、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展开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4、隶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隶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隶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利润、捐献收入、利息收入、公司利润等。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归入学校估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实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xx”。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xx,使用切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单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存、使用合法的单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单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单据。学校校办公司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展开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本耗资和损失。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隶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1、事业支出指学校展开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薪资、补助薪资、其他薪资、员工xx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事费、业务费、设备购买费、修葺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展开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本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估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估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本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归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本独自列支。4、隶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学校在展开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率合理分摊。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本,应该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独自核算,并定期报告资本的使用情况。项目达成后,报送专项资本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查收。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成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型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估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估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高出预算和无估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署名,推行专人负责。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节俭办学的观点,严格控制支出,xx浪费现象,提高资本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估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波及教员工薪资、津贴、补贴和xx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犯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该独自反应。经营收支结余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填补从前年度经营损失,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本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持续使用外,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员工xx基金,节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填补从前或此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特意用途的资本。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员工xx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转入,在修葺费和设备购买费中列支。固定财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特意用于固定财产的维修和购买。第三十条员工xx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率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员工集体xx设备和集体xx待遇等支出。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展开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销售住房所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员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条学校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许建立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先提后用、量力而行”、“专设帐户、独自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五条财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许使用能以钱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样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财产包括流动财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一节流动财产第三十六条流动财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许耗用的财产,包括现金、各样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第三十七条钱币资本的管理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平时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批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公司,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改动或取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建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实时、定期逐笔查对符合,每个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xx未达帐项。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束度,不得坐支现金。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阻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财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实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进应收及暂付款实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久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原因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钱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薪资和单位估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免得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学校应付应收及暂付款项成立坏帐核销制度,关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xx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查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隶属单位的各类xx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借钱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钱,并如期送还学校借钱。对逾期不还学校借钱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予行政处分并从其有关经费中予以扣还。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展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买的各样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成立健全材料采买、查收、保存、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各单位应该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清点,保证帐实符合。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实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第二节固定财产管理第四十一条固定财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财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财产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财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子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xx;图书;其他固定财产。各类固定财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房子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xx和使用权的房子、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其中,房子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员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纪念碑或雕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隶属设备是指同房子、建筑物不可切割的、不独自计算价值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配套设备,包括房子、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买的各样拥有特意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样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文物及xx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献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xx用的各样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蓄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经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其他固定财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财产。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分管部门应成立健全固定财产购买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财产的购买,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防止重复购买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财产的购买,应推行集中采买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买成本,减少浪费,防备学校权益受损。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财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判定后经有关校领导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财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固定财产的变价收入归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第四十六条学校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财产进行清查清点,年度终了前,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点,做到帐、卡、物符合,对固定财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时办理。第三节无形财产管理第四十七条无形财产是指不拥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财产在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成立无形财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财产管理,充散发挥无形财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财产的完整,防备无形财产流失。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财产。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财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财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财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献取得的无形财产,可按捐献方提供的反应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财产的市价入帐。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财产的转让和投资应该严格审批程序,并按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还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财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钱币资本、实物和无形财产等向校办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联办的合资、合作公司;债券投资是指学校经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进行对外投资。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财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邀请。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要对外投资行为应该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财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财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己与被投资公司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保证学校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公司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财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学校对经营性财产推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财产高出学校审定的部分推行有偿使用。第五十七条欠债是学校所担当的能以钱币计量,需要以财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欠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本,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xx等。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钱规模,预先制订详尽的借钱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保证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送还。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钱,不得向社会民众集资,不得给所属公司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实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欠债。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实时清理和结算。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执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该进行内部财务清算。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财产欠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办理方法;做好国有财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办理好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办理。1、因隶属关系改变,xx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财产、债权、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2、取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办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3、归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归并后多余的国有财产由国有财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应学校一准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就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产欠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改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七条学校应成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例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切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切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切、完整地反应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第六十八条财务剖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剖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估算执行、财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改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良举措等。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派、财产欠债改动、专用基金改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财务剖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估算收支达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财产欠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剖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剖析、查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第七十条财务监察是贯彻国家财经法例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察,并成立严实的内部监察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例处的财务监察。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察包括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过后监察三种形式,详细要求:成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推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成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公司推行会计委派制。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推行定期轮岗制度。重要对外投资、财产处理、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合体研究决定。根据校务公然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告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检查,实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支持财会人员依法执行其职责和依法履行财务监察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查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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