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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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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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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名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按现场人员真实身份记录的信息档案并实行管理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管理职能1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第四条【监管职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第五条【系统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与工程项目关联,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2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本市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与省级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对接,并逐步与相关单位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三章实名管理信息第六条【信息内容】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对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管理的各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技能水平、培训教育、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用工评价、施工进度、诚信记录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手机号码、电子照片等。第七条【信息采集要求】全面实施实名管理信息化管理,经现场人员本人同意,推行增加通过二代身份证,以及人脸、虹膜、掌型、指纹识别等技术采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实名管理的信息。第八条【信息应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当用于本市施工现场人3员权益保障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六)工伤保险理赔。(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第四章实名管理要求第九条【管理单元】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现场人员实名管理信息。第十条【合同签订】建筑用工企业招用建筑从业人员,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发放方式等内容。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还应将劳动合同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第十一条【岗前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现场人员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登记。4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用工实名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提交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用工实名管理承诺书。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第十三条【总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实名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设立实名管理机构,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用工实名制管理员,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应当所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实名制台账,包括实名管理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等信息。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第十四条【信息采集报送】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现场人员进场施工前将其实名管理信息录入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开工进场后5日内要向建5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实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已录入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现场人员,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建筑用工企业可以跟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系统进行数据录入。第十五条【门禁要求】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配备实名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原则上同一建立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同一门禁出入场考勤。现场人员通过个人识别身份信息进行考勤,严禁通过“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考勤。第十六条【维权告示牌及信息公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张贴二维码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6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第十七条【分包单位责任】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并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落实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项目的用工实名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对项目中实名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供应商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提供实名管理信息设施设备的供应商管理,确保实名管理信息真实、及时、安全上传到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第二十条【费用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属于不可7竞争费用。第五章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分账制】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工资支付分账制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三条【开办银行卡】建筑用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工资款项和向现场人员支付工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招用的现场人员办理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即工资卡)并交付给其本人持有,建筑用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从业人员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现场人员,在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第二十三条【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工资足额拨付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并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推行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工资。8第二十四条【考勤表与工资表】建筑用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根据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考勤记录考核现场人员工作量,如实编制现场人员工资表,经现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现场人员的银行卡,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第二十五条【信息反馈】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发放情况反馈建筑用工企业及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第二十六条【退场手续】现场人员退场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地落实实名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的建筑用工企业,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用工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诚信扣分和通报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对按照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项目及建筑用工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检查。9第二十八条【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没有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的,应当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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