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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PPT课件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式,是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只有通过这些方式和手段,才能实现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第四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第五节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作单方强制了解的安全生产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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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式,是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只有通过这些方式和手段,才能实现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第四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第五节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作单方强制了解的安全生产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只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单方面的强制行为,无须征得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同意。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种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1.一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与重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2.普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与抽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3.全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与专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4.事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与事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方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方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达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实地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的检查。2.书面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调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步骤与方式。这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体现,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行为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主要有: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2.实施执法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并将记录存档备查。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填写《安全生产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行政检查的程序现场检查具体步骤有:告知;现场勘察;写出检查记录。注意事项:对拒绝进入现场的,可写明情况或请第三者签名见证,对扣押、查封的清单,要求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要写明情况,记录在卷,必要时可请第三者签名见证。五、安全生产检查注意事项1、要求二人以上(处罚法37条)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证件、保守秘密(安全法58条)3、现场检查和重点检查应当依法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作出情况纪录。具体格式文书见法文书1。(安全法59条)行政手段的现场应用(一)采取当场纠正的处罚手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安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应当并且可以立即改正的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场纠正。如存在以下行为: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2、员工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3、高空、爆破、高压电气维修作业未设专人监护;4、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等。(二)釆取限期改正的处罚手段处理难以立即改正的安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应动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如:1、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等。3、安全机构及人员不按规定配置;高危企业不设置救援机构或配备救援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无安全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履行告知责任;特种作业者无证等。4、未执行“三同时”或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技术设施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或者竣工验收;危险场所设备无警示标志;安全通道不畅;未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或配备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使用淘汰设备;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检等。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安全评估并落实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爆破、吊装作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6、非法发包、出租工程或其他经营项目,或未与承包方、承租方签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或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多个施工单位者未签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人员检查与协调。7、发现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措施,或未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或存在“三合一”。(三)釆取立即排除的处罚手段责成整改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生产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如存在以下情况:1、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或不按地接零2、机械设备无防护装置3、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4、建筑施工场所有洞无盖或无防护栏等。(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并用处理现场问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当你发现作业现场危险性很大,经判断该处随时都有可能导致机毁人亡命事故在隐患或险情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执法文书中将明确责令从危险区中把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同时还可以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监部门采取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处罚措施后,如果作业场所以解除危险或者隐患已经排除,应当及时复查,如果险情以排除,应当同意其恢复生产或解除限制,并出具执法文书(五)查封、扣押不符合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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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施、设备或器材检查中发现使用以下设施设备应当立即釆取查封的强制措施,1、使用的设施、设备或器材属于“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安全设备无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2、使用未按期检验的设施、设备、器材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4、使用失效、过期、淘汰的设施、设备、器材的;5、使用非法拼装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6、设备出现危险征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后,应当在15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如属于上述1、4、5项的,责令企业报废;属于未经检验合格的,责令申报有关机构检验检测;属于3、6项的,责令企业恢复性能,经复查后方允许使用。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允许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种特权、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内容是权利性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能超越法定范围。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形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安全生产许可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釆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一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制度,也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二)有利于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社会秩序(三)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形式,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即既可以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证书形式。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表现许可的用语有:许可、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注册、登记、认证、资格证书、颁发证照等。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国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危险化学品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设立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设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后,其安全设施必须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制定施工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竣工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4.危险化学品生产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2),将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经登记办公室审查或者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登记,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并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5.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本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经登记办公室审查或者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登记,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并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6.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一般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经登记办公室审查或者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登记,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并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和登记编号。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材料进行文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或者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9.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危险化学储存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储存批准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从事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申报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相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依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依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申请办理生产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依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资料,地(市、州、盟)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申请办理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依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资料,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经营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符合条件的,于当日分别发给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烟花爆竹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材料进行文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或者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地(市、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申报资料;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县(市、旗和城市)人民政府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受理申请的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矿山1.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材料进行文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或者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材料进行文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或者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3.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和城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材料进行文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或者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四)安全评价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申请办理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分别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材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2.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必须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或者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证》,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申请办理甲级、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分别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资质受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乙级认定工作,认定决定前,先进行公示。予以认定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六)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办理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资质认定机关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七)安全培训证书申请办理安全培训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一、二级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规定的材料,三、四级的应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规定的材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八)综合管理1.厂长(经理)安全教育资格证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学习,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能任职。2.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学习,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后,方能任职。3.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学习,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能上岗。4.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证根据《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经过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程序(一)申请的提出及必备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获得某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表明申请许可的理由,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在某种情况下,提交许可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附件。如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就必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申请必然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申请的必备条件有以下几项:1.必须是向有权发放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2.必须是法律所规定或禁止的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意愿的表示。(二)对申请的审查与核实1.申请的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对申请报告及申请的附件和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除对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外,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如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应检查核实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通过审查,在作出批准行为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附件加以补充或修改,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改善安全条件。2.申请的核实。核实与审查不同。核实是对申请的内容进行核对查实,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进行逐项、逐条的核对查实。如果安全设施设计的图纸与国家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相符,应退回令其修改后,再报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必须依法按期予以办理,对批准的申请事项,应发给许可证或意见书。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事项,应按期有明确答复。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效力(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效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后,具有下列法律效力:1.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明国家赋予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效力。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许可证一经颁发就具有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3.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许可后的行为应受许可证内容限制和约束的效力。(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1.许可证的无效。许可证的无效,是指不具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效力,即一开始就不发生安全生产行政法律效力的许可证。引起许可证无效的情况有:(1)非法定权限机构颁发的许可证。(2)不具备取得许可证条件的许可证。(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许可证。2.许可证的失效。许可证的失效是指原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由于某种合法的原因而向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变动。引起许可证失效的合法原因有两种:一是因期限届满,该许可证自然失效;二是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活动完毕,该许可证失效。3.许可证的中止,许可证的中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许可证暂时失去效力的变动。中止是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活动的措施。如抽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暂停生产,其许可证的效力中止。4.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的撤销是指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许可证持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许可证的撤销不同于许可证的无效或失效,许可正的撤销是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一、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指导,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目标,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活动提出建议,加以引导,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安全生产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安全生产行政指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进行的,只要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指导。2.安全生产行政指导,是采取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的,是一种引导性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希望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在某一方面或者在某一时间段作出某种行为,对这种行为加以引导,至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是否执行,由其自由选择,不具有强制性。3.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其行为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动作出。它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动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积极主动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方法。4.安全生产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的行为。二、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意义安全生产行政指导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在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地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2.有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由被动变为主动。三、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方式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1.利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指导。2.利用会议的方式指导。3.利用安全生产法律咨询的方式指导。4.利用建议、劝告、告诫的方式指导。第四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绝对不能想罚就罚,想不罚就不罚。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只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没有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行为,就不应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和危害性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则应给予刑事处罚。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使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6.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一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并不取决于安全生产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与否,而直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单方面决定,而且这种处罚裁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必须依法执行。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六)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七)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九)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一)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十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十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和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十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十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十六)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十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十八)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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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十九)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协议的。(二十二)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二十三)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十四)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依照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一)警告警告,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轻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提出的警示和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是一种处罚,一般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必须送交被处罚人并向当事人宣布。警告的方式虽然近似于批评教育,但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同。其区别:一是警告属于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事实和所作的处罚记录在案,并作出书面裁决。二是带有强制性,通过警告裁决书和当面警告的形式,使被警告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约束自己履行法律义务,不致再犯。如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设有警告处罚的规定。(二)罚款罚款,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处罚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中设有罚款处罚规定。(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全部经营收入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设有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规定。(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当场作出立即纠正或者限定一定时间内纠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设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采取限制其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设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规定。(六)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拘留的程序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提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无行政拘留处罚裁决权。对于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如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设有行政拘留处罚规定。(七)关闭关闭,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剥夺其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设有关闭处罚规定。(八)吊销有关证照吊销有关证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当事人,撤销其生产经营资格一种行政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中设有吊销有关证照处罚规定。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及权限(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二)关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三)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四)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五)刑事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七)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九)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适用(一)不予处罚的条件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已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于逾期或不具备责任年龄和能力等,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予处罚的条件。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逾期不再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5.违法事实不清的,不予行政处罚。(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或者在某一处罚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下限或下限的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受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从重处罚的条件从重处罚,是指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类别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或在某处罚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1.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妨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犯不改的;(6)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处罚前置条件,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某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处罚。已经改正的不予处罚。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均对实施处罚规定了前置条件。(五)可以并处的问题可以,这里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和在处罚幅度上有选择权,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尽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在“可以”处罚中自由选择,但不能滥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裁量,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处,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规定并处的行为,不能单处。如某营业性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处罚不能仅罚款了事,而且应当在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同时,给于罚款处罚,因为罚款是责令停产停业的附加处罚措施。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均作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的过程和步骤。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又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一是通过程序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迅速有力地制止与制裁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公平,两者不能偏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分为:1.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环节,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2.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内容,分为听证程序、调查和决定程序、证据审查程序、当场处罚程序、罚款收缴程序。(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当场处罚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2)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后果比较轻微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3)当场处罚是指发现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于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1)违法行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查证。(2)违法行为社会影响不大,处罚一般较轻。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一般以警告和低额罚款为限。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是:(1)出示证件。这是简易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出示证件是为了表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资格。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体合法。(2)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说明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因、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3)听取申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并听取当事人口头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于答辩。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一环。(4)处罚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填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①违法行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②处罚依据,即依据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③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④处罚的时间、现场地点;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交给被处罚人一份,并留存根备查。(5)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执行。执行既可以在现场执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6)告知权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简易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安全生产行政诉讼。(7)备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以备查考。(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处罚必须遵循的步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准确掌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于保证安全生产法规的准确适用,保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受案范围和立案的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当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4)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立案处罚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2)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3)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权管辖范围之内的。对于符合受案范围和立案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该案件进入立案处罚程序的下一个审理步骤。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案件承办人对所要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调查取证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也是立案程序的自然延伸,是裁决程序的基础。调查取证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当事人是否应该负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等全部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说,凡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行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音响或图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等。(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1)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了解情况、勘查现场过程中详实记载的记录。3)检测或鉴定结果。是指由法定技术机构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测、鉴别,并作出判定的书面材料。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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