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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ppt课件《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数据对比:2002年全国的事故起数是107万起,去年全国是29万起,下降率是70%多。再有,死亡人数。2002年是14万人,去年是6.6万人,这个下降幅度也是比较大的。重特大事故2002年是128起,去年是42起,下降的幅度也是比较大的。相对指标,就是与国际通用的四项相对指标,一是亿元GDP的死亡率,二是十万人就业的死亡率,三是道路交通的死亡率,四是百万吨煤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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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数据对比:2002年全国的事故起数是107万起,去年全国是29万起,下降率是70%多。再有,死亡人数。2002年是14万人,去年是6.6万人,这个下降幅度也是比较大的。重特大事故2002年是128起,去年是42起,下降的幅度也是比较大的。相对指标,就是与国际通用的四项相对指标,一是亿元GDP的死亡率,二是十万人就业的死亡率,三是道路交通的死亡率,四是百万吨煤的死亡率,这四个下降率都在80%以上,所以很明显。*修法的基本情况(一)修法的必要性1.总结10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3)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5)保障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德惠宝源丰公司“6.3”火灾事故*“11.22”输气管线爆炸事故***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8.2事故”**2.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安全生产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修订的总体思路和目的主要解决四个问题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摆位”问题。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法的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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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改的主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适用范围:(1)一切合法或者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3)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4)使用除外的规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第一,完善了12项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2.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1)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其他企业设立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的下线由300人调整为100人(2)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4.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河北赵县爆炸)*5.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6.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7.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8.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9.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武汉电梯事故)*10.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法第七十六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1)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七十七条)(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七十七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11.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第八十三条)(1)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法的“实施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3)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3)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4)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二,增加了3项法律规定1.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衔接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定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3.增加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三,创新了10项法律制度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5.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6.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7.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第六十七条)1.实施条件:(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2)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2.实施程序:(1)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3)应当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可以不提前、不通知)*3.解除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了行政决定;(2)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已消除了事故隐患。*8.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9.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10.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1)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有关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6.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7.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深刻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地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1)强化提高对事故企业的处罚(第一百零九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了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1)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新安法第九十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强化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罚。*(3)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新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强化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思考(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摆正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五大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政治安全:保护自己和领导、下级*(二)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部门1.属地监管、行业、专业责任(1)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责任;(2)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3)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的责任2.认真执行“三个必须”,强化综合监管(1)综合监管的职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2)综合监管的措施安办作用,组织、协调、联合执法、暗访、通报、事故调查等*(三)坚持依法治安、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公平、公正执法1.明确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防止失职渎职(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计划)2.严格执法程序(停电、扣押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解除条件)3.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弹性执法)*(四)把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预防事故的根本手段1.提高安全意识(不高、三违)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3.安全投入(不足)4.安全培训(不到位、针对性不强)5.源头控制(怕花钱)6.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7.应急救援(不佳)*(五)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1.树立可防可控的理念2.实现隐患排查的科学化、制度化(人)3.保证隐患治理及时有效(严格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六)提高应急救援的时效性1.应急救援领导的责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预案规定履职尽责、服从统一指挥)2.救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确定(专家)3.应急救援的组织(队伍、装备、过程)4.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5.善后处理*(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刻吸取教训1.事故调查的组织(1)明确牵头部门(国务院493号令、国家总局政法字【2013】125号)(2)分工与配合(3)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4)调查结果公开(5)整改措施的落实*2.强化企业责任追究(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3.对有关监管人员的处理(1)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确定责任(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2)行业、专业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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