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法债法总论

民法债法总论

举报
开通vip

民法债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内容示意图法定产生原因履行意定效力债法不履行债得到本质保全债的关系(相对性)保障与其他主体担保法的关系债的要素客体债的分类债的变更、内容移转与消灭本课件目录债和债法债的分类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第一章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债的意义:是一方可向他方请求特定行为(给付)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债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法锁)以达债之目的。债的相对性是难点。即债是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一般表现为,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和责任特定。难点:债的相对性是否被“突破”相...

民法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债法内容示意图法定产生原因履行意定效力债法不履行债得到本质保全债的关系(相对性)保障与其他主体担保法的关系债的要素客体债的分类债的变更、内容移转与消灭本课件目录债和债法债的分类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第一章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债的意义:是一方可向他方请求特定行为(给付)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债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法锁)以达债之目的。债的相对性是难点。即债是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一般表现为,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和责任特定。难点:债的相对性是否被“突破”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二)债的特征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与亲属、继承之间的人身性关系有别。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别结合(相对性)关系,与绝对性财产关系有别。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这是债的共性,但各个债的目的不同。二、债权与债务内容:债权和债务。(一)债权——1、涵义债权人得保佑债务人特定给付的权利。本质是将债务人的给付归属于债权人,故一方面可请求为给付,另方面可有效受领该给付。2、特征债权是财产权,有不可侵性和可交易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请求权,非支配权。即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给付标的物的支配。但不等同于请求权。有相对性和对人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期限性。债权平等性源自债的相对性。平等无排他效力即可使一债务人承担的多个债务相容。但内部约束应有期限,否则将有限制人格自由之嫌。3、债权的权能、实现与保障权能:即债权的效力表现形式。包括请求力、执行力、受领力(保持力)。从归属方面而言应有处分权能。实现:常态依请求实现债权,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自行决定是否诉请,一旦决定实现,法律即提供保障。从救济角度来说,可以公力和私力方式实现债权。保全与担保4、不完全债权(自然债权)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二)债务1、债务的涵义与特征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特征:(1)债务是有拘束力的民事义务;(2)债务是一种有限度的不利益;(3)债务具有特定性(非概括性义务)和期限性。2、债上的义务群(图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债务原给付义务:决定债的性质次给付义务功能:使利益得到最合理的满足违反效果:解除契约和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功能和类型:辅助和保护义务违反效果: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可归责于解除权人:解除权消灭(1)债上的义务群——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至远,渐渐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王泽鉴)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义务体系。(2)给付义务给付,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且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范围: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若债以发生给付效果为目的,则单有给付行为给付未完成;若仅以发生给付行为为目的,则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不论能否发生预期效果,皆为有效给付。承揽、买卖等多数给付都包括给付行为与效果。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其产生原因有:法定、约定和依诚信原则等补充解释)二者主要区别是(1)地位和目的不同,(2)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和解除权的条件不同。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如原交付义务不能履行而进行损害赔偿等。次给付义务的根基仍在于原债的关系,故给付内容虽有变,但与原债仍有同一性。(3)附随义务1、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60条)2、类型:注意义务、告知或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等。(依目的和功能可分为辅助和保护义务)注意:一个具体债的关系中,不会出现所有的附随义务形态,债的关系中有无附随义务,其内容如何应根据具体情况依诚信原则而定。附随义务的特性1、义务内容自始不确定性2、义务地位的从属性3、义务功能的辅助与保护性附随义务功能和后果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法院可确定有附随义务存在,以使债权圆满实现,并合理保护他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一般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4)不真正义务——案例1、甲受雇于乙(年迈体弱)。一日,甲不小心撞碎阳台玻璃门,被碎玻璃划伤,流血不止。乙为甲包扎后即打电话通知其丈夫,并要甲去医院治疗,但甲定要等其丈夫。后甲因空气进入静脉血管等原因而死亡。问:乙应否承担全部责任?2、甲将一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给乙,乙受让后发现有瑕疵,欲向甲为解除合同表示,但此时因乙疏于保管而致该瓷器灭失。问:乙能否行使解除权?不真正义务涵义不真正义务属强度较弱的义务。特征: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义务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义务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后果:损害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因被害人违反对自己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自己过失。第一章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本节的主要内容一、债法在民法中地位二、债法的发展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了解债法的发展与地位,掌握其与民法其他规定的关系。一、债法在民法中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二、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则)私法生活债权化及债权的动产化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与民法总则的关系:一般与特别关系与物权法的关系:互补、互换、担保和竞合关系与继承法、亲属法的关系:相容、互补关系。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一节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依据不同;规范目的不同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二节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重点)注意:与共同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连带债务性质;复数债即为数个独立债务,因基于同一原因或同一目的而关联发生原因:法定或意定(明示),属对债务人责任的加重成立基础:多数人基于债的同一目的(有人认为是债的标的须同一)但同一给付内容不必成立连带债务,而连带债务也无须有同一给付内容注意:连带债务有同一目的,但并非必然由同一原因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外部效力:债权人可就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向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给付;就一人所生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他方?(难点)按复数债应无涉他效力,但从同一目的而言效力又应及于他方。对此各国规定不一,德国较严,法国较宽松,日本居二者之间。确定:以不涉他为原则,以涉他为例外,并兼顾实际便利或公平的需要涉他效力的事项因清偿等致债务消灭。但以他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混同的,基于便利仅在该债务人负担范围内有涉他效力。因免除、时效届满使一债务人负担债务消灭的,仅就其负担部分对他债务人发生消灭效力。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得到法院有利判决,且不是基于该债务人个人因素。举例说明A、B、C是连带债务人,甲为债权人,A等三人共欠甲6万,其内部比例为均等。而B对甲享有债权6万。现甲向A请求返还6万。问:A能否以B的债权向甲为抵销,为什么?无涉他效力事项因可归责于一债务人事由而给付迟延、不能或瑕疵所生损害赔偿责任,他债务人不承担免除一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若免除全体连带责任应有涉他效力,且对一人表示即可。消灭时效的中断。(法、瑞、日和我国最高院法释【2008】11号第17条规定有涉他效力)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债务分担;内部按份求偿权1、根据:公平2、发生要件:一是求偿权人以清偿等方式使债务消灭;二是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三是求偿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份额3、范围:逾出部分、必要费用和利息等4、行使:成立特别的按份之债;求偿权扩张。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三节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标的的分类之一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包括主、客观特定物。特点: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易发生履行不能;可在债成立时移转所有权。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及其数量确定或可确定。特点:在交付前仅指定种类,而未独立特定;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唯在标的物特定后才能履行,移转所有权。注意:存在限制种类和不定种类之债的情况。第二章债的分类第四节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以标的分类之二单纯之债或简单、不可选择之债:当事人不需选择即可就唯一确定的标的为履行的债。选择之债:当事人须在两项以上的标的中选定其一方能履行的债。选择权通常应归属与债务人,但约定可除外;其性质为形成权,行使应有期限;一经行使,即有溯及力,使之成为单纯之债。注意: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五节主债和从债以债的地位分类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注意:从债为独立的债。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指原始取得债之法律关系的原因。说明:一、债的发生原因也称依据,可作为债的分类标准;二、债的发生须以相应法律事实而产生,即包括行为和行为以外事实(行为中还可细分);三、债的发生原因较为广泛,各国规定和理论归类不相同;四、债的发生指新债产生,不是债的变更。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二、合同的种类(一)合同涵义与特征涵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我国合同法第2条)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有预期追求目的。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即:除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要约和承诺)外,还关注约因(consideration)的存在与否,或者以盖印合同(contractunderseal)替代。注意契约与合同。传统民法作区分,前者意向交叉,后者意向相同。我国不区分。广义和狭义合同。前者包括物权、债权和身份等合同,后者指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和债法理论持后说。我国合同法未将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作为调整对象,非否认其合同性质。合同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市场是不同利益交换的总和,市场经济由持续不断的交易构成,合同是实现交换的手段,且可提高效率。(二)合同法1、合同法的机能担保作用。自律与他律结合更适合目前状态,且交易安全和公平等保护只能由强行性规定约束。弥补作用。任意性规范可弥补当事人对危险和利益分配顾及不周等情形。示范作用。任意性规范提供主要合同类型模式和具体内容供参考,作为当事人谈判基础,可降低交易不确定性。就经济学而言,具有扩大交易数量和规模,增进分工和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效用。故合同法是经济的润滑剂和保护伞。2、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适用合同法的制定。1993年至1999年,形成四个版本,将原先的三部合同法、有关条例和司法解释融为一体。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3月15日颁布)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共23章,428条。具体内容安排见书P105页。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对象的范围——债权合同,且原则不溯及既往,但有例外,当时没有规定的;合同履行跨越至施行后,且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按原合同法规定为无效,而现合同法规定为有效的。但已终审的案件进入再审的不适用合同法。(2)前法与后法的关系,施行之日起前三部合同废止。(3)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4)类推适用。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意义:维护个人尊严,奠定主体自由活动的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人类文明和文化进步。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缔约自由限制:如强制缔约等内容自由限制:如不得违法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方式自由限制:如要式合同(2)合同正义(公平)原则大陆法系合同法虽无对价观念,但亦有“等价”要求。对待给付是否合理,以主观层面考查,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使合同正义受影响时,法律须干涉。合理分配合同风险和负担也是正义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格式条款中优势一方欲排除或减轻自己风险时,应强调正义原则而干预之。(3)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提倡尽量按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限制解约的条件,尽量采用继续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弥补功能,减少交易不确定因素,如我国合同法61、62条的规定。二、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与实践合同(要物)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主和从,有因和无因,确定和射幸等。有名合同(典型)与无名合同(非典型)有名合同:法律明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15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特别规定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也是有效合同。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无名到有名的过程。注意:有名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名合同的作用和适用作用:1、以任意性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2、以强行性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适用:关键是认定某一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有名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总说:应依无名合同种类而定适用规则和方法。主要类型:1、纯粹非典型合同;2、合同联立;3、混合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合伙等。(不完全双务合同如无偿委托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保证合同等。对待给付,即对价体现为财产利益的互换。形态不拘。争议:有偿借贷是否为双务合同?区分意义:同时履行、不安等抗辩适用不同风险负担规则不同,如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减少给付,他方可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约定权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无偿合同:一方享有约定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有偿和无偿取决于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注意:有偿和双务合同的关系。判断: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所有的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区分的意义:注意义务、责任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解释和适用上不同,无偿就轻,有偿依公平诺成合同(不要物)与实践合同(要物)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借用合同等。注意:赠与、银行借款、货客运等合同。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不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注意法定形式在效力上的差别:《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36条,第44条,第188条“公证赠与”,第197条“借款合同”,第215条“六个月以上租赁”,第238条“融资租赁”,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效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区分意义,目的和效力不同。其根本在于束己合同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而涉他合同有此附款。涉他合同包括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两类。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权利的合同。如人寿保险合同等。即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注意:(1)非真正利他合同即由被指令人为交付或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合同法第64条)与真正利他合同区别主要在于第三人无请求权。(2)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时不妨设定非对待给付的负担,如及时提货。(3)约定人也可请求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但与受益人请求的对象不同。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如买卖双方约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合同法第65条)有涉他合同的共性,即缔约双方除明确自己权利义务外有附款,但该附款与利他合同不同。基于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规则,任何人都无法为他人设定义务,故第三人无给付义务。依约定约定人也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如第三人拒绝给付,约定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约定人有为给付的权利。如为,则债权人不得拒绝。本约与预约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履行预约所订立的合同。区分意义;明确二者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效力。注意:预约的形式、认定、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论。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一时合同:合同给付总量不依赖时间因素,可因一次给付而使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如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消费借贷合同等。继续合同:合同给付总量依赖时间因素,不能依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雇用和租赁属固有的继续性合同,能源供应等属继续性供给合同。判断:分期付款买卖是否属继续合同?区分意义: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即是否溯及既往不同,前者有溯及力,后者无溯及力。另继续性合同可规定终止权,以防过分限制活动自由。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合同。区分的意义:通常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同其命运。其他分类有因合同:与财产上给付原因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债权合同。无因合同:与给付原因可分离的合同。如债权让与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务约束和债务承认。确定合同: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购买彩票合同等。附合与非附合合同、特定与种类合同、简单和选择合同等。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缔约过失之债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意义二、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之债的类型四、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了解缔约过失之债的基本含义和类型,掌握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重点构成要件和效力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体育器材生产多次接触。甲向乙提交样品9件,要求乙公司依样品复样。乙开模复样,为此支付复样费10万元。乙向甲提交复样,甲认可,并请乙报价。乙传真报价单,并要求甲尽快下订单,以便组织生产。甲却以乙报价过高欠缺竞争力为由终止与乙缔约。问: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案例二甲在上海某区有房待售,杭州的乙有意购买。双方为此多次接触。后因甲生病住院即将出售房屋之事委托丙办理。丙因自己疏忽在未与乙进一步接触的前提下,将该房转让给丁。致乙为此损失相关费用和订约机会。问:乙能否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意义含义: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先契约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理论基础:缔约当事人由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进入缔约的积极义务,故基于诚信原则彼此应负相应注意义务。否则,交易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性质: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第三种责任?二、缔约过失之债构成要件缔约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即应有缔约意图,表现为准备或商议订约。合同法42、43、52、54条未尽注意义务者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缔约相对人因信赖蒙受财产损失。如费用支出,订约机会丧失等。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违反诚信原则注意义务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告知及说明义务的违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订立合同,或其他显失公平合同;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注意义务而侵害相对人的利益的行为。注意:我国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可否适用缔约过失有争论。缔约过失在合同有效时亦可适用。缔约过失可与侵权行为、违约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撤销权等竞合。中断缔约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应就个案谨慎判断。考虑因素包括契约类型、商议进度、交易习惯等,以免产生强制缔约之嫌,影响缔约自由。相对人有过错,难谓有善意信赖存在,故应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害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恢复原状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消极损害如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属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索赔也不应超过合同生效而获得的履行利益。但与侵权行为竞合时不受此限。不适用“与有过失”。但被害人对损害发生、扩大有过错的,可适用“与有过失”。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侵权责任(略)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述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了解基本含义和效力,掌握其构成要件和类型重点:构成要件和类型案例案例一:甲投巨资兴建商场和绿地,邻近乙的房价剧增。但因此地人气渐旺购房者反而增多。不久乙的房屋售完,业主们逐渐入住。甲为招揽生意与乙合作,在乙所售楼房外墙作广告宣传甲的产品。问:本案中有无不当得利之债发生?案例二:甲骗乙金钱,对丙为非债清偿。乙丙间能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若甲为饲养乙的马而窃取丙的饲料时,乙的得益与丙的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案例三某银行通知某受款人领取5000美元外汇款,但被通知者未去。银行查询得知受款人仅两岁,其父母认为银行出错而未去取款。银行核对姓名无误,问其和家人与国外有无联系,也被否定,但说小孩出生时联合国某组织曾到医院调查询问。银行判断是该组织给付的报酬,就让其先收此钱。该孩父母觉得喜从天降取出500美元请客,将4500美元存入银行。几天后银行告知真正取款人出现,请求返还5000钱美元。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一、不当得利的概述性质:不当得利属事件。理论基础:依据“无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损害而受益”的公平原则。功能:调整不正当的利益变动,而非填补损失。(1、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移转;2、保护财货的归属。)立法例:准契约;独立债的类型。我国采后者民通92条与侵权不同(性质、形成原因、后果和时效等)二、构成要件——1、一方得益即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不须有金钱或物的形态,如权利、劳务等也可,但为适于返还应具有可计算性。受益包括积极增加(不应增加而增加)和消极增加(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前者: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财产权的效力扩张或增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上负担消灭和债务消灭。后者:债务未承担或缩小;本应设定权利负担未设定;本应支出费用未支出或少支出。受益原因和方法并无限制。2、他方受损有人受益无人受损不成立不当得利损失或损害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即受损人的既存利益失去如因多付钱使财产总额减少;后者即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如因无权使用人使用房屋而丧失租金。该损失不同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对此可作宽松解释,如受损指可能受损,而非必然受损。3、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损失是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但时间、范围和形式可不一致。有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之争。通说采间接因果关系,基于衡平观念依社会伦理和有无合法依据来判断。判断直接还是间接,取决于损益变动是否为同一原因事实。4、无合法依据即受益后无保持所受利益的权利时为无合法依据。包括自始与嗣后欠缺。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前者强调一切不当得利基础应有统一概念,而后者否定。非统一说是通说,依此也可对不当得利作类型化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三、基本类型因给付行为而引起的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未达到注意: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道德上给付、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因给付行为以外原因引起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行为如无权处分所得利益;基于受损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添附、事件四、不当得利效力——返还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体为受损人,其死亡可由继承人为请求;义务人为受益人,其死亡可由概括继承人为义务人。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为义务主体。如不当得利的受领人将受领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况。不当得利返还客体返还所受利益及其所生利益。以返还原物为原则,返还价额为例外。返还原物应从广义解释。所受利益所生利益包括三类:原物的用益如原物的孳息和使用收益等;基于权利的所得如原物为彩票的中奖所得;原物的代偿如原物毁损的赔偿金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值。该价值以受益时为准,但应扣除一切必要费用。返还的范围通说:损失大于受益,以受益为准;受益大于损失,以损失为准。(对此有争论)区分善意和恶意。前者为现存利益返还,后者应包括全部,但恶意返还范围可扣除保持或增加标的物价值的费用或有益费用。获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我国民通意见131条,未分善意和恶意,且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及其孳息。对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收缴。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五节无因管理之债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述二、无因管理的之债一般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类型四、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果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含义和类型,掌握一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重点:构成要件和效果案例一果农甲将果实运到城里出售,需三日。未想,甲离开次日当地即有暴风雨,将甲所种果实打落。邻居乙见后马上雇来三名临时工为甲收果实。为此乙向三名雇工支付3百元。问:乙是否可向甲请求给付3百元,为什么?案例二甲外出一年雇乙为其看家。乙明知甲不愿出租此房,但见此房闲置未尽其用觉得可惜,恰好一亲友丙来该市谋生,乙认为丙可靠又可为甲牟利,就将该房租给丙。问:乙甲之间是否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如乙是为自己利益出租此房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述性质:属事实行为。因管理他人事务意思无须表达,也无须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其发生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且成立不需要考虑管理人的行为能力。功能:提倡互助和维护的当事人权益的利益平衡,使正当无因管理可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立法例:法国属准契约,德国等属独立债的类型,我国同(民通93条、《意见》132条)。注意:与无权代理区别。(性质、规范目的和判断依据)二、无因管理之债一般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事务为合法、非专属于本人或非经本人授权方能进行、能产生债权债务;事务属他人,应分主观和客观事务,前者通常须管理人举证说明,后者可直接判断;管理指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含义宽泛。管理目的能否达到不影响其成立。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主观要件)即有将管理效果归于他人的意思。为自己而管理为不真正无因管理。但管理他人和自己共同事务,涉及他人部分可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管理不以明知他人是谁为前提。他人可为多数人,但不能过度扩张。无法律上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含其他法律)义务,应指积极义务。义务有无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三、无因管理之债的类型化分析契约义务有法律义务法定义务他人事务管理正当为他人(真正)无法律义务不当误信为自己(不真正)不法说明:以是否有为他人管理意思可分为为自己和为他人管理,前者为真正无因管理,后者为不真正无因管理:情况有二;一是不法管理,即明知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二是误信管理,即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管理。对此原则上按侵权或不当得利处理。管理是否违反本人意思可否作为要件有争议。一是否定,仅将它作为判断效果的考量因素;二是肯定,可分为正当(适法)和不当(不适法)无因管理。四、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果(一)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之一: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主观和客观适法。效果是:1)阻却违法性,即不存在侵权,管理不好属履行不当或不履行;2)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妥善管理义务;通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和计算义务;未尽义务管理人承担债的不履行或侵权责任。3)管理人的权利:支出费用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无报酬请求权,除属管理人的职业范围如医生抢救病人。2、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之二含义:不适法无因管理指违反本人意思且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形态: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即违反本人意思又不利于本人;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即违反本人意思但利于本人;符合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即不违反本人意思但不利于本人,如清偿他人赌债。效果:1、管理人责任。违反本人意思或不利于本人的,构成侵权(可否适用无过错归责?可否适用减轻注意义务?);2、本人权利。本人可选择,即不论对本人有利与否,本人可要求按无因管理返还所得利益。(但不利于本人的,是否可不支付必要的管理费?)也可不主张无因管理所得利益,而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双方均可)。(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构成无因管理,原则上不发生无因管理的后果。但在个别情况下,从利益衡量考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误信管理: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应按侵权(过错归责)或不当得利规定处理。为自己管理:原则同上。但如利益大于损失时,可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人可请求返还全部利益,但应给予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用。第四章债的效力第一节概述债的效力法律为实现债的目的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果。前者指债权人受领债务履行的权利、请求债务不履行救济的权利,以及保全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权利;后者指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债的效力分类和内容见参考书P23-25。因债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履行),故债的效力应以给付为中心展开。重点在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效果。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是债的履行中重之重。第四章债的效力第二节债的履行(给付和受领)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债的履行含义二、债的履行原则三、债的履行基本规则了解基本含义,掌握基本原则和规则,重点:情事变更原则、履行主体和抵充规则案例一A企业拖欠B企业50万元货款未结。B多次向A催讨均无果。一日,A的出纳员在银行办理资金转账业务时,却将一笔资金打入B的账户。问:该资金入账能否消灭两企业之间的债的关系?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煤气仪表。约定每个月B向A交付500台,合同有效期为1年。当B履行到第6个月时,制造煤气仪表的重要原料铝锭的价格从国家定价每吨4000元飚升至每吨16000元。B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A变更或解除合同。A不允许。问题: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债的履行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法定或意定全面、适当地实现其给付的行为。履行、给付和清偿是三个不同但有联系的概念。履行注重动态和具体;给付侧重静态和抽象;清偿关注效果。我国司法实践未予以区分,但常用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解释(二)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事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无法预见。情事变更有可能使原合同结果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的区别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指未达异常状况交易环境的变化。即基于正常的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仍然无法完全避免的交易风险。对此类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在缔约之时应有所预见。与不可抗力:适用对象、范围和程序等不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后果再交涉义务或重新协商义务:不能中止履行,但违反者有损害赔偿责任。(国际商事通则规定,我国司法解释未明确)变更合同:即可请求法院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在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无意义时,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债的履行规则属于任意法,仅在当事人未约定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且依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债的履行规则包括履行主体、期限、地点、方式、费用、替代履行、清偿抵充等。债的履行规则各国规定不一。履行主体履行主体与债的主体不同.应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或债务人的辅助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但当事人之间约定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或者性质上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这除外。第三人履行,应区分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债权人即使有异议也不得拒绝受领,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债权人在提出异议后可拒绝受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有受领权。亦包括代理人和履行辅助人,以及表见受领权人。履行客体债的客体——给付行为,其对象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债的履行应按照债的要求进行,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以其他给付替代原本给付。代物清偿含义: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归于消灭。要件:其一,须有原债务存在;其二,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其三,须有代物的合意;其四,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代物清偿(性质为要物合同)。效力:使债归于消灭。间接给付含义:又称新债清偿,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并因新债务之履行,而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契约。要件:其一,当事人之间有新债清偿的合意;其二,以负担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一种方法;其三,新债负担之时,旧债并非当然消灭,而是待新债履行之时,旧债才真正消灭。效力:新债履行,旧债消灭;新债不履行,旧债仍不消灭。清偿抵充含义: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如债务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时,决定其应抵充何笔债务的方法。要件:其一,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其二,数笔债务为同种类;其三,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约定抵充:有约定的,从约定。指定抵充:抵充不明之时,指定权归清偿人。法定抵充:清偿人不为指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其一,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优先抵充;其二,债务均已届期或均未届期,以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担保相等者以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者优先抵充;其三,获益及清偿期均相等者,按照各自债权比例抵充一部。注意:如原本之外尚有利息和费用之债的,应优先抵充费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后抵充原本。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61条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62条第3项履行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62条第4项。期限利益问题履行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62条第5项。即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分批履行。履行费用:运输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另外,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履行风险风险负担指合同(双务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后果负担。立法例: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转移时移转;交付时移转。我国采交付时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除外。第四章债的效力第三节履行中的抗辩权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抗辩权的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了解抗辩权的基本含义和先履行抗辩权,掌握同时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以及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重点:同时履行和不安抗辩权案例一甲乙两人1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月28日交货,乙于2月28日付款。1月28日甲未交货。2月28日乙也没有付款。问:1、在2月28日之前,甲要求乙付款,乙可以主张何种抗辩?2、如交货和付款均在2月28日,甲要求乙付款,乙可以主张何种抗辩?抑或乙要求甲交货,甲可否主张与乙相同的抗辩?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约定7月1日交货,货到后半年内付款。设备由A公司负责运输,在B公司所在地交货。6月30日,A公司将设备运抵目的地后了解到B公司还从其他公司购买相同设备,购买后即转手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A公司基于此拒绝向B公司交货。问题:A公司拒绝交货有无理由?一、抗辩权的概述含义: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对抗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基础:双务合同之中的对待给付关系。双务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牵连性、对价性。作用:是债务人的一种保护手段,并非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仅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抗辩与抗辩权不同,前者是一种对抗行为,后者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从权利、暂时或延期抗辩权。合同抗辩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而非权利否认的抗辩。合同抗辩属于阻却的抗辩,而非灭却的抗辩。合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而非对物的抗辩。理论上也称留置抗辩权,但与留置不同(性质、拒绝给付对象、发生原因、目的等不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含义: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无先后次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法66条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牵连性)。一般指本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但有例外。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3、对方可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须对方请求其为履行,而请求人自己未履行亦未提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伙、合资合同等。同时履行抗辩权亦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变形形态。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涉他合同中亦有适用余地。在债权移转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下,亦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亦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合同无效的双方返还等。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行使后,将阻却履行迟延责任的发生。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迟延的,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有悖于诚信原则。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部分给付可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全部给付,除非此种给付有悖于诚信原则。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为瑕疵履行,瑕疵消除前,债权人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含义: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67条行使:如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而要求其履行,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亦未要求其履行,其应明示为抗辩;如对方未履行,亦未要求履行,其可默示抗辩。效力:属一时阻却抗辩,以保护后履行人的期限和顺序利益。四、不安抗辩权含义: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相对方难为对待给付时,于相对方作出担保前,有拒绝向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68、69条要件:1、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一方有先履行义务。3、后履行方发生法定状况,使先履行方对其履行预期显著降低。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4、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担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履行通知义务。由行使一方负举证责任。效力: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既未回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章债的效力第五节违约责任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一、违约形态的具体表现和依据二、违约责任及其关系三、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具体分析了解违约形态的依据和具体表现,掌握违约责任及其关系重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承担案例甲在结婚10周年纪念日到来前,欲赠一辆汽车给妻。甲明示此目的与乙汽车销售公司约定,购买甲壳虫汽车一辆,价格35万元。甲预付14万元货款,乙在订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货。因乙逾期交货致甲没能在该纪念日向其妻赠送汽车。甲遂以乙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甲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一、违约形态的具体表现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依据之一合同解除中反映的违约形态(94条):……(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之非根本违约(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之根本违约……依据之二107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108条——预期违约(期前拒绝履行)109条——金钱给付不发生客观履行不能110条——非金钱给付可发生客观履行不能117条——迟延履行的加重责任122条——加害履行注意违约行为指违反合同义务行为。即指前述不履行的全部形态。合同义务包括主、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特殊违约形态:根本违约、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期届至或届满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约的行为。与不安抗辩权区别:1、功能不同。“不安”注重履约,“预期”兼顾效率和减少损失。2、前提不同。“不安”以双务合同约定有履约先后为前提,“预期”无。3、原因不同。“不安”发生原因较窄,“预期”发生原因较宽(我国规定不明显)。4、救济手段不同。“不安”重防御,解约有条件,“预期”可立即解约,也可追究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及其关系——1、违约责任的基本含义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107条性质:属具有补偿性财产责任,且可约定。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但特殊为过错归责,如供电人责任(179、180、181条),承租人的保管责任(222条),承揽人的责任(262、265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过错责任(280、281条),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370条),保管人责任(371条)2、违约责任的形态和构成赔偿损失即主要以金钱填补违约的损害。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损害;且存在因果关系。采取补救措施又称补正即弥补给付瑕疵以回复其圆满状态。要件:给付瑕疵有弥补的可能。方法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违约金即由违约方依约或依法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要件:有违约事实,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继续履行即仍以合同约定标的予以履行。要件:有违约行为,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标的适于强制执行,且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解除合同包括法定和有单方解除权的解除,不包括协议解除解除合同一般: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权利人可不经过催告径行解除合同;迟延、瑕疵或部分履行致履行无意义。附随义务违反不能解除。特殊: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1/5(16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03条),承租人擅自转租(224条)。效力:有无溯及力应区分一时性和继续性合同。恢复原状,尚未履行义务的免除,不当得利返还,赔偿损失。(民通115条,合同法97条)注意各违约形态的共性要件为:有违约行为和无抗辩事由(抗辩权的抗辩和免责事由的抗辩)第三人行为致违约不免责(第121条)。情事变更可作为法院裁量考虑的因素。以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责应符合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法定:不可抗力(民通135条,合同法117条);货物自然属性及合理损耗和债权人过错(311条)约定:须明示免除或限制将来责任,且仅约束当事人。但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53条)。格式免责条款,经提示说明后生效,且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9-40条),以及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无效(52-53条)。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为免责事由?3、违约形态与责任的关系全部不能履行可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但可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或解除合同瑕疵履行能补正,可请求补正、迟延和加害履行赔偿;不能补正,承担赔偿责任或加害给付损害赔偿(责任竞合)。迟延履行,可请求迟延赔偿、继续履行或解约。对违约责任有约定者,可依约定。4、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关系互补,有约定违约金即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额的性质,可提高效率。若有惩罚性违约金约定的,则可与赔偿并用。继续履行与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可并用,但应针对迟延履行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可并用,但不能与继续履行并用。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可并用,但与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不能并用。三、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具体分析案例一司法局通知律师须于某年9月30日前申请换领新证,逾期不予受理。律师甲业务繁忙,9月29日欲准备去办理时发现无近期证件照。甲到乙照相馆拍照并约定30日上午交照片,为此支付20元。但甲按时取照时被告知底片损坏,甲或可重照,或可获得照相费用10倍的赔偿金。甲不同意而要求乙赔偿其一年业务收入。经查,甲近三年业务收入都在100万。问:乙应承担何种额度内的违约责任?案例二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现假货的,超市给付相当于货物价格10倍的赔偿金。某消费者购物后,证明货物系假货,向超市索赔10倍的赔偿金。问:赔偿额度如何判定?案例三某著名教授病逝后,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底片送某冲印社放大,但该底片被该冲印社全部遗失。该社承认有过错,但只愿按每张底片2元赔偿。该教授之妻认为底片遗失给自己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每张底片赔偿2元无法弥补损失。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五千元。问:该判决是否可行?(一)损害赔偿含义:权利人可请求金钱或代物赔偿或恢复原状。性质:补偿性和惩罚性:其一,补偿损害即是惩罚违约人;其二,补偿逾实际损失即构成惩罚。范围: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能否适用有争议。全额赔偿原则(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例外采限额赔偿如国内空运赔偿,每名旅客为40万元;随身携带物为3000元;托运行李等为每公斤100元。限定:以确定性、可预见性、与有过失和损益相抵等规则限制完全补偿。确定性规则与可预见规则损害应确定。所受损害易
本文档为【民法债法总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330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6-30
浏览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