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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务讲解(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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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务讲解(2011.10.24)经济责任审计讲解深圳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彭爱萍2011.10.24上午主要内容深圳市基本情况介绍(政府投资审计基本做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主要内容讲解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深圳市基本情况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0.55亿元2010年每平方公里产出地方财政收入4.77亿元2010年每平方公里产出GDP大于60%201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GDP比重3.64%201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

经济责任审计实务讲解(2011.10.24)
经济责任审计讲解深圳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彭爱萍2011.10.24上午主要内容深圳市基本情况介绍(政府投资审计基本做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主要内容讲解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深圳市基本情况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0.55亿元2010年每平方公里产出地方财政收入4.77亿元2010年每平方公里产出GDP大于60%201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GDP比重3.64%201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40%33.83立方米20.3立方米万元GDP水耗-14%0.593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煤0.51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10%50%大于60%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占GDP比重6%46.40%52.40%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01%1015亿美元2042亿美元外贸出口总额169%412亿元1107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6%4951亿元9511亿元全市生产总值250多万近900万增长2005年2010年统计项目户籍人口常住人口1953平方公里经济发展情况全市总人口数(2010年底)陆地面积深圳市基本情况机构设置情况深圳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金融处行政处资金处办公室企业处资源环境处综合处财政处办公室总审室审计二处审计一处审计三处审计四处审计一处审计二处审理处总审室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政府投资审计概况深圳市1998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监督模式,加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和建设过程的实时监督。2006年至2010年,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共出具审计报告12756份,审计金额2584.43亿元,审定金额2395.36亿元,审计核减189.07亿元。政府投资审计具体做法一、健全法规依据。2001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二、抓好重大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现场审计,通过抓好预算审计关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通过加大决算审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三、成立“审计办事大厅”,审计资料和文书的接收、发放统一集中在大厅办理,开创审计政务、窗口办公的新模式。政府投资审计具体做法四、设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派驻工作组,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五、创新工作制度,整合审计资源。重大项目采取月报制度;授权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保证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力量。六、深化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措施,大力转变审计监督方式,促进设置科学合理的预算(标底)审计限额标准,集中力量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经济责任的含义经济责任就是党和人民赋予干部一定权力,让其去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干部就要履行领导和管理的责任,是应该做到和做好的事情,使其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所谓经济,就是干部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所谓责任,就是干部应该办好的事情,应该达到的预定目标。这就是经济责任的主要含义。《规定》出台的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央近期出台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快速发展,中央两办1999年下发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许多内容已经滞后,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专门的制度与之配套,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存在一些随意性。四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十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出台《规定》是为了总结经验,规范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规定》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要命题,要求建立健全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明确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的颁布施行,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重要意义二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掌握着经济决策的重要职权,承担着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要求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审计重点,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重要意义三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是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规定》的颁布施行,适应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重要意义四是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制度创新,国内外均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继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后的又一个里程碑。《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继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后的又一个里程碑。《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特点(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核心法规制度,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特点(三)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四)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既与审计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与干部选拔任用、 考核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系统绩效考核指标 评价、巡视、问责等干部管理监督的法规制度相衔接,使之成为兼顾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等立法要求的法规文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规制度。制定过程2006年2月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急需配套文件加以贯彻落实。2006年11月,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两办暂行规定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进行合并后,重新草拟了《规定》。2010年6月报送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一、提升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规定》从立法宗旨依据、审计对象管理、审计依据方式,到审计组织管理、审计计划管理、审计实施程序,一直到审计结果运用的有关规定,均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有机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赋予了它在促进加强党的科学化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层面发挥作用的使命。《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层面发挥作用的功能。《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二突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地位。《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审计中要听取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这些规定,强调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从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审计结果运用等的管理职能,突显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三基本实现了审计对象全覆盖。根据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和中央关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扩大到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中央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至此,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不仅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包括了兼任部门和单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中央领导,从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审计对象的全面覆盖。《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四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快速发展,中央两办1999年下发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许多内容已经滞后,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专门的制度与之配套,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存在一些随意性。因此,中央两办根据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要求,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印发以宪法为渊源、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结果利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五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审计内容。《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重要项目建设与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以及对下属单位管理监督等情况。《规定》还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关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业)规定等情况。可见,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已超出财政财务收支范畴,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突出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职权和职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六完善了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评价依据和审计评价原则,强调审计评价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审统一,证据充分”等原则。《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了详细划分,除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增加了领导责任,使经济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与审计内容的拓展相对应,将违规行为扩展至违反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局限于违反财经法纪。《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七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有效利用审计结果,可以了解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情况,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可以纠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八加强对被审计人权益的保护。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回避、保密、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制度,《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规定,这些制度规定保障和维护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这一特殊性,《规定》还特别增设建立了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的条款,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进行申诉和申请复核,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进一步保护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九优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环境。《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要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规定》强调审计计划的刚性,增加任中审计方式,授予审计署解释权,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工作效率。《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审计工作,把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增加了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条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保障力度,提升了审计机关的地位,进一步优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环境。《规定》的主要亮点亮点十预留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空间。《规定》增加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探索结合其他审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规定》拓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特别是应当关注的事项,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新的审计技术方法。《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拓展审计成果运用空间,扩大审计影响力,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规定》要求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有利于继续吸收各级审计机关的好做法,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这些规定,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主要内容《规定》在框架结构上分为总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附则等,共6章44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立法宗旨和依据、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内涵、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审计机构.人员和经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步骤、处理处罚、救济途径、审计评价、责任划分、责任划分标准、审计结果运用。立法宗旨和依据《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和依据。立法宗旨:从宏观层面,是为了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从微观层面,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审计对象《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审计对象《规定》对审计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扩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此,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涵:即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领导职务;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以及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解决了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问题。《规定》在总结各级审计机关前移监督关口,注重发挥经济责任任中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经验的基础上,认可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审计机构、人员和经费《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为了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解决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审计计划《规定》第十三条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内容《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确定审计内容的原则,即“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审计内容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同时,也应送达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关会议和进行审计公示。明确了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明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目的是为了把握有关问题和线索,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也为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奠定了基础。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除了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之外,被审计领导干部还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除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外,有关单位也应当作出书面承诺。《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法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范围。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也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征求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为了便于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阅读和使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提炼后,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实施步骤《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送达对象。一是必须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组织部门。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处理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救济途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为了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质量,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建立了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审计评价《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的依据和原则。审计评价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审计评价原则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责任划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有关责任划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其中主管责任又划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承接了两办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对有关责任的划分作出了修改,直接划分为3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划分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划分标准。一是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明确了5种情形,与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比,删去了“失职、渎职行为”一种情形,相应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责任划分标准二是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管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领导责任确定为一种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果运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运用二是对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管理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审计内容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仍偏重或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就账查账,没有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很难全面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责情况;二是有部分内审机构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无所不包,没有依法界定审计内容,部分审计内容超出了“经济”、“责任”的范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审计评价方面,一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仅就财务收支进行评价,没有全面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二是有的对成绩评价过于空泛或笼统,照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字材料,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审计查证;三是对问题与责任的评价不够深入和准确。对问题大多就事论事,缺乏原因分析和整体情况评价,责任界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在人员素质方面,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老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袭传统的审计方法,“就账论账”等问题,二是审计结论易被单位领导人的主观意志左右等现象。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内部审计缺乏完善的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体系。社会审计方面已经出台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准则也正在逐步完善,而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相对滞后,成为影响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计划性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存在滞后性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与要求存在差异性表现在:缺少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缺少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要求根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涵盖了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这部分审计工作由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同时,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开展。审计署将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并将制定及审计署将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抓紧制定并出台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以加强对内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出台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以加强对内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各审计机关:一是加强业务指导。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业务联系和合作,通过总结推广经验、培训相关人员等方式,为内部审计机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要建立并实施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当地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定期报送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充分重视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以贯彻落实《规定》为抓手,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的职能,改变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不均衡,以及一些部门、单位尚未真正开展这项工作的局面。各地要在督促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中,将监督检查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在对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注重检查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其作为评价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重要内容。开展深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三点建议:一是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把经济责任审计思路统一到《规定》的要求上来,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深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三点建议:二是要在认真总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参照审计部门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如建立完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等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文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深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三点建议:三是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机制,担负起内部审计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合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点㈠审计评价依据严重不足。㈡审计评价内容定位模糊。㈢审计评价标准过于笼统。评价指标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直观反映经济责任审计受托责任信息客观、公正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得到社会的认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工作职责的情况所作出的综合评价。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行政执法管理及政策执行责任财政财务收支责任业务经营管理监督责任个人廉洁自律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谨慎稳健原则任期经济责任为主原则重要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写实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对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性质工作失职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的界限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违反财经纪律与改革、创新导致失误的界限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应当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综合考虑政策环境等因素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存在问题的形成因素结合审计风险评估进行评价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的评价指标(部门型领导干部)1.部门(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深圳则有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2.部门(单位)经费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等财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部门(单位)承担的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其他经济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履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的评价指标(企业领导干部)1.企业产值、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净资产增长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完成情况;2.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能力、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等企业发展后劲指标任务完成情况;3.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等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门型领导干部履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责任的评价指标1.涉及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及业务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情况;2.涉及本部门(单位)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情况;3.涉及本部门(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4.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科学决策、依法经营责任的评价指标1.涉及扩股、重组等企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3.涉及企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的决策情况;4.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评价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责任,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的执行力。部门型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责任的评价指标1.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贯彻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经济政策情况;2.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责任的评价指标1.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产业政策等情况;2.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反映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部门型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1.本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2.本单位各项经费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3.本单位其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1.企业经营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利润率、长期投资收益率、人均利税额等财务效益状况指标。2.企业收入管理、支出核算、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包括总产值、利润总额、销售总额、出口创汇额企业规模和经营成果指标。3.其他反映领导人员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部门型领导干部规范管理责任的评价指标1.制定和执行机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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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2.部门(单位)主要业务管理工作情况;3.加强对下属部门(单位)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及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4.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管理责任的评价指标1.制定和执行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情况;2.本企业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包括任期利润平均增长率、任期资本平均增长率、任期销售(营业)平均增长率、任期总资产平均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等发展能力状况指标3.对下属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4.其他反映领导人员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责任履行情况1.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3.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4.个人其他经济活动情况。主要包括个人收入合法性。如“灰色收入”占全部个人收入比率、个人收入是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个人公务支出占全部公务支出的比率。评价指标体系的运用以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为标准,即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责任总目标或者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来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以前任实现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以同行业标准水平或平均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并结合与前任实绩对比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将有关指标计算结果与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情况基本相同的相邻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较进行评价运用评价指标体系应注意的问题1.评价指标的运用,要与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不同类型的区域、机关行业、企业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应有所侧重,并可根据需要,增删有关指标。2.运用指标进行评价,必须与审计事实及相关过程相结合,避免单纯以数字标准来评价。并注意结合当地的客观环境、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3.运用指标进行评价时,还应注意做动态比较评价,即将有关经济指标纳入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变化、税赋调整、同行业概况、市场变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中,进行综合比较评价。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深圳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和工作机制,2004年7月成立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三位市委常委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现为市委组织部长任组长,副市长和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主要负责人。市辖各区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由市审计局副局长兼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等具体事项。经责局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审计复核、质量控制、信息宣传、交流培训等工作。二是负责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三是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四是具体实施对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各区党政领导干部及设在各区的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此之外,还承担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表(近五年)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1.“规范、均衡”的审计管理理念“规范”:就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严格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两办《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深圳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堵塞审计风险可能产生之漏洞。“均衡”:就是在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做到均衡一致,以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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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结果报告;统一审计复核;统一审计处理;统一审计考评。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2.“科学、高效”的审计管理模式一是在审计项目安排上,采取“1+N”的审计方式,“1”就是经济责任审计,“N”就是若干项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审计项目,也就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等相结合;二是在审计内容重点上,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政府性资金收支为主线,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包括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三是在审计结果效果上,注重通过审计发现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四是在审计技术方法上,大力加强计算机审计的运用,全面推进A0审计的进程,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2.“科学、高效”的审计管理模式注重抓好如下6个环节:一是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二是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三是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四是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五是严把审计报告“出口”关;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3.“客观、求实”的审计评价评价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审计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谨慎稳健原则。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以审计认定的数据用写实的方式准确、具体地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三是任期经济责任为主原则。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紧紧围绕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不评价,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合格、专业”的审计队伍。(一)审计质量管理3.“客观、求实”的审计评价四是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重大事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作评价;五是全面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全面、历史地分析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避免以偏概全,以个案问题进行整体定性。既要反映工作业绩,又要反映相关问题;六是写实性原则。审计评价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已经发生的经济责任从性质、程度、直接与主管等方面加以确认。对这些事项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给予充分的说明,明确领导干部在这些事项中所起的作用,以写实的方法进行表达,进而确定其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审计评价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一是主要根据任期内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影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二是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三是对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四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五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六是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审计确认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一)审计质量管理4.“合格、专业”的审计队伍具有“良知(道德底线)、责任(根本)、专业(基础)、执着(前提)、奉献(境界)”的审计人精神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做法(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审计整改谈话、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成效: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这一做法给与了充分肯定和认可,广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任用条例》检查组高度评价,认为是“开创我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先例”。刘家义审计长在2010年11月视察深圳期间,对深圳市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深圳市审计机关不断探索和总结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工作经验。2011年7月,撰写的《创新审计结果运用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一文入选全国审计座谈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材料汇编。(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背景:2003年始,深圳加大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探索落实失责者罚、渎职者究、违法违规者“买单”的长效机制。2005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深圳市审计局为此拟定了《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并经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该办法对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1.强化问责,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创新审计结果评价全覆盖。《办法》规定组织部门要商审计机关对每一份审计结果报告作出评价,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分为不同等次的评价,每个等次都有相应的任职意见和建议。评价结果运用有保障。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的情况,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作出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个等次都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并与干部任免和监督管理挂钩。被评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任职;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向市委建议不得提拔或不能安排在重要岗位,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严格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改进工作;被评为不合格的,向市委建议给与免职;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2006年2月10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其中三大亮点在全国属于首创,包括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人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把评价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直接结合,不合格的向市委建议给予免职;设置了28项具体评价标准等。。(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2.细化标准:推进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2007年7月经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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