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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防盗栏是属于承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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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防盗栏是属于承揽合同吗
做防盗栏是属于承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吗 精品文档 做防盗栏是属于承揽合同吗 篇一:不锈钢防盗窗定做安装承揽合同π 不锈钢防盗窗定做安装承揽合同 定做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承揽合同,共同遵守。 一、定做物为不锈钢防盗窗。 二、不锈钢防盗窗的材料由乙方提供,板材质量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304号不锈钢材料,规格:,品牌名称: , 三、乙方的承揽工作包括加工不锈防盗窗和安装不锈钢防盗窗以及今后的质量保证。 四、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防盗窗每平方米:(包括不锈钢材料费、防盗窗的加工费和防盗窗的安装费)给付乙方的报酬。注:无隐形收费。 五、加工不锈钢防盗窗和安装不锈钢防盗窗的工具、机械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管。 六、乙方在承揽工作中(包括加工不锈钢防盗窗、安装不锈钢防盗窗)所出现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窗加工和安装好。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 1 / 28 精品文档 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防盗栏制作安装合同 防盗栏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 安装单位地址: 二、 材料:主撑 ,25 不锈钢圆管,方管规格:38*25mm,壁厚1.0mm,膨胀螺栓固定。(具体材质以乙方提供封样样品为准) 三、 造价及付款方式: 1、防盗栏为 元/?,预计共?,总计人民币元(大写:)。(结算时单价不变,数量以现场实际测量面积结算。) 2、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预付乙方元(大写: 元整)订金,乙方安装完成后,即向甲方提出初步验收要求,货款待该工程全部完工且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业主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尾款。(备注:如该工程出现非常规性验收,甲方确保在6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3、乙方每次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 / 28 精品文档 四、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保证乙方场地、电力畅通。 2、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第三条规定支付款项。 乙方: 1、按合同要求提供不锈钢材料,并安装牢固可靠。 2、确保按合同要求使用合格材料、并按行规保留空隙间距,并 保证尺寸准确,质量过硬,绝不弄虚作假。 3、施工中出现所有人身安全问题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安装完成,若乙方未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含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 五、附则: 1、合同期间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不得与甲方管理人员形成行贿、受贿,一旦出现此情况,将对当期供货价格20倍以上罚款,并终止双方 供货合同 关于供货合同协议书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下载关于供货合同协议书合同范文下载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下载 ,同时甲方保留追述权利。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 / 28 精品文档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签章) 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日 篇三: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江苏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乙方(承揽方): 为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款 注:以实际安装樘数结算,面积以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以上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需方继续订货时,提前7天向供方提供计划通知单通知乙方。 工期要求: 第二条 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2.1 承揽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所有材料由乙方提供。负 4 / 28 精品文档 责制作、安装,运输到施工安装现场; 2.2本合同价格内已包含:制作、安装、运输、卸车、五金、闭门器、电控锁等全部内容; 2.3 材质标准: 2.3 乙方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需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合格证,作为质量资料向甲方提供。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如有发生乙方无条件退货重作。 第三条 承揽范围 3.1 乙方承揽加工范围: 3.2 工程地点: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算、结算、支付方式 4.1计算方法:面积以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4.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样品,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大量使用,乙方全额垫资。 4.3付款方式: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付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酬金 本合同价款共计: 以实结算 元整。 第六条 加工制作安装要求 6.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施工尺寸由乙方现场实测。 6.2 乙方进入场后甲方配合接通电源、安装电表,相关费 5 / 28 精品文档 用及电费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门型,甲方审核签字后方可制作生产 6.4 乙方在施工阶段应配合主包单位工作,按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安装。 6.5 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总包单位应配合乙方在施工阶段清理门口障碍物,乙方负责保护安装成品,属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损坏费用乙方自理。 第七条 工期 7.1 开工前三天甲方向乙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工期由甲乙双方与土建施工方协商确定后乙方以书面报甲方进度报表。乙方必须保证加工安装进度,不得影响甲方工程按期竣工验收。 7.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电源、障碍物未能清除、不具备安装条件,影响进场施工; (2)在施工中如因现场连续停电2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 8.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不锈钢门窗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合格标准。 8.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和整改。 6 / 28 精品文档 8.3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安全培训交底、安全责任、防护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对所承揽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凡属乙方制作安装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甲方通知乙方返修时,乙方应及时维修,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安排人员维修,一切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无发生保修费用,甲方全额退还质保金。 第十条 安全及特别约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高空作业配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戴安全帽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甲方负责协调、配合,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禁止将本合同内容向第三方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7 / 28 精品文档 1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返工。 11.2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 11.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太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处理,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签字:签字: 本合同签订地点:太原市 签订日期: 篇四:承揽合同与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 8 / 28 精品文档 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 9 / 28 精品文档 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 10 / 28 精品文档 于约定如承 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11 / 28 精品文档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 12 / 28 精品文档 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 13 / 28 精品文档 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 篇五: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 14 / 28 精品文档 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8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5 / 28 精品文档 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16 / 28 精品文档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就是承揽关系。 如果说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17 / 28 精品文档 主持人: 既然提到了承揽关系,自然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要有承揽合同,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订立承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呢, 盖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来料加工等。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设备等。‘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电视机等。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价款的合同。如配制钥匙等。 18 / 28 精品文档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仪器对定作人的特定物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虽然法律列举了五种承揽合同,但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五种承揽工作。任何符合《合同法》,,,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主持人: 合同的履行总是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哪些义务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利益。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19 / 28 精品文档 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适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主持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20 / 28 精品文档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主持人: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是否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盖律师: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 21 / 28 精品文档 督检验,承揽人不得拒绝,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的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因而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机会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对双方均有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日后问题的积累。 主持人: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 22 / 28 精品文档 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工作都是有风险的,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23 / 28 精品文档 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主持人: 根据盖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承揽人有保管订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义务,如果承揽人没有保管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盖律师: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所谓的妥善 24 / 28 精品文档 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盖律师: 根据《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 25 / 28 精品文档 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主持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给钱怎么办, 盖律师: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 26 / 28 精品文档 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主持人: 如果甲和乙两个人共同承揽一项工作,出了质量问题,定作人应当找谁承担责任呢, 盖律师: 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承揽。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一个月后交工,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 27 / 28 精品文档 作人交纳违约金一百元。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一千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 2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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