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管理规定(试行)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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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准确实施矫正~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包括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是在矫正期间形成的报到、考核、奖惩、评审鉴定、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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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相关资料~是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依据~是对矫正过程的真实反映。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领导~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要坚持准确、齐全、规 范、科学、保密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司法文书制作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各自建立工作档案~并保留执行档案副本~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档案:
,一,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二,管制、缓刑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三,假释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五,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六,调查评估意见书,
,七,撤销缓刑建议书、审核表,
,八,撤销假释建议书、审核表,
,九,收监执行建议书、审核表,
,十,减刑审核表,
,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死亡通知书、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保证人的相关材料,
,十四,应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其他司法文书。
二、工作档案:
,一,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二,社区矫正责任书,
,三,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监护协议,
,四,矫正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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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记载、社区服务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七,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八,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九,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决定书,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处分通知书,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十三,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十四,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各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七条 归档材料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或 使用黑色色带微机打印~不得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书写。同一份材料的内容书写用色应一致~不得出现混用现象。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 住址等基本情况及主要犯罪事实~一律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姓名应当写全名。
第九条 归档材料应按项如实填写~不得空项。凡没有 具体内容的~一律填写“无”。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罪名、矫正类别等表述应完 整准确~不得简写。数字应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或阿拉伯数字~不得出现混用现象。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区服刑人员在材料 上签字一律用姓名的全称~不得代签、略写。所有签名均在姓名下方注明时间,年月日,。姓名应签在材料的右下角或适当位置~不得越出装订线。
第十二条 凡盖章或按捺手印应一律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用语应客观、准确、具体、明了、 符合语法规范要求~并与所写人身份相符~不得出现编造、假设、事实不清等现象。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全 称~并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档案卷内的文字材料在右上角,背面左上 角,编页号~卷内材料应采用A4型纸张~做到右齐、下齐~并在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所有材料的装订应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钉、曲别针等金属物品。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封皮样式附后~归档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使用自治区档案局监制的统一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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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八条 查阅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 手续。社区矫正组织内部人员查阅~须经保管人员同意,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经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只供司法机关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查档人阅档时不得改变档案原样~如需摘抄、复印材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原则上不能复印~如复印~应当经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查档人员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必须设立专门档案柜,橱,~档案全部入柜,橱,~不得随意放置。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对于损坏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分永久保管,执行档案,、短期保管,10年,,工作档案,~保管期限应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
第二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到防尘、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防腐、防鼠、防火等。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将档案上交县,市、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