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牙齿伤害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
轻微损害。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03/29)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00329
【实施日期】 1990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 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 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 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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