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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汽车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汽车为保险标的,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合同.一、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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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汽车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汽车为保险标的,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合同.一、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汽车保险的自身特点: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综合性保险合同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有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制。表3-1为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保险凭证的使用情况。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2)在货物运输保险汀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厂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或暂保单有效期满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订立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在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汽车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下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谓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汀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被保险人的特征(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车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为他人的汽车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中介组织由于汽车保险在承保与理赔中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较多,因而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汽车及其相关利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汽车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汽车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4个方面。.财产利益包括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钾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责任利益是指汽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五、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其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六、《保险法》对汽车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的规定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汀立、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内容对汽车保险合同的汀立、变更等行为同样是适用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不过,汽车保险业务活动毕竟与其他的具体险种合同行为存在差别,知道并掌握这些差别,对于正确投保汽车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汽车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汽车保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汽车的损毁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款金额。汽车的损毁是因第三者造成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均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放弃了这种请求赔偿权利,这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汽车保险实际业务中,被保险人碍于情面,或者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轻率地放弃对事故责任方的索赔权,而导致保险人拒赔或引发保险纠纷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法》的内容不可等闲视之。上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二、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的流程1.填写投保单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三、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汽车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时间不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限,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把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四、汽车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签汀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违法性。即违反法律。.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内容不合法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但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一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险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也就是说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业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则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那么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五、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或主体的法律行为,即汀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修改或保单转让。保险合同汀立后,如内容有变动,投保人通常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酌情增加或减少保费,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六、保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如下几种。.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尊重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七、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些特定情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仅不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前的保险事故赔偿与给付责任,而且也不退还所交保险费。因过失造成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同样不承担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与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所交保险费。因为故意隐瞒与过失行为对投保人而言,其主观意愿有显著区别。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④保险责任开始前,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投保人应当支付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均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八、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②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③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根据《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存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的行为,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行使。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③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上一页返回表3-1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下一页表3-1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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