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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本科经济法主讲人:时奇文导言道德与法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道德经》一书,意为风俗和习惯。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年轻妈妈掌掴未让座男子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没给特需乘客让座,甚至对车厢内播放多次的让座提醒无动于衷,8月23日,在...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本科
经济法主讲人:时奇文导言道德与法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道德往往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道德经》一书,意为风俗和习惯。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年轻妈妈掌掴未让座男子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没给特需乘客让座,甚至对车厢内播放多次的让座提醒无动于衷,8月23日,在杭州的K192路公交车上,一位小伙因未给抱孩子的女子让座被其丈夫连搧5个耳光,鼻血直流。而就在26日晚8时左右,济南115路公交车上一小伙子就因没给身边一位带小孩的妇女让座,而挨了这位妇女一耳光。小伙被打后自称,“自己是因为喝了酒才没给身边的人让座位。”  提示音按三遍无人主动让座,这位小伙也依然坐在座位上仰着头,看样子像是在睡觉。”公交司机说。从监控上可以看出,站在旁边的年轻母亲不时用眼睛瞟这位“淡定”的小伙子,像是要询问他什么,当车辆到达山师东路站点时,这位妇女终于忍不住了。妇女:“小伙子,你身体没事吧?”  小伙:“没事。”  妇女:“你没事为什么不让座,孩子站在你旁边好几次都站不稳差点摔倒,你不知道吗你?声音(提示音)这么大没听见吗?”  这位妇女越说越气,一怒之下竟狠狠地搧了小伙子一耳光。  小伙:“你干吗搧我?”  妇女:“我搧的就是你,搧你都是轻的,我这是替你妈搧的你。”  小伙:“我喝酒了。”  妇女:“我刚才问你身体没事吧,你说没事。”问:道德能否强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不能直接强迫的。公交车让座显然不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它是一个道德义务,因而它的实现要靠人的自觉性,靠修养和觉悟,而不能强迫别人让座。道德是对自我形为的约束,是自发自律的行为;法律是从外部对人的形为约束,是外发外律的形为。法律是道德的外延,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规定、办法民族自治法规自治地区人大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特别行政区法律全国人大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的渊源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军事法国际法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重点掌握)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一般掌握)第四节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随着人类社会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存于“诸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中。如存在于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莫拉比法典》中。2.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由民法来解决。“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是解决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政府对经济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得越少得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3.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显示出局限性,垄断资本大量出现,排挤中小企业,破坏经济秩序;靠市场规律自身调节又难以避免经济危机,这时由国家之手来干预经济就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经济法就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法。至此大量的经济立法逐步加强。         1.摩莱里法国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了经济法概念。2.德萨米法国1843年《公有法典》发展3.蒲鲁东法国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发展4.1913年德国分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5.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等。至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逐渐形成。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933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出现一个“经济法”条目,摘抄德国的解释。2.1978年胡乔木同《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提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专门经济法律术语。3.1979年的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中首次提出经济法概念。因为当时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开始进行并日益深入。所以我国当前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大都是1979后颁布的。      二、经济法概念1.从调整范围考察,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它只调整那些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综上所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3(一)经济管理关系 为了防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和有限资源的统一高效配置,国家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有必要进行适度的干预。从宏观和微观进行调控。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干预,需经济法来调整。相关法律有 《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企业是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等。相关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四)涉外经济关系关系四、经济法的特征P4(一)经济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行政主导性强(三)经济性(四)政策性案例:市场规制法的功能2003年4月,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中药、防护用品到部分蔬菜等基本生活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据调查,淮安市银花涨幅达5倍,消毒液、除菌类肥皂、洗手液、口罩、白醋等价格升势凌厉。各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采取干预措施:将金银花等21种药材及消毒剂等列入价格干预商品,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行最高限价。对违规的经营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通过各种上述干预措施,价格暴涨势头获得遏制。以及近期粮油副食品涨价,政府全面抑制物价上涨。五、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三大主体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规定、办法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的渊源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六、经济法的体系1.基础理论体系2.市场主体法体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市场规制法体系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广告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4、宏观调控法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5.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6.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等。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于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1.特征:(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3)体现了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力保证实现的统一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1)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 (3)企业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职能科室、办事处、分公司。 (4)其它非法人赢利组织。包括合伙、独资、联营等。 (5)非赢利组织。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基金会、寺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此外,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从某种角度而言,国家也是做为一个法人而存在的。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4.法人(1)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权利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平等行为能力: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因其宗旨、任务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上,其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失。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法人的条件:1.要依法成立。2.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3.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是经费,实际上对企业来讲,就是要有注册资本。4.最后一个条件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中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法非公司法人集体所有制、私营、合资企业等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分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力机关法人类行政机关法人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卫生局、文化局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文艺、学术研究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以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为例:买方卖方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3.权利的的种类(1)经济职权(2)所有权(3)法人财产权(4)债权(5)知识产权(6)经济管理权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4.义务的种类可分为对国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义务、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为和不作为)5.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1)对应性(2)对等性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提供劳务)智力成果案例假设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A企业在4月1日之前向B企业发货,B企业收到货物后在4月10日付款。则此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在法学上称作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包括:灾害、战争等。行为: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合法、非法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非原始发生原始发生(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者不可同时变更。(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终止。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概念:经济法主体因不正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或违反经济法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经济法律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存在经济违法行为(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民事责任1.概念:是指民事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引起的法律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分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3.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P11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重做、更换、返还财产。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一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案例1】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案例2】 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祥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案例某夏季晚,刘某8时骑车回家路过一个小树林被赵某持刀拦下预行强奸。刘某趁其不备用自行车上气筒将其打晕后逃至一个村庄,天气已晚被迫到一户人家借住。户主是个老太太十分善良,将其安排在一个炕上和其女儿一起居住。晚十时左右,刘因受惊吓不能入睡,忽听有人敲门,老太太开门后发现儿子赵某满头是血,便问,儿子说是被一个女人打的,并描述了女人的特征。老人说屋内有个借住的女人很像,就是在十点钟来的,赵某便悄悄进屋准备杀刘。刘听到他们母子俩个谈话后,便悄悄与赵某的妹妹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致使赵某将其妹妹杀死后与其母亲一块抬出院外掩埋时逃走。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要有一点限制的,本案中要考虑两点:1、农村女干部明知男子会来杀她,她采取与这名男子的妹妹调换妹妹睡觉位置的方式来避险,必然会导致这名男子的妹妹的死亡;既然她是明知的,那么有没有其它方式可以采取呢?她对男子妹妹的死亡是不是有一种放任的心态?2、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自己的损失,同是一样的生命,如此避险显然已经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了;案例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前者:记过、撤职、开除等后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三)刑事责任经济法主体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并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经济纠纷的概述P12(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第四节解决经济纠纷的形式二、协商三、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四、仲裁(一)概念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二)仲裁的种类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经济仲裁的特征:1.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无仲裁协议不受理,有仲裁协议起诉的法院不受理。3.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仲裁特征:1.无须双方达成仲裁协议2.有地域管辖限制,不可自行选择3.对裁决不服,可以起诉。(三)仲裁机构是民间常设机构、社团法人。成员由法律、经贸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四)仲裁协议P151.概念2.有效条件完全民事行为人双方自愿申请仲裁事项符合法定范围人身关系、行政争议和知识产权不适用。仲裁协议必须书面3.仲裁协议无效超出范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胁迫手段签订(五)仲裁程序P161.申请和受理l)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仲裁庭组成约定或选定仲裁员3.开庭和裁决申请人缺席视为撤销,被申请人缺席可裁决4.执行当事人不执行,可申请法院执行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五、经济纠纷的诉讼1.概念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2.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3.提起诉讼的条件P18(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一审判决下达后不服15日内上诉。4.法院的判决与裁定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审判程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六、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胜诉权)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有瑕疵)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引进出口合同)最长时效(20年)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a.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b.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这些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如地震、天灾人祸等二是其他障碍。(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权利人死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C.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的中止类似于秒表的“暂停键”,而诉讼时效的中断类似于秒表的“清零键”。【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2年)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B的借款还需还吗?B向A借了5万元,留下借据,说一年归还,现在一年半都过去了,经A多次催收,B仍未还款。有人说如果两年之内不起诉,法院就不管了。如果超过两年,A还能拿到钱吗?分析: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起算。但这并不是说,超过两年就不用还了,因为诉讼时效还有中断、中止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催B还款,这一行为就中断了诉讼时效,从A催B还款时起,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陈小姐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2006年9月9日晚,陈小姐在一次篝火晚会上的游戏中,耳朵被人砸了蛋糕。当时感觉耳闷耳堵耳痛,经多方诊断为耳膜穿孔。医生说,左耳因蛋糕堵塞耳道后,手掌拍击的气流造成了耳膜穿孔。2006年11月23日,陈小姐进行了耳膜修复手术,陈小姐说:“手术两个月后,我开始耳鸣,至今没有痊愈,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陈小姐遂于2007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赔偿其各种费用近2万元。受理该案后,芙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陈小姐受伤后在2006年11月23日进行了耳膜修复手术,那么从当日起,她就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他人损害,陈小姐应该依法在2007年11月23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而她却迟至2007年12月19日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因此陈小姐要求赵先生赔偿有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2003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6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6年8月2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03年6月20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案例分析: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2006年8月15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无期(合同)债权的债权成立需要先向向债务人请求,只有在宽展期到期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才发生侵害债权的情况。一般宽展期为一个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2006年8月15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谢谢大家!祝同学们学习愉快!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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