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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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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一、对保险利益的理解 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 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未做规定,但第216 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即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这基本体现了保险利益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规定比较简单和笼统, ...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一、对保险利益的理解 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 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未做规定,但第216 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即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这基本体现了保险利益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规定比较简单和笼统, 过于原则, 特别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难以操作, 无法形成准确、统一的理解。 我国《保险法》仅指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保险利益, 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呢? 《保险法》并未做具体规定。对此, 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从字面文义上理解, 似乎严格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 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不是法律承认的利益。英国立法者吸收了严格利益关系与主体划分的观点, 对保险利益的构成和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出相应规定。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 , 而且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 , 即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作为保险利益的构成因素。我国立法者对保险利益的认识, 基本上是借鉴英国立法者的观点, 但比英国立法更为笼统。 笔者认为这种狭义理解的局限性会造成在许多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不能获得赔偿。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但即使以后日趋完善, 也不可能将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利益全部纳入法律规范中。在许多情形下, 虽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或损坏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损,但被保险人却无权获得保险赔偿, 因为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将保险利益严格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 即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不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将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或适法的, 就可以认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即采用合法利益解释之说。笔者认为, 合法利益原则虽然是正确的, 但还不能完全体现保险的精髓, 应做进一步的解释。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 合法意味着只要这种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即是合法, 即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利益, 但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或不违法的利益也应包括在内。保险利益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 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则为非法。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无效。那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何时具有保险利益, 是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呢? 抑或是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呢? 该问题对于处理保险赔偿, 正确适用法律, 解决目前理论与实务中关于国际海上货物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章节并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也未明文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问题, 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 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 许多学者、专家得出结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无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然无效。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保险的目的和性质决定了必须坚持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 从该条款中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投保人在投保时或者说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 而以后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但在保险合同未成立之前, 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只能称为投保人, 而不能称为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为同一人, 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 其身份只能称为投保人, 而当合同成立后才能称为被保险人。所以说, 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应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保险利益, 而不是订立合同后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 对于适用于一般的人身或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说是没有太大问题, 但对于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来说则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以 风险承担的界线作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 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何时对货物承担风险, 何时就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似乎是行不通的, 因为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在CFR 和FOB 价格条件下, 买方在货物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签订后和货物装船前往往会购买货物保险, 此时, 作为买方既不享有货物的所有权, 也不承担货物的风险, 当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 但实务中不可能要求买方获取保险利益后才去购买保险, 因此在未承担货物风险或取得所有权以前买方购买保险不但合理, 而且也为国际货物贸易所必要。在英国, 依据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6 条规定, 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 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 在英国法下, 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在发生损害赔偿事故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不是在订立合同之前或当时。 三、结 语 综上所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应当宽松解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 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无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然无效。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作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 应当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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