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生殖器被狗咬伤获赔偿
?11岁少年生殖器被狗咬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 2004-05-10 15:44:17
4月30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在郊尾法庭,公开宣判了原告许星与被告许春,因动物致人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人民币2095.70元。
2004年1月9日,11岁的少年许星上学途中,经过许春家门前。谁料,许春家饲养的母狗突然向他扑来,咬伤了许星的阴茎中段,鲜血直流,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事故发生后,许星的父亲与许春共同把孩子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十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786.10元。事后,为防止传染狂犬病,许星又多次在福建省卫生防疫站注射疫苗,花去医疗费及交通费等人民币1405.3元。两笔开支合计人民币为4191.40元。在许星受伤后,许春认为其饲养的母狗是拴在自家的门口,是许星好玩,去逗母狗所生的狗仔才遭狗咬,故只同意赔偿医疗费400元,之后便拒不赔偿经济损失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春明知自家门口前沿是通道,有人行走,而把饲养的狗拴在门口,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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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狗咬人损伤的事实发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50%。原告许星年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明知被告门前拴有家狗,在行走时,未尽安全注意事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本身有过错,原告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一定过错。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