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机关部门调整及工作人员重新聘用过程中~对公司机关内工作人员继续实行离岗休养的制度~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离岗休养政策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实行离岗休养政策,30年工龄以上,含30年,距退休8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党委研究同意~也可享受离岗休养政策。(年龄计算用2009减出生年)
二、 离岗休养期间的有关待遇
1、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为本人离岗休养前岗位工资的百分之百~并享受住房补贴以及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享受在岗员工的其它福利待遇和绩效年薪,奖金,。
2、离岗休养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离岗休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由单位代扣代缴。
3、离岗休养期间如遇机关调整工资~离岗休养人员只调整档案工资~不增加实发工资~并将增加的档案工资计入统筹工资总额。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有关要求
1、凡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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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参加重新选聘~未被聘用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人员在未批准离岗之前~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要确保工作资料和资产的完整。待机构调整和人员重新聘用工作结束~作好工作交接和资料移交之后并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可离开。
3、在离岗休养期间如有到其它单位作兼职工作的人员~应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且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和双桥农工商公司的利益~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工作。
遇国家政策调整~此文件与国家政策和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200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