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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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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07期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口万盈于伟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摘要: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妯须履行的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对此仅有概括性规定,故在实务中出现许多纠纷.本文着重对免责条 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如何规避该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责任免除条款,它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 相关法律,对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 18条规定:”保...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07期 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口万盈于伟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摘要: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妯须履行的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对此仅有概括性规定,故在实务中出现许多纠纷.本文着重对免责条 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如何规避该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责任免除条款,它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 相关法律,对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 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这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通过责任免 除条款来侵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也是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但由于《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以致在实 务中往往发生保险人主张已明确说明而投保人却主张其未予说明的情 况,由此出现许多纠纷。 一、风险:免责条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责任免除条款作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其设 立目的在于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防止发生诉争。从某种角度来说,它 主要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是企业,要从经济角度考虑承保 何种风险。【1]此外,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有利于风险管理和研究,即保险 人通过责任免除方式,将其不能承担的特殊风险或高风险进行排除,以 确保保险人稳健经营。所以这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是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而不 能将其视为一种不公平的条款。 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采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形式的保险合同 属于格式合同,故其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 式条款。虽然该类条款具有简便快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优点,但由 于其内容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确定保险人保险责 任的主要依据,故往往成为危险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由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由保险人单方事先拟订,保险人可能违背诚信 原则,在格式条款中设定减免己方责任的内容。因此为弥补该不足,法 律设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 但现实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不少问题,如未对免责条款 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或订立合同前未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解释清楚。 由于很多投保人投保时对专业性很强的保险条款较生疏,对于保险责任 和免除责任往往并未了解清楚就签字盖章,直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时 才真正按照保险人的说明理解条款含义,进而抱怨未能在投保时得到保 险人的明确解释,造成纠纷。【2】 此外,由于法律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规定并不明晰,使得不能 合理认定”保险人已经将责任免除条款作了明确说明”的意思表示,且大 部分声明条款没有专门设计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栏,不能引起投保人的足 够重视。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上述原因,即使保险人已在口头上履行 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其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导致在实践中蕴含着不被司 法机关认可的法律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案件时,往往不认可保险 人对其免责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使该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此类 判例的不断出现,充分表明保险公司现行的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存在着不 被司法机关认可的法律风险。此外,大多数业务人员认为责任免除条款 就是除外责任条款,而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 投保人义务也属于免责条款的一部分,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内容不够全 面。[3] 二、破解:如何规避”责任免除条款”带来的风险? 如何理解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 复》中指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 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 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 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4]对此可以做如下扩充: (一)在认识理念上应当区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差别 ”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究竟是什么?这在操作中并不是很好把 握,法律又未作出规定,以致实践中发生很多争议。根据我国《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则 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笔者认为,”说明”是指保险人阐明合同条款的 含义,同时将要说明的一般条款列明于保单即可。而”明确说明”则要求 保险人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的同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 条款的存在,不能仅仅将免责条款列明于保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 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说明应足以引起投 保人的重视,至少应该让投保人明白保险公司承保哪些危险,不承保哪 些危险;投保人有哪些义务;如果违反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等等。 (二)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详细界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说明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应当对保险合同的一切条款均负有说明 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把什么都说明一 番,故对其说明范围可做如下限定:(1)影响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有关 条款,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2)影响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其它条 款,主要包括: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免责条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索赔的先决条件和其他影响被保险人索赔权利的条款。此外,对于 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以及被保险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 任这些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 2.说明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前者以说明人的自我感 觉为判断标准,后者则以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从立 法宗旨考虑,明确说明的标准应当为: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个体具体情 况,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实施的积极解释行为,其 结果使得投保人个体明晰其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说明的方式: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未规定,故保险人既可采用书面 说明,又可采用口头说明。但由于口头说明无以立证,一旦发生纠纷,保 险人往往很难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所以保险人在投保 单上一般就其明确说明义务设计有投保人声明,要求投保人签字并注明 年月日。实际上,”签名”并不必然意味着保险人确实向投保人履行了说 明义务,但若在当事人签名的情况下,仍判定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对保 险人未免过于苛刻。当然,若投保人能够证明说明书的设计有重大遗漏 或不真实,或保险人在说明时有欺诈等行为,即使说明上有当事人的签 名,亦应认定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 (三)在实务操作中应当规范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种具体的方式说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的说 明义务: 1.将投保单与保险条款连体印刷,因为一般免责条款都在保单的背 面。这样的话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的时候就能看到责任免除条款。[5] 2.将免责条款印得醒目些,与其他条款区别开来。如:考虑对保险 条款的文字实行双色印刷,即条款一般内容用黑色字体,责任免除条款 用彩色字体印刷。 3.在投保单或保单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的下面留出空栏,由投 保人注明接受免责条款并签字。如果没有反证,则视为被保险人愿意接 受其约束。 参考文献: 【1】史学瀛,郭宏彬.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E海:同济出版社, 2001.79 [2]董士忠.浅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对保险责任认定的影响[J]. 经济工作,2005.22 [3】赵定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浅析[J].保险研究,1999.8 [4】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50. 【5】李加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论与实务[J】t上海保险,1999.2 作者简介:万盈,女,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 士研究生;于伟健,男,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 研究生 万方数据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探究 作者: 万盈, 于伟健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刊名: 金卡工程 英文刊名: CARDS WORLD 年,卷(期): 2009,13(7) 被引用次数: 0次 参考文献(5条) 1.史学瀛.郭宏彬 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 2001 2.董士忠 浅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对保险责任认定的影响[期刊论文]-经济工作 2005(22) 3.赵定惠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浅析[期刊论文]-保险研究 1999(08) 4.周玉华 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 2003 5.李加明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论与实务 1999(02)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林金旺.Lin Jinwang 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刍议——兼评2009年新《保险法》 第17条第2款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 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 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 、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2.学位论文 钱建国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 2006 格式条款中如果不存在不合理免责条款,则无须被关注。而保险合同条款及其外观,很容易与具有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相联系。保险合同被认为属 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从而给人以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当然规制保险合同的误导。保险合同之附合特征在于保险技术的要求,保险技术来自保险赖以运作 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的要求。也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合特征(并非全部)体现了一种纯技术性的要求,因而使保险合同有别于其他附合合同。即使保 险合同仍然被视为格式合同,但各国针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并非针对保险合同,特别是作为保险人给付条件的合同条款不受普通格式合同规制的管辖。此 世界各国的立法方向并未在我国得到贯彻,反而课以保险人严格于普通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从不禁止格式合同的使用,仅仅是防止其不利的一面。格式合同的不公平在于其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就保险合同而言,不排除有不合理的免责 条款需要被规制问题,但总体上保险合同中的除外以及类似具有导致保险人责任免除法律效果的条款的存在,是保险经营所依赖的技术性要求的结果。 保险经营的技术是普遍通用的,它产生的法律规则,至少那些重要的法律规则是各国通用的。从而使保险合同必然成为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格式合同。 以附合合同理论可以解释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普通说明义务,无法得出明确说明义务的结果。保险的技术性要求使保险合同成为有别于其他领域格 式合同的附合合同。这种技术性特征要求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效力。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保险技术要求相悖。 3.学位论文 黄宇 论海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007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即排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决定了被保险人自担风险的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赔 偿;因此是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的条款。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具有特定的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向投保人承担的对免责条 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海上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 代课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条款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这在大的方向上无疑是适应国际 保险法律发展趋势的。具体到海上保险,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在海上保险中 ,由于其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显著特征,保险人在违反解释说明义务的后果等方面应该与非海上保险有所区别。但我国目前的海上保险立法并没有体现 出这种应有的差别。笔者认为,如何在强化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同时兼顾到海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是我国海上保险立法面临 的重大课题。即一方面需要强调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另一方面须注意海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海上保险人违反解释说 明义务的后果应作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规定,即赋予海上保险人一定救济权。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海上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及我国近期出现的与该问题有关的几个经典案例。 第二章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性质。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根本理论基础 。 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并从履行主体、义务的内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 论述。 第四章分析了海上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指出基于海上保险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显著特征,海上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 后果应区别于非海上保险。并指出了我国目前海上保险立法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五章详细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争议,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六章在前五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保险实务、司法实践的具体建议。 4.期刊论文 郑林军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管理观察2009,""(9)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因保险法未规定保险人明确说明的方式,故实践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争议 较大,本文试图从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对象即免责条款出发,谈谈保险人如何尽明确说明义务. 5.学位论文 闫锐梅 保险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2006 近几年来,“霸王条款”在各大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频频曝光,反霸呼声日渐高涨,其中,保险免责条款就是重头戏。保险免责条款在控制保 险风险、促进交易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免责条款的广泛使用也带来了诸如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时值《保险法 》修改进入立法程序之际,探讨如何有效地规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着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保险免责条款的形成原因及其利弊的分析入手 ,阐释保险免责条款的若干理论基础,指出对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分类研究的积极意义;并通过梳理与借鉴各国对于保险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若干制 度,对我国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缺失予以检讨;同时在联系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就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则、有关免责 条款效力的法律规范以及对免责条款的行政控制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与笼统对待保险免责条款不同,本文根据性质和内容的差异将其分为除外条款和豁免条款;并分别就各自订入合同的条件、效力规 范等做出规定,使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选择、采用适宜的免责条款,也为有关机关审查、判别 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阐述了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论基础,分别从免责条款的含义、分类、特征、功能、滥用的危害及对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加以论述。在这一部 分,对保险免责条款进行了分类研究,从具体内容的不同性质的角度,细分为豁免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为后文论述提供法理基础。同时,通过分 析车险合同若干免责条款,指出其滥用危害。进而从互利公平原则、交易安全要求、格式条款规制理论三个方面对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理论加以阐释。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其优劣进行评析,指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我 国《保险法》中增加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规定,明确哪些为相对强制性规定,可以由保险人选择确定;哪些属强制性规定,保险人不能作相反的约定 。同时作出一般性规定,以应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特殊情况。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别考察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海商法》的相关 规定,指出各自的特点及其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第四部分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典型保险免责条款具体效力规范、对保险免责条款行政控制措施三个方面提出对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 完善意见。其中,对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从豁免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两个方面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和违反后果。将除 外责任的效力分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和抽象相对无效三种情形加以阐述,并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提出法律上的修正意见。 6.期刊论文 刘柳 《保险法》中关于说明义务条款的若干问题 -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6(23) 我国<保险法>在关于说明义务方面的条款是世界保险法中的创新之举,虽然这有利于投保方获得必要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实务中,却 出现很多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浅析<保险法>说明义务条款中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 7.学位论文 张雪霞 论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2005 本文旨在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引起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重视,为实务界和司法界提供理论参考。全文分为 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文章第一部分对最大诚信义务制度进行了概述。最大诚信义务制度起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渊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大 陆法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经历了其适用于合同关系,适用于债务关系和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个阶段。   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之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信守最大 诚信义务对维持保险业正常秩序作用日显。   文章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所在,探讨了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的内容。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包括订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及时给付义务。 订约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应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但是对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说 明程度以及履行方式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文章就相应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弃权与禁止反言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是保 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本文借鉴外国理论深入研究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涵、适用条件和适用 情形。保险人的及时给付义务是保险人最基本、最起码的义务,是投保人订约目的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保险人对最大诚信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文章最后部分提出了完善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的建议。 8.期刊论文 陈诗颖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7,""(1) 在众多保险争议案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针对保险人是否事前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例甚多.本文从法理角度出 发,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免责条款的范畴和生效要件,界定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并为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六条对策. 9.学位论文 付超伟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之重构 2007 我国保险市场不公平交易现象突出的现实使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成为必要。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7、18条及相关的批复 、复函。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粗糙,引发学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不利于保险人贯彻说明义务制度。本文在分析了现行保险法的立 法不足和实践操作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之后,从该项制度的制定基础入手,认为应从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说明义务对象、说明方式,以及违反该义务的 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说明义务制度进行重构,使之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分为七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概述。本章主要说明义务的性质、特点及说明义务制度的产生、功能以及其与保险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义务制度之差别。 第二章为说明义务制度之现状检讨。认为说明义务来源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传统观点受到诸多质疑。现行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说明义务对 象的规定并不合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立法用语更引发了学界诸多争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实务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三章为说明义务制度基础的重新审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依据。当事人合意、保险业 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市场的“诚信危机”客观上也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 第四章为说明义务主体与说明时间的界定。说明义务的主体还应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招保人员。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合同复效 或变更时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第五章为说明义务对象的反思。根据保险人在展业和承保工作的客观情况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对象应作限制解释。而对于免责条 款、保险责任条款、合同生效条款,以及某些容易误解的保险术语,保险人需要履行特殊说明义务。 第六章为说明方式及标准之改进。目前保险人对于说明义务的履行达不到法律要求,应改进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采取保险人主动说明与回答咨询 相结合的方式,并采取“修正的一般标准”以兼顾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平衡. 第七章为违反说明义务的责任设计。不利解释原则与说明义务是并行的两套制度,其局限性要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冷静观察期制度虽然能对说明义务履行形式化缺陷进行弥补,但并不能取代说明义务制度。保险人未尽特殊说明义务时,应赋予投保人以变更权和撤销 权,并结合不利解释制度对投保人利益进行保护. 10.期刊论文 李理.LI Li 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河北法学2007,25(12)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 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 :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 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kgc200907033.aspx 授权使用:广东金融学院(gdjrxy),授权号:9dad5290-477e-4a47-b8bb-9e16015374ec 下载时间: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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