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租协议 汽车出租协议 出租方: 重庆国君汽车修理厂 承租方: 重庆建工升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长安之星汽车壹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载人及轻量货物用。出租方提供驾驶员一名,承租方只有调度权。 二、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协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有权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三、租用期定为半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 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圆整),每月结算一次,从交车之日起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所用燃料、停车费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保养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