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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联建纠纷案看合同解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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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联建纠纷案看合同解释制度从一联建纠纷案看合同解释制度 作者:魏宗彬   未分类   2004-11-28 目  次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相关条款存在的理解争议 三、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 四、用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解决本案的条款争议 一、案情简介 (一)、1998年6月16日甲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所享有的15.3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由房地产公司投入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然后将所得的房屋按约定进行分配.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1、关于双方受益及分配比例...

从一联建纠纷案看合同解释制度
从一联建纠纷案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解释制度 作者:魏宗彬   未分类   2004-11-28 目  次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相关条款存在的理解争议 三、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 四、用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解决本案的条款争议 一、案情简介 (一)、1998年6月16日甲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所享有的15.3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由房地产公司投入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然后将所得的房屋按约定进行分配.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1、关于双方受益及分配比例条款 “第一、二层商场、地下室及其公共建筑面积按3:7的比例进行竖向分配(即甲公司30%,房地产公司70%).” “住宅面积按3.5:6.5的比例进行竖向分配(即甲公司35%,房地产公司65%)” 2、关于违约及其处罚条款 “甲方(甲公司)……不能按时移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时移交开发场地,乙方(房地产公司)应向甲方按2800万元的1.8%(月息)收取滞纳金.” (《合同书》第七条第1项) “乙方因资金原因,在三年内未移交甲方应得的全部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 (《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 3、关于工程工期的条款 “本开发工程工期为叁年(32个月至36个月)” “从甲方交付土地给乙方三个月期满时,开始计算工期.” 另外,双方还约定:“甲方分得的全部房屋必须是成品房(一般装修),水、电、气、闭路、电讯五通(安装天然气、闭路、电讯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合同书》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房地产公司移交了用于开发房地产的土地,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正式取得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并按约定步骤进行了投资开发.至2001年2月除地下室一出口尚未完工外,其余工程相继完工. (三)、2001年2月20日双方依据《合同书》对分配面积、财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形成《决算书》. 《决算书》对住宅房屋和除地下室部分的非住宅房屋的分配在位置上进行了定位并交付.针对地下室作了以下约定: 1、地下室面积为5925.27平方米.其中甲公司分配1777.58平方米,“其位置待定”;房地产公司分配4147.58平方米,“其位置待定”。 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双方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工程合同书》,将地下室按期(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交付给甲公司使用。由于地下室另一出口尚未完工,地下室暂不能正常使用,在未正式交付使用前,原则上双方按项目的纯利润以3:7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双方另行协商,再签订项目合同”。(《决算书》第六条) (四)、至2002年9月地下室一出口仍未完工,双方也因种种原因未按《决算书》之约定针对地下室达成新的协议.同月20日甲公司以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书》“三年内移交全部房屋”的约定向其交付地下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其支付按2800万元的1.8%(月息)计算的违约金150万元. 二、本案相关条款存在的理解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房地产公司在地下室交付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在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一)、要解决房地产公司在地下室交付上是否构成违约问题,首先要确定地下室的交付时间,涉及到地下室交付时间的相关条款有: “乙方因资金原因,在三年内未移交甲方应得的全部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 (《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 “本开发工程工期为叁年(32个月至36个月),从甲方交付土地给乙方三个月期满时,开始计算工期.” (《合同书》第六条) 地下室面积为5925.27平方米.其中甲公司分配1777.58平方米,“其位置待定”;房地产公司分配4147.58平方米,“其位置待定”。(《决算书》第三条第(五)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双方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工程合同书》,将地下室按期(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交付给甲公司使用。由于地下室另一出口尚未完工,地下室暂不能正常使用,在未正式交付使用前,原则上双方按项目的纯利润以3:7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再签订项目合同”。(《决算书》第六条) 从以上《合同书》中约定的条款看,基本上确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为“三年内”;但从《决算书》的约定看,首先肯定了地下室分配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其次对地下使得交付时间做出“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的约定,由此可见,《决算书》基本上确定了地下室交付时间为“双方另行协商”,其交付日期实际上处于未定状态。 因此,站在原告(甲公司)立场会主张:地下室应在原告交付土地给被告三个月期满时起“三年内”交付,现被告已超过三年未交付,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站在被告(房地产公司)的立场会主张:地下室交付时间处于未定状态,在此情况下,不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在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对此,相关的条款有: “甲方(甲公司)……不能按时移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时移交开发场地,乙方(房地产公司)应向甲方按2800万元的1.8%(月息)收取滞纳金.” (《合同书》第七条第1项) “乙方因资金原因,在三年内未移交甲方应得的全部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 (《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 依据《合同书》第七条第4现约定内容,有两种理解:第一,只要被告在三年内没有移交全部房屋,被告就要承担原告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第二,只有在三年内没有移交全部房屋,被告才承担原告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因此,站在原告你残废要求被告应地下时迟延交付,应承担总收益2800万元1.8%(月息)的滞纳金;站在被告的立场,会主张只就地下室的迟延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对已移交部分的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双方在相关条款上的理解究竟谁对谁非,现在并无定论。但主张者必然要对其主张提出充分的依据,以期法官对自己的主张予以采纳,这就不得不依据合同的解释制度来解决。 三、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 1、合同解释产生的原因及其目的 合同解释是因缔约人对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条款前后自相矛盾等而产生解释之必要。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词义本身具有含糊性,该词虽然有核心的涵义,但它与其他词语之间的界限不清楚;(2)词义本身具有模棱两可性,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涵义;(3)合同前后或主文与附件自相矛盾。合同解释的基本目的旨在使这些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化以求当事人间纠纷的合理解决。 2、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规定表明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要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向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文义解释首先要求按照合同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予以解释,在当事人按照通常含义使用该词句时尤其如此,这体现了合同解释的客观主义。其次,由于当事人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时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这体现了合同解释的主观主义。文义解释要以合同词句为出发点,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 整体解释原则,是指要将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中,联系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不应割裂、孤立地予以理解。这一原则强调构成合同的各个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总体上把握和理解合同要求,而不拘泥于个别条款和文字。 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因此,要求在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做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这里的目的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共同目的,或一方当事人已知或明知对方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 习惯解释原则,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予以明确。这里的交易习惯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均共知共识的习惯,也包括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交易所形成的特殊习惯。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部合同法的始终,同时,也时合同解释的一个重要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诚信解释是指依据双方意思表示合理地对合同予以解释,是合同的一种补充和修正解释。 以上是《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实际上依据合同法的合法、公平原则,在学理和实践上还有以下两种解释原则: 合法解释原则,即解释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平解释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从双方利益考虑对合同做出公平解释,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另外,还有我国法律尚未正式确认的历史解释原则,所谓合同历史解释,是指合同解释不能只着眼于合同条款本身,更不能拘泥于条款所用的词句,相反,解释合同应当详尽了解合同条款的背景情况,例如考虑协商过程、来往文件、合同草案、谈判中发表的意见等。同时,还必须考虑签订时的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或其他方式解释,都是一种手段而已,而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显现,应将各种解释方式联系起来运用,以文义解释为客观解释基础,以目的解释为主导,以整体解释、习惯解释为补充,以公平、诚信解释为修正。各种解释方式可以并行运用。 3、合同解释的规则 在学理和实践中,合同解释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买了特定的款项,为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 “同样种类”规则,如果当事人列明了特定的项目,随后又使用了更为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包含与特定项目类似的项目。 “特定性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规则,在两项条款有明显冲突以致于都不能充分赋予法律效力时,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可能越能反映了当事人的真意。因此,特定性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合同术语的份量重于格式条款用语。同时,手写的术语,一般都优先与印刷的或打印的术语,而打印的术语又优先于印刷的术语。    四、用合同解释制度的内容解决本案的条款争议 1、关于地下室交付时间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地下室交付时间的争议,其产生根源于“按期(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如果没有“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作为“按期”的注解,则地下室的交付时间非常明确,即为“三年内”。县长在原告的立场,要主张地下室交付时间为“三年内”,则应合理的排除该注解,而作为被告要主张地下室交付时间尚未确定,则因对该注解的合理性加以阐明。 站在原告立场,要合理排除对“按期”二字的注解,可以采用历史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能只着眼于合同条款本身,而应当详尽了解合同条款的背景情况。在本案中《决算书》签订于2001年2月20日,此时离“三年”期满还有近一年的时间,而在此时,地下室仅一出口尚未完工,因此作原告在当时不会预料到一个出口竟会超过一年时间都修不好,在当时作为原告的本意,应是在以“三年内”交付地下室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协商交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的交付时间,应该是在“三年内”的任一时间。由此将注解予以合理的排除。 站在被告立场,可以采用整体解释原则、特定性规定优先予一般性规定的规则。首先整体解释原则要求将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中,联系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不应割裂、孤立地予以理解。在本案中,《决算书》的六条中约定有“由于地下室另一出口尚未完工,地下室暂不能正常使用”之内容,结合此内容可知:双方在签订《决算书》时,均知悉地下室尚未完工之事实,并且均明白还地下室何时完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意将地下室的交付时间交由双方另行协商,已表明,原告接受地下室尚未完工之事实,愿意承受地下室的完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后果。因此,对地下室的交付时间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实质上是双方对地下室交付时间的新约定,此新约定是对《合同书》中关于交付时间条款的变更和更替。《合同书》中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因此而失效。由此得出,地下室交付时间为“双方另行协商”。 另外,根据“特定性规定优先予一般性规定”规则的要求,两项条款有明显冲突以致于都不能充分赋予法律效力时,适用特定性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在本案中,《合同书》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是对全部房屋的交付时间所作的原则上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而《决算书》中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是针对全部房屋中的地下室部分交付时间的约定,并且用“以签订地下室分配协议为依据”作为对“按期”作注解的特定方式予以体现,是特定条款。因此,根据“特定性规定优先予一般性规定”规则,也可以得出地下室交付时间为“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 于在违约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承何种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由于得以确认被告违约责任形式的条款在《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规定为:“乙方因资金原因,在三年内未移交甲方应得的全部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而此约定因缺少必要的关联词,造成在理解上发生争议:一为,只要被告在三年内没有移交全部房屋,被告就要承担原告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二为:只有在三年内没有移交全部房屋,被告才承担原告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 站在原告的立场,要主张第一种理解,可以采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在本案中,除《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规定了被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外,还在《合同书》第七条第1项中规定了原告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即为:“甲方(甲公司)……不能按时移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时移交开发场地,乙方(房地产公司)应向甲方按2800万元的1.8%(月息)收取滞纳金.”对比两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形式可以发现,两条款规定了同样的罚则,即任一方只要违约就应按2800万元 1.8%(月息)向另一方缴纳滞纳金。由此表明,双方为了平衡利益关系,规定了对等的违约处罚罚则。因此,通过比较得出,《合同书》第七条第4项规定的真实意图是只要被告在三年内没有移交全部房屋,被告就要承担原告总收益2800万元 1.8%(月息)的滞纳金。 站在被告的立场,要主张第二种理解,可采用公平、合法解释原则。首先,公平解释原则要求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从双方利益考虑对合同做出公平解释,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本案中,被告早已向原告交付了除地下室以外的所有房屋,而未交的地下室部分只占应交房屋的14%,向仅因14%部分违约,却要求被告对其余已交付的86%部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失公平,不符合合同的公平原则,不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其次,合法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只有14%部分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并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使用,也就是说本案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不会因为部分未履行而妨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被告只需要对其迟延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对整个合同标的承担违约责任。(完) 甲方: 贵阳市地方建筑材料工业公司水泥预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解决甲方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恢复甲方生产,配合贵阳市城市改造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联合开发金鸭村地籍号:W-2-1-122-X,宗地图号 2944000-3659000项目,经双方商定,一致同意签定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联建项目    1.名称: 金鸭样板小区(暂定名)    2.性质: 综合商住小区    3.建设地点:贵阳市野鸭乡金鸭村(白云大道)即甲方所属地块,地籍号W-2-1-122-X,宗地图号: 2944000-3659000占地面积为22992.59㎡    4.建设规模:以规划审批方案为准。 二、联建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附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建设用地,作为资源投入;乙方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建安 资金,作为资本投入,双方联合开发。 三、双方责任:    1.负责提供该地块地相关的法律文件;土地证、产权证等。    2.与乙方共同办理有关开发手续及在乙方协助下  办理国家对特困企业税费、规费的减免手续。    3.负责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协助乙方进行房屋的拆除及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水电源 ,由乙方付费。    乙方责任:    1.承担该土地新建建筑物项目说所属的全部建安资金。    2.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开发建设期间土地红线范围内30户住户的周转过渡费(以2000年3月28日前住户为准)。    3.在甲方协助下乙方负责办理规划定点等手续。    4.与甲方共同完善建设施工的前期工作,并全权负责开发管理工作。    5.负责委托办理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方案及承担设计费用。    6.负责选择施工队伍,与甲方共同监督施工质量。    7.负责房屋销售工作。 四、分配方案:     1.根据规划部门审定的该宗地内总建筑面积在竣工后,甲方分得建筑面积20%,乙方分得建筑面积80%。    2.考虑甲方要求,在该宗地上沿街道土地,先行申报修建综合门面,其分配比例为3:7,即甲方占30%,乙方占70%。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正式签订,即具有法制效力,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甲乙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如违约,违约方应付另一方(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乙方因资金等原因造成停工6个月以上,视为乙方违约。    3.甲方因联建手续不完善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其他条件:    1.在甲、乙双方签订联建合同后,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合同。    2.甲、乙双方联建过程中,甲方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3.甲、乙双方组建联建办公室,负责前期工作和施工管理,(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甲方不负责任)。    4.该合同不受双方人事变更和体制变更而变动。合同条款将衔接执行,确保该合同的延续性和法律性。    5.甲、乙双方积极争取国家对“退二进三”政策上的支持及本开发项目税费、规费上的减免。为能减免的部份,双 方按分成比例分摊。 七、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双方各执六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开发项目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贵阳市地方建筑材料工                  乙方: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       业公司水泥预制品厂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远志                            法人代表:何天明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这个案子的联建是有开发资质的对方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资金开发,我司投入后续资金,双方分成,实质上是代对方支付他应分物业的开发成本(不含地价)取得我方分得物业相应比例的土地,(如2:8分成,即是我方用总开发成本《不含地价》的20%获得其余80%的土地)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 我的问题在于1、现在据说要把土地过户(如,80%)到我方名下,除了营业税和契税外要重新签出让合同,由于出让金现在比原买地时高,还需要补交差额部分出让金。我不明白法律依据何在? 2、如果我司出钱,仍以对方名义拿预售许可证,以对方的名义卖房,当然不会有上述的费用发生,但可能出现资金风险,即如果对方有其他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资产保全,直接对对方名下的预售许可证进行处置。这样的话我司的权利无法保证。 3、我也想过把对方名下的土地先抵押给我司,但国土部门说,土地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不能抵押给单位。 以对方名义开发,怎样保证我司资金的安全呢?如果收购对方公司,因为有很多呆帐,不好办。把这块地从对方公司的名下剥离出来,再注资成立项目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呢? 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般性合作项目)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06-3-26 15:51:5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 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25亿元获得乙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    建设项目75%的开发经营权。甲方出资后,甲方按75%,乙方按25%的比例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并按此比例分享建设项目所获利润。   二、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 ,占地面积129300平方米。拟建设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的别墅、商住楼。具体建设项目及设计方案以经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   三、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余款 元,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付清。   四、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联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联合开发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 方委派,付主任一名由 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甲、乙两方按照2:1的比例委派。联合开发办公室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负责人由 方委派,销售部负责人由 方委派,财务部负责人由 方委派,财务部负责人兼任会计,由 方委派出纳一名,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各部门对联合开发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均应由联合开发办公室办公会议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联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各方委派人员的工资由甲、乙方各自负担)由联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生效。   五、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本合作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费用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75:25的比例划入双方共同开立的帐户,专款专用。划入时间以联合开发办公室呈报的用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为准。用款计划应以甲、乙双方审核批准的工程概算为基础,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如需追加投资或者用款计划需调整或变更,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六、成本核算及利润分配   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依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甲、乙方75:25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乙方75:25的比例分别记帐,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用销售款项。   七、前期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应以甲方为主开始办理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前期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等。上述事项如需乙方盖章确认,甲方应在三日前将有关文件送达乙方。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应付款项,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二笔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违约所涉及标的额的20%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联合开发办公室”。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联合开发办公室”印章,并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2、因建设项目而产生的风险及对外责任由甲、乙双方按照75:25的比例承担,但由于一方单方过错导致的对外责任,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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