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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第十四章退休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第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五章申诉控告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第十四章退休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第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五章申诉控告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第九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十八章附则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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