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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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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第10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10.1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10.1.1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

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第10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10.1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体系构成10.1.1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GB16297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原则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导则HJ2.2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2008〕82号文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HJ2.2和环函〔2009〕22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10.1.2评价标准空间体系构成与防护距离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与有组织排放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从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空间区域上来看,自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到厂界、厂界外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等的评价区范围内,四部分区域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分别执行的标准主要是:(1)A区域,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源产生的区域,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源强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A区域范围是不一样的。例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规定: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最大浓度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规定: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2)B区域,即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的各厂界,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的标准。比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附录C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的B区域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规定: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规定,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3)C区域,即自建设项目厂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如GB3095、TJ36等)。若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时,C区域应指自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或卫生防护距离)的外边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4)D区域,即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的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应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D区域是由于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情况下,从厂界到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边界之间的区域。对大气环评来说,这一区域是自执行排放标准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渡区域,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必须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其次是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10.2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技术方法10.2.1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或GB/T3840,为一个标准两个标准号,下同)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可见,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10.2.2计算公式法及其技术要点10.2.2.1GB/T13201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GB/T1320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如下:(10-1)式中:QC为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为标准浓度限值(mg/m3);L为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为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确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源面积时,只将产生某种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算作面源面积,不应将整个厂区全部计入。当无组织排放源为大于一个互不相连的区域时,应作为几个面源分别处理。A、B、C、D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详见表10-1。表10-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计算系数 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L,m L≤1000 1000<L≤2000 L>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A <22~4>4 400700530 400470350 400350260 400700530 400470350 400350260 80380290 80250190 80190110 B <2>2 0.010.021 0.0150.036 0.0150.036 C <2>2 1.851.85 1.791.77 1.791.77 D <2>2 0.780.84 0.780.84 0.570.76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2)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3)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由于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主要因素是无组织排放源,特征大气污染物一般是无组织排放的排毒系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容许浓度之比值)最大的污染物,当几种污染物的排毒系数相差不大时,应考虑高架源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构成种类。其中,急性反应指标,是指短时间内一次染毒(吸入、口入、皮入),迅速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急性反应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机溶剂、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光气、铅、汞、毒鼠强等。慢性反应指标,是指慢性染毒(长期反复染毒),累积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慢性反应的有害物质有SO2、NO2、生产性粉尘等。10.2.2.2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1)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当注意的是:有行业标准的,必须首先从严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将计算结果与之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小于行业标准,则执行行业标准;若计算结果大于行业标准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削减源强、实施相关搬迁方案等,以达到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通过计算,并依项目周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达标及应该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对扩建工程确定的基础上,还应给出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2)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是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与居住区边界之间的最小直线距离,而非厂界至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呼吸带所涵盖区域范围,与生产单元到居住区之间区域范围应等同,即在污染源所有影响区域范围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厂区内、厂界、厂界外,则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如在厂区内就满足GB3095及TJ36要求,可不必设置卫生防护距离。(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民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4)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当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距离大的一级。(5)计算风速必须按规定取近5年平均风速值。(6)卫生防护距离是环境保护中执行的标准控制措施之一,鉴于GB/T1320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估算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最好用模式计算轴线浓度校核,最终与厂界浓度达标分析结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保持一致,即浓度轴线分布规律在厂界、卫生防护距离处应结论一致。若无组织排放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已超过了厂界浓度限值,则必须先削减源强,使其厂界浓度首先达标,然后再判断是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问题。(7)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计算应按各种有害气体单独作用的影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最终结果取其中最大者。但是,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8)为了控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和地方都制订了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定了某些高架源的排放水平。另外通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完好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国内生产管理与污染物控制处于先进水平的同类企业的现有水平及改进的可能性确定。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9)在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时,首先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任何一次浓度限值;其次是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规定的居住区一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该标准只规定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一般可取其日均浓度限值的3倍,但对于致癌物质、毒性可积累的物质,如苯、汞、铅等,则直接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10)卫生防护距离确定后,应根据项目评价区地理位置图或厂区平面布置图,画出以卫生防护距离为半径的圆圈线,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达标,且作为以后规划及建设的科学依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11)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应在风洞模拟或现场扩散试验的基础上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并报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和环境主管部分确定。10.2.3行业标准法及其技术要点10.2.3.1行业标准法规定的主要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针对GB/T13201计算公式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经常出现计算值偏大的问题,基于1962年颁布的GBJ1-19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已废止,是沿用前苏联同类标准制定的)、1979年颁布的修订后的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1980年起至2000年,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拟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根据现场调研、实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资料,先后研究制定了30几个行业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涵盖了造纸、水泥、炼油、炼铁、焦化、氯碱、火葬、铅蓄电池等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各自详细内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及卫生部旧网站中的“卫生标准”栏目中调阅(http://61.49.18.91/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index.htm)。表10-2简要列出了各行业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及技术规定见附录A。表10-2各行业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m) 企业类型 规模(t/a) 近5年平均风速(m/s) 标准 <2 2~4 >4 1硫酸盐造纸厂 1000 800 600 GB11654-89 2氯丁橡胶厂 2000 1600 1200 GB11655-89 3黄磷厂 1000 800 600 GB11656-89 4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 800 600 GB11657-89 5聚氯乙烯树脂厂 <10000 1000 800 600 ≥10000 1200 1000 800 6铅蓄电池厂 <100000kVA 600 400 300 GB11659-89 ≥100000kVA 800 500 400 7炼铁厂 1400 1200 1000 GB11660-89 8焦化厂 1400 1000 800 GB11661-89 9烧结厂 600 500 400 GB11662-89 10硫酸厂 600 600 400 GB11663-89 11钙镁磷肥厂 1000 800 600 GB11664-89 12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 600 600 GB11665-89 13小型氮肥厂 合成氨(万吨率) 2.5 1200 800 600 GB11666-89 ≥2.5 1600 1000 800 14水泥厂 年产水泥,×104t ≥50 600 500 400 GB18068-2000 <50 500 400 300 15硫化碱厂 600 500 400 GB18069-2000 16油漆厂 700 600 500 GB18070-2000 17氯碱厂 生产规模(t/a) <10000 800 600 400 GB18071-2000 ≥10000 1000 800 600 18塑料厂 生产规模(t/a) ≤1000 100 GB18072-2000 19炭素厂 年产石墨电极,t >10000 1000 800 600 GB18073-2000 ≤10000 800 600 500 20内燃机厂 400 300 200 GB18074-2000 21汽车制造厂 500 400 300 GB18075-2000 22石灰厂 300 200 100 GB18076-2000 23石棉制品厂 300 300 200 GB18077-2000 24肉联厂 班屠宰量(头) <2000 700 500 400 GB18078-2000 ≥2000 800 600 500 25制胶厂 生产规模(t/a) <1500 600 400 300 GB18079-2000 ≥1500 700 500 400 26缫丝厂 缫丝规模(绪) <5000 200 150 100 GB18080-2000 ≥5000 250 200 150 27火葬厂 年焚尸量,具 >4000 700 600 500 GB18081-2000 ≤4000 500 400 300 28制革厂 万张/年 <20 500 500 300 GB18082-2000 ≥20 600 400 400 29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 详细内容见附录A GB18083-2000 30煤制气厂 煤气日储存量(t) <100 2000 GB/T17222-1998 100〜300 3000 >300 4000 31电视塔电磁辐射 详细内容见附录A 无标准号 32硫化钠厂 600 500 400 无标准号 33炼油厂 详细内容见附录A GB8195-87 34石油化工企业 详细内容见附录A SH3093-1999注: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10.2.3.2行业标准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在执行各行业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鉴于各行业标准制订时,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基础,即是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而对于工艺、设备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可能会较大,因此不适宜直接执行行业标准,评价时也必须提出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水平等要求。(2)确定执行行业卫生距离标准的同时,应与厂界浓度预测、环境空气敏感区浓度预测、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等评价结果综合验证并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差异较大的情形,即项目的厂界浓度、环境空气敏感区浓度必须首先达标。(3)注意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的确定,比如GB18078-2000规定的班屠宰量(头),可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中的规定,对不同蓄禽种类的屠宰量规模换算成猪的屠宰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4)应采用近5年平均风速确定各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注意行业标准一般只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且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评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5)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一般只适用于标准实施后的新建项目。例如SH3093-1999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守本标准。对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须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另外对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减少30%。(6)考虑恶臭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影响,对有些项目必须设置最小的卫生防护距离,尤其是石油化工项目或生产装置。例如:SH3093-1999规定: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7)注意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电视塔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距离,与以大气污染影响为判别依据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不同。例如《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8)需要注意有关地方标准中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比如:吉林省地方标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DB22/426-2005)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至少为10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但宜绿化。(9)《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规定的:养猪场(头)500~10000为200~800m;10000~25000头为800~1000m。环发[2004]18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中规定:“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另外,对项目选址或选线、危险化学品储存等涉及到的建设项目与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之间的缓冲距离、卫生、环境、安全防护等最小距离有关规定,必须同时执行(如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小距离等)。详细内容将在10.4节进行论述。10.2.3.3行业标准法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执行的可行性分析虽然行业标准法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但是行业标准法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基于考虑建设项目的气态化学污染物、尘粒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理因素污染(噪声、微波电磁辐射)和环境风险等有害因素的特点(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并进行现场实测与模式推算、环境影响评价资料调查、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类比国外卫生标准、模式验证等综合得出的,其科学、客观与实际的合理性是任何纯粹的模式理论计算方法不可比的。其中,各行业标准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模式的函数关系见表10-3。表10-3各行业标准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模式的函数关系 有害因素类别 模式名称 模式的函数关系 污染因素 气态化学污染物类 高斯连续点源扩散模式 SO2、H2S、Cl2、NH3、HCl、HF、Pb、苯系物、多环芳烃、飘尘等 面源扩散模式 尘粒污染物类 倾斜烟云模式 TSP(除纤维状尘粘外白烟尘、生产性粉尘) 尘粒面源模式 恶臭污染物类 官能试验正解法 恶臭气体 物理因素污染类 噪声 声源至接受点声压、声功率衰减模式 噪声 微波辐射 电磁辐射衰减模式 电磁辐射 环境风险因素类 霍普金森标尺化定律 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注:①恶臭污染物类,与一般气态污染物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原则与方法的不同,恶臭排放源强是以单位时间排入大气的恶臭强度计,其排放浓度是将单位体积清洁空气污染到嗅阈浓度的恶臭物质的量(OLF/m3)。采用恶臭物质的感官鉴定正解概率方法确定恶臭强度(OLF)。根据国外研究和现场实测研究表明,恶臭物质的扩散符合气态化学污染物扩散规律,近似于正态分布。因此,固定高架源可采用高斯扩散模式确定空间任一点恶臭浓度,恶臭的无组织排放可用等效点源的面源扩散模式估算地面恶臭浓度。②环境风险因素类,制定风险因素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亦可称安全防护距离标准)的原则是首先判断风险表征,根据风险来源出现的频率级别,确定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并估算出稀少事件的风险度。根据事件回顾性调查确定模式和计算参数选择。例如煤制气厂贮罐爆燃威力估算通常选用霍普金森标尺化定律,其中作为基准值的关键参数“压强”即由事件回顾性调查取得的破环程度而确定。③上表引自,邵强、洪燕峰、窦燕生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Ⅰ.方法学”,卫生研究,第23卷第5期,1994年9月,P317。有关注释内容引自,邵强、洪燕峰、窦燕生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Ⅱ.研究结果及结论“,卫生研究,第23卷第6期,1994年11月,P377~380。另外,各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一般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无法完全取代前者。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原国家及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可参照执行。一定条件下:在各行业标准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中均明确规定,此法只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此外,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因素的影响”,这也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提供了参考。一定时期内:鉴于SCREEN3模型法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偏重于理论计算,将来应参照行业标准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实践,在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规范、建立相应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系统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各行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在此标准体系建立之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参照执行。10.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的技术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了规定。2008年9月4日国家环境部也在环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了“环境防护距离”的评价要求。例如: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中规定“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在“二、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类项目”中规定“6、恶臭防护距离: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在“三、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类项目”中规定“5、恶臭防护距离: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可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进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确定。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计算公式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应同时作为参考依据,原国家及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需执行。10.3.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示意见图10-1。图中圆形区域的半径R,即为计算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图中阴影区域,即为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图10-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示意图10.3.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及其技术要点10.3.2.1SCREEN3模式系统理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是基于估算模式(SCREEN3)开发的计算模式,此模式主要用于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是基于ISC3模型的估算模式,鉴于其最新的版本AERSCREEN估算模式(基于AERMOD模型)美国环保局法规模式中心尚未公布,目前的研究、计算和HJ2.2也都以SCREEN3来进行和规定。对于面源,AERMOD在ISC3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实用的内容。面源形状的输入参数除正方形和矩形外,还可以输入圆形和多边形。多边形可允许多至接近于圆的20个边。圆形应输入圆心位置和半径。可见AERMOD模型中面源处理功能被增强,AERMOD模型中对于面源模式与ISC3模型是基本一致的。SCREEN3采用了单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合模拟小尺度范围内流场一致的气态污染物的传输与扩散,可用于模拟点源、面源、线源、体源、逆温、海岸线等的下风向轴线上的最大浓度。由于默认选项为城市复杂地形、所有气象组合(A~B~C~D~E~F各稳定度和风速自1.0m/s~20.0m/s),SCREEN3模式(或未来的AERSCREEN)估算的地面浓度大于等于采用ISC3模型(或未来的AERMOD模式)用全部气象数据和地形数据计算的浓度,因此基于估算模式开发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也是保守的。10.3.2.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技术要点(1)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首先,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浓度必须达标;其次,无组织排放源场界外存在小时(或一次)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采用推荐模式(SCREEN3或AERSCREEN)计算各无组织源的环境空气质量最远达标距离,计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结合总平面布置和环境敏感区分布图,绘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图,如有多个无组织源应绘制各自的包罗线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时,不需要考虑原来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时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参数确定1)模型为SCREEN3模型(VERSIONDATED96043)或未来的AERSCREEN,计算参数默认值采用了城市地面、测风高度10m、考虑所有风向与所有气象组合的方式。2)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计算点默认值为离源中心10m到5000m,在100m内间隔采用10m,100m以上采用50m,不需对模型最终的输出结果进行提级或取整。如超标距离大于2000m,应先削减排放源强,再计算环境防护距离。3)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防护距离,并按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4)对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或虽属不同生产单元但距离近、范围小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如果有多个不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的无组织排放面源,应对每一个面源分别计算各自的防护距离,画出各自的控制区,这些控制区合并组成项目的防护控制区域。6)对于非矩形面源,要折算成面积相等、形状相近的矩形面源(但不应将全部非矩形面源都折算成正方形面源,除非形状上接近正方形),且要求面源的长、短边长比值不能超过10:1,超出这个限制的宜分成多个面源。(4)计算环境防护距离时应采用的评价标准应遵循GB3095中的1小时浓度标准或TJ36中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一次浓度标准的规定。如无小时标准执行日均标准。有厂界排放浓度标准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应首先满足GB16297、GB14554等规定的厂界浓度排放标准。如预测结果在厂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必须要求工程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以削减排放源强。(5)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应根据工程分析确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参数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环境防护距离大于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则必须采取措施削减源强,这样还应该与厂界浓度预测结果和评价区域最大浓度预测结果来相互比较,确定合理客观的评价结论和保守预测结果。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应同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可分别评价。(6)新建工程、现有工程和全厂防护距离的共同确定在具体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注意新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也应注意现有工程防护距离的确定,及全厂防护距离的确定,并应分别图示防护区域范围。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本身为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的,如学校、医院、居住区等,还应注意其周围项目的防护距离规定,比如某旧村改造项目,其拟选厂址毗邻两个养殖场,据调查养殖场均设置了500m的防护距离,则该旧村改造项目选址是不合理的。(7)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与估算模式和进一步预测模式浓度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应当注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与进一步预测模式的浓度计算结果并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得到的污染物浓度预测结果,是考虑了建设项目所有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的共同浓度贡献,以及评价区域实际地形地貌、气象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因此场界外的浓度预测结果可能超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估算结果。对于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之外出现预测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形,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源控制与削减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而作为环境管理规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仅是按无组织排放源、设定默认条件下的计算结果。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默认选项城市),与估算模式浓度计算结果(选项为城市时),在同一无组织排放参数条件下,应当是一致的。(8)不必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情形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时,如果给定的计算点(10m和50m间距离散点)都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但最大落地浓度点超标,则防护距离取超标点外延的邻近计算点。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的无组织排放源,不必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9)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有敏感目标时的解决方案当计算确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有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时,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1)削减源强。必须采取更加严格可行和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以削减排放源强;最终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污染物排放源强,应采用削减后的源强。2)优化总平面布置。调整无组织排放源与敏感目标的相对位置,避免不利影响。3)另选厂址。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另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目标的厂址。4)落实敏感目标搬迁方案。结合被影响敏感目标公众参与意见,制定完善的搬迁方案(搬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搬迁去向、搬迁时限、资金保障等),确保建设项目试运行前搬迁完毕。10.3.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对比10.3.3.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两种方法对比对于没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项目,分别采用SCREEN3模型法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计算公式法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对比结果详见表10-4。对于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项目,采用SCREEN3模型法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行业标准法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对比结果详见表10-5。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分别给出了初始计算值(即最远超标点离面源中心距离)、最终执行评价值(即按规定级差取整后的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则直接给出取整结果。例如:表10-4中2某60万t/a纯碱工程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值为1150m,卫生防护距离初始计算结果为1471m但取整结果为1500m。表10-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和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对比 项目名称 污染因子 标准值(mg/m3) 无组织排放面源 计算结果对比(m) 行业标准卫生防护距离 源强(kg/h) 面积(m2)或面源长宽 源高(m) 计算公式法卫生防护距离 SCREEN3模型法环境防护距离 1、某5万t/a电解铝工程 F 0.02GB3095-1996 0.55 41924446×94 25 651-7001.8m/s,Ⅰ类 0 无 2、某60万t/a纯碱工程 NH3 0.2TJ36-79 24.0 240000600×400 15 1471-15003.7m/s,Ⅰ类 1150 无 3、某油库工程 非甲烷总烃 2.0参考 76.92 300000600×500 10 202-3004.1m/s,Ⅲ类 0 无 4、某PTA工程 醋酸 0.2前苏联GH245-71 2.36 54027×20 5 545-6001.4m/s,Ⅱ类 400 无 5、某纤维工程 CS2 0.04TJ36-79 0.689 7200240×30 14 581-6002.5m/s,Ⅰ类 450 无 6、某垃圾填埋工程 H2S 0.01TJ36-79 0.0995 75000500×150 1 130-2002.3m/s,Ⅱ类 350 无注:①对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按是否同时有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及排放量是否大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1/3考虑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Ⅱ类、Ⅲ类。其具体类别规定见GB/T13201-91之7.4节。②无组织排放源的源高,是指考虑了烟气抬升的有效源高。由表10-4可见:(1)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和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两者共同的难点均是无组织源强的确定是否科学、客观、准确。(2)在差异方面,前者的计算输入参数要多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等2项,而不必输入无组织排放有效源高参数;而后者的计算输入参数则要特别注意无组织排放面源的长度、宽度、有效源高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中,无组织排放等效半径是假设生产单元占地为圆形面积计算的,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工业无组织排放面源为矩形甚至长条形,导致其计算结果并不合理。例如:表10-4之6某垃圾填埋工程面源面积75000m2,无组织排放圆形等效半径=(75000/3.14159)0.5=154.5m,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得到的结果是130m、取整数级后为200m;如按等面积正方形(边长273.9m)计算环境防护距离结果则为250m;但按面源实际长500m、宽150m采用SCREEN3模型法计算的环境防护距离结果则为350m。这也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SCREEN3模型法计算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明确面源的长度、宽度是符合实际的,更加科学合理。由表10-5可见:行业标准法中,当近5年平均风速小于2.0m/s时,卫生防护距离明显分类结果偏大。而采用SCREEN3模型法计算的环境防护距离最大仅相当于近5年平均风速2.0~4.0m/s时的卫生防护距离。说明行业标准法的结果还是偏保守的,SCREEN3模型法的结果是较为客观科学的。表10-5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和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法对比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污染源数据 SCREEN3模型法环境防护距离(m) 类型 工厂类别及规模(104t/a) 装置分类 装置(设施)名称 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m/s) 污染因子 标准(mg/m3) 无组织排放面源 <2.0 2.0~4.0 >4.0 源强(kg/h) 面积(m2) 源高(m) 炼油 >800 一 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 1200 800 700 H2S酚类 0.010.02TJ36-79 0.50.7 180003600 103-5 950800 化工 乙烯≥30≤60 二 乙烯(SM技术) 900 600 500 乙烯 3.0前苏联GH245-71 90.0 16100 5 700 合纤 涤纶>20≤60 一 氧化装置 900 900 700 C8H10甲醇 0.303.0TJ36-79 12.24.1 5000010100 55 8000 化肥 合成氨≥30 一 合成氨、尿素 700 600 500 NH3 0.2TJ36-79 3.62 1250 5 550注:①因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无组织排放面源仅有面积,无长度、宽度数据,上表中在用SCREEN3模型法对比计算环境防护距离时,对无组织排放面源按等面积的正方形或近圆形进行处理,虽不合理但与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时的等效半径圆形有较好的可比性,且源高是指考虑了烟气抬升的有效源高,仅为研究。②鉴于行业标准法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确定并不十分关注(但更关注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措施等),要想得到较为客观的无组织排放源强也有困难,我们特别对比典型企业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这些值是通过实地污染源调查、环评资料以及环境监测所得地面浓度反推获得,详见SH3093-1999。10.3.3.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综合异同分析10.3.3.2.1确定方法可操作性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计算简单易行,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操作较复杂,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法查表简单易操作。10.3.3.2.2计算判别依据(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1)无组织排放源强;2)无组织排放面源的长度、宽度和有效源高;3)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GB3095与TJ36小时、一次浓度值或日均浓度值);4)计算结果取整规定,直接按模型计算结果确定,不再提级或取整。(2)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1)无组织排放源强;2)无组织排放源的面积或等效半径;3)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GB3095与TJ36小时或一次浓度值);4)工程所在地近5年平均风速和大气污染源的构成类别(是否同时有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及排放量是否大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1/3)共同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A、B、C、D);5)计算结果取整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3)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法1)工程的类别与规模;2)不同的装置、分类及污染因子;3)工程所在地近5年平均风速;4)工程所在地风向频率及地形复杂程度。10.3.3.2.3局限性和不足(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见10.3.6节)(2)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1)无组织排放源强较难确定,缺少客观科学的技术方法,不同的确定方法易造成同样工程最终的卫生防护距离差别较大;2)无组织排放等效半径是假设生产单元占地为圆形面积计算的,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工业面源为矩形甚至长条形,同时受当地不同风向风频的影响,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卫生防护距离应该大于上风向卫生防护距离;3)不少污染因子因只有日均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而无小时或一次浓度限值,不易操作;4)工程所在地近5年平均风速小于2.0m/s时,人为地造成计算结果偏大。如以此结果为准,则意味着企业周围动辄需搬迁大批居民,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新建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3)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法1)仅简单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及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进行划分,未考虑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造成不同污染治理水平的企业最终只执行单一的标准,结果难免有失偏颇;2)工程所在地近5年平均风速小于2.0m/s时,人为地分类结果偏大;3)行业标准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此外,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因素的影响”,这又给环评单位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10.3.3.2.4确定距离范围SCREEN3模型法计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是指距离面源中心的最远距离,最终评价时还要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采用计算公式法或行业标准法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由以上分析可见: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是基于先进理论与模型的科学计算方法,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综合对比来说,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和行业标准法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相对多一些。10.3.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和估算模式对比分析(1)案例一某年产1万吨结晶海藻糖项目,有2个排放微量烟尘的排气筒。污水处理场尽管采取了对沼气及恶臭气体进行收集燃烧发电设计,但经监测和类比确定其污染源参数如下:乡村平原地形,污水处理场长50m、宽50m,排放高度1.5m,H2S源强:0.04455kg/h;厂界标准0.06mg/m3;环境质量标准0.01mg/m3。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250m。2)SCREEN3面源计算结果:①选乡村,最大落地浓度0.07702mg/m3(66m),Pmax=770.2%;D10%=4500m;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距离为830m;判定工作等级为二级。②选城市,最大落地浓度0.05797mg/m3(30m),Pmax=579.7%;D10%=900m;环境质量达标距离为210m;判定工作等级为二级。(2)案例二某年产4万吨二甲基乙酰胺项目,有组织排放仅为吹风气燃烧炉排放微量SO2:0.02t/a。无组织排放在储存罐区和生产装置区均存在,其中三甲胺主要是在装置区,按装置管道密封不严考虑,计算确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为:乡村平原地形,装置区无组织排放源长20m,宽20m,排放高度3.0m,最近厂界83m,三甲胺源强:0.08kg/h;厂界标准0.05mg/m3;环境质量标准参照二甲胺的0.005mg/m3。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500m。2)SCREEN3面源计算结果:①选乡村,最大落地浓度0.1725mg/m3(75m),Pmax=3450%;D10%=11000m;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距离为2050m;判定工作等级为一级。②选城市,最大落地浓度0.1589mg/m3(50m),Pmax=3178%;D10%=2150m;环境质量达标距离为450m;判定工作等级为二级。(3)案例三某县级城市垃圾卫生填埋项目一期工程,设计为400t/d规模的垃圾处理系统,设置了沼气回收燃烧供热设施,但还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组织排放,确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见表10-6。表10-6某垃圾填埋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参数表 期别 填埋气体 气量 排放高度 内径 排放温度 源强 备注 NH3 H2S SO2 NO2 万m3/a m m ℃ kg/h kg/h kg/h kg/h 一期工程 非点燃状态 381 1.0 0.15 常温 3.3 0.66 - - 面源 点燃状态 1383 2.8 0.45 800 - - 1.24 8.93 点源乡村平原简单地形,面源面积15000m2,面源长500m、宽300m,最近厂界60m。该工程污染源参数未考虑甲硫醇,考虑了NO2。以下只考虑影响程度、范围最大的H2S的计算,H2S厂界标准0.06mg/m3;环境质量标准0.01mg/m3。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H2S:900m(有效排放高度按2m)2)SCREEN3面源计算结果:①选乡村,最大落地浓度0.08964mg/m3(281m),厂区内;Pmax=896.4%;D10%>30000m;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距离为4800m;厂界最大浓度0.061mg/m3(60m),超标。判定工作等级为二级。②选城市,最大落地浓度0.04066mg/m3(256m),Pmax=406.6%;D10%>6000m;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距离为860m;厂界最大浓度0.034mg/m3(60m),可达标。判定工作等级为二级。以上三个案例对比结果表明,在采用城市选项时,从面源污染物扩散下风向浓度分布规律来看,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估算模式结果是基本一致的。但应注意的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的默认选项只为城市,而估算模式的选项则是可城市和乡村。丁峰等认为:环境防护距离作为环境管理规定,对于单个面源所对应的环境防护距离按计算结果为准。而采用估算模式或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浓度计算时,是需要考虑所有污染源的综合叠加及项目周边实际地形地貌影响等因素,场界外的预测结果可能超过环境防护距离的估算结果,对于在环境防护距离之外出现区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考虑采取有效的污染源控制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10.3.5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距离确定案例分析某拟建60万t/a纯碱项目,采用氨碱法生产工艺制取纯碱,以原盐、石灰石为主要原料,以氨作为中间辅料。根据同等规模和同类工艺纯碱项目的设计文件、物料平衡、产污环节、厂界浓度反推无组织排放量等,结合拟建工程设计资料,确定拟建项目的吨碱氨耗指标为4.5kg/t,氨的投入总量1800t/a,出方包括有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氨152.24t/a、无组织排放1140.12t/a(其中无组织排放环节主要为包括物料移送、固液分离、干燥、煅烧等过程的曝空损失1091.98t/a,占拟建项目总氨耗的63.34%,排放高度15~25m;管道和阀门泄漏48.14t/a,排放高度≤5m)、废水中507.64t/a。项目生产时数为8000h/a。该项目设计方案和改进方案的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果见表10-7。可见,设计方案的氨无组织排放量较大,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均大于5000m,氨厂界浓度、环境空气敏感区浓度均超标,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项目建设不可行”。改进方案的氨无组织排放量相对较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执行1350m、卫生防护距离2000m,氨厂界浓度、环境空气敏感区浓度均不超标,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项目建设有条件可行”(必须对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实施搬迁)。该案例也证实了,同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取两者中的大值保守评价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纯碱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控制措施和严格的环保管理,含氨尾气的有组织排放速率可以做到达标(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但作业环境空气中无组织排放氨的量较大,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会存在较为严重的超标现象;且该行业尚无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或行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环评中必须逐一分析氨无组织排放产污环节,科学客观地确定其源强,精确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据实调查周围敏感点距离厂界、面源边界、面源中心的距离,结合预测浓度达标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氨回收利用措施和环境保护治理措施,以尽量减小氨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量,减小吨碱氨耗。表10-7某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和改进方案的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果 内容 设计方案 改进方案 无组织排放量与治理措施 曝空损失1091.98t/a,管道和阀门泄漏48.14t/a,NH3无组织排放总量1140.12t/a、142.515kg/h。无收集回收利用设计方案 对主要无组织排放环节采取密闭集气吸收氨回收循环利用方案,改进后设计集气效率按80%计,氨吸收回收效率按99%,则NH3无组织排放总量276.164t/a、34.521kg/h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面源长度800m,宽度400m,有效排放高度取20m;环境质量标准0.2mg/m3 面源长度800m,宽度400m,由于集气系统为上抽风方式,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排放高度将提高到25m;环境质量标准0.2mg/m3 最远超标距离>5000m,污染源强超标,建议削减源强后,再计算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建议距离(距面源中心)=1350m(自面源中心计)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面源长度800m,宽度400m,S=320000m2,r=276.4m,有排气筒且大于允许排放量的1/3,系数取Ⅰ类;近5年平均风速2.7m/s;环境质量标准0.2mg/m3 计算系数:A=380;B=0.036;C=1.77;D=0.76。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为:5234.897m,按GB/T13201规定取整后为5400m 计算系数:A=700;B=0.036;C=1.77;D=0.84。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为:1850.981m,按GB/T13201规定取整后为2000m(自面源边界计) 厂界最大浓度 计算参数为城市,面源边界距离厂界300m 1.226mg/Nm3(不超标),臭气浓度26.7(超标) 0.217mg/Nm3,臭气浓度4.7,均不超标 敏感点浓度 最近敏感点距离厂界1500m,距离面源边界1800m,距离面源中心2200m 0.819mg/Nm3,超标 0.181mg/Nm3,不超标10.3.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型法是基于先进理论与模型的科学计算方法,是对卫生防护距离方法的一个重大改进和完善,符合企业工艺管理、环保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实际,以及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理念。但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关键的技术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完善与应用检验。(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与SCREEN3估算模式计算选项并不统一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时默认选项为城市,而估算模式的选项则是可城市和乡村。对于无组织面源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估算模式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计算轴线浓度及厂界浓度时,有矛盾之处。应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选项改为与估算模式选项一致:即可选城市和乡村。根据面源划分评价工作等级存在较大和较多不合理因素,可规定只依据点源划分,而对面源等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措施等,由GB16297、GB14554等排放标准和GB3095、TJ36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来严格控制,即无组织排放污染源强达标、厂界浓度达标、防护距离范围内无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等。建议导则修订时应明确完善及改进该问题。(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时相关执行标准矛盾问题现行标准中存在诸多厂界浓度限值反而严于(≤)环境空气质量限值的情况(有关论述详见2.2.3节),会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不合理。如表10-4中的电解铝项目计算公式法确定的氟化物卫生防护距离应执行700m,而SCREEN3模型法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0,这显然与电解铝行业实际无组织排放污染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尽相符。相关执行标准矛盾在导则中不宜规定,环评中可针对具体污染物执行的厂界浓度标准限值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问题,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解释后在评价时执行,并同时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保守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尽快对环境标准进行相应的完善。(3)面源、体源、线源、低矮点源与无组织排放源的关系问题目前的环境评价实践中,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是考虑了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低矮源及高架源等的共同浓度贡献的,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模型法仅规定按各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对低矮排放源及高架源的浓度贡献未明确规定如何考虑。应根据各污染源的排放特性,将面源、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无组织排放源,并据此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与所有污染源对敏感区、网格点、区域最大点、各厂界共同浓度贡献综合对比考虑。这一方案也符合GB16297“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的规定。导则修订时应明确规定低矮排气筒污染源、体源、线源等如何简化视为无组织排放源。(4)无组织排放源参数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的不确定因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时,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确定的困难与不确定性仍难以避免,对同一项目确定方法不同则得出的源参数往往会存在较大差别,尤其是面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高度、排放面积等,从而导致最终确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差别较大。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价时,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确定必须科学、客观、公正与可检验,并遵循保守评价原则,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对无组织排放量,应尽量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反推法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并与实际监测结果和相关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结果对比检验。对无组织排放高度,应按污染源的有效排放高度确定。对无组织排放面积,应按有效排放高度对应的长度、宽度确定。应尽快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规范,建立相应数据库,以供环境评价统一参考。(5)恶臭污染物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问题通常认为,臭味污染与一般的气态化学污染扩散稀释规律基本相同,采用臭气浓度源强也可进行大气扩散模式预测,并评价其厂界或敏感点的达标情况;也可以根据臭气浓度能够达标(臭气强度、质量浓度、嗅觉阈值等)的最远距离确定恶臭防护距离。但是,臭味污染易被不同程度地感知,且常是有毒有害物质,评价时应重点关注其特殊的环境影响。恶臭污染是环境评价不可或缺的内容,应尽快制定相关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关系问题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两者虽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但从模式计算、源参数确定、浓度分布规律等方面来看,由于环境防护距离计算默认选项为城市,而卫生防护距离是乡村,所以,计算确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一般应小于行业标准法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如前者超过后者,通常为无组织排放量过大,此时应按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且必须采取措施削减无组织排放量,然后重新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但对计算公式法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能一概而论(详见10.3.3.1节论述)。鉴于SCREEN3模型法偏重于理论计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行业标准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实践,在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规范、建立相应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系统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各行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该标准应基于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工艺技术与管理水平、行业不同规模的实际污染控制水平、工程所在区域地形及风频风速大气扩散条件等科学合理地制定。10.4距离概念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与执行环境影响的评价重点之一,就是必须清晰回答建设项目污染源对其周围的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程度、频率等。随着浓度预测模式精确度的不断提高,对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等数据的调查和预测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距离的概念也贯穿于整个评价过程。例如: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确定中的距离,环境空气敏感区确定时厂址、厂界、有组织排放点源、无组织排放源边界、风险事故源等距敏感点的距离,污染源调查的各污染源之间的距离及坐标,对污染物扩散存在影响的各建筑物、复杂地形、复杂风场等的距离及高度尺度,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布设的距离分布,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各类浓度计算网格及格点的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总平面布置中各设施之间的距离,厂址选择与周围敏感点的距离等等。是否能调查清楚、是否能准确预测或计算、是否能贯彻执行有关距离范围的规定等等,也就成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最重要的基础之一。上述各距离概念在环评中的应用与执行,多数已在各相关章节中论述,本节仅就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爆破安全允许距离、项目选址或选线与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等进行论述。10.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缓冲距离根据GB3095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不同级别的功能区划分时,对于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均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m,其它类别功能区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m。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缓冲带内的污染源排放标准,应根据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类分批从三类区迁出。10.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10.4.2.1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高建明、刘骥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研究”中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安全防护距离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所在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最外侧建筑物外墙)、周边重要区域边界(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安全防护距离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周边重要区域,主要包括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区域:即居民区、村镇、相邻工业企业、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3)以保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周边重要区域内人员安全为目的,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等危险化学品企业。(4)采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亡的后果评价方法,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措施影响,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是动态的。在一段时期内,风险标准可能不会发生变动。随着安全技术的进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原有的风险控制措施要用更可靠、更先进的方法代替,同时外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可能会逐渐提高,风险标准将逐步得到提高。(6)安全防护距离是预防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同时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中对防火间距、卫生(或环境)防护距离或者外部距离等的要求。10.4.2.2安全防护距离与卫生(环境)防护距离的区别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规模人员死亡(包括本企业、周围企业、居住区等人员)为目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而卫生防护距离(或环境防护距离)则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是以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人群健康的影响为目标的,由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等分别在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日常监管中承担监管职责。10.4.2.3安全防护距离规定案例(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中定义的安全防护距离为:“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边界开始计算,至人员相对密集区域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该规定对安全防护距离的具体规定分新建工程和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及独立生产区,见表10-8。1)对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应设置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3g地区(即地震基本烈度八度以上地区);②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③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保持表10-8所示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④、⑤条款规定;④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在大于500m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准兴建居住区、商业区等,零散居民不应超过200人。⑤装置与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2)对于老厂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500m半径范围内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居民必须迁出。但装置系统光气总量(折纯,并应由设计单位核算)应小于300kg,等于或超过300kg按新建工程的规定执行。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表10-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 序号 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kg) 安全防护距离(m) 1 <3000 1000 2 3000~5000 1500 3 >5000 2000(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征求意见稿)公众安全防护距离是指井口至民宅、铁路及高速公路、公共设施、城镇中心的水平方向最小距离。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参考表10-9示。表10-9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气井危害程度等级 公众安全防护距离 三级 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0m;距公共设施及城镇中心应不小于500m 二级 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300m;距公共设施应不小于500m;距城镇中心应不小于1500m 一级 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且距井口300m内常住居民户数不应大于20户;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300m;距公共设施及城镇中心应不小于1500m10.4.3爆破安全允许距离10.4.3.1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有关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按爆破作业的各种有害效应核定的有三类: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按爆破器材库核定的有二类: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另外,还有按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核定的安全允许距离。10.4.3.2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确定案例某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石灰石矿山开采,开采的石灰岩为中硬岩石,采用沿山坡露天深孔爆破方式,延时爆破最大一段装药量为500kg,距离矿山开采山坡边界外350m有500人规模的村庄,居民住房为一般砖房。(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R(m)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推荐的公式计算:(10-2)式中:Q为炸药量,该项目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500kg;V为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按一般砖房取值为2.3cm/s;K、分别为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按中硬岩石取值,K=200,=1.6。计算得到该项目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R=129.4m。(2)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的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180m。(3)爆破引起飞石的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该项目采用露天深孔爆破方式,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为200m,对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则最终确定爆破引起飞石的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为300m。因此,该项目的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最终确定为300m。设计中,拟建矿山开采范围边界外设置了300m的安全保护范围,能够满足《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10.4.4项目选址或选线与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1)必须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中的有关距离的规定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2)《铝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5)《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6)《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7)《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2)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距离的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另外,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生产装置),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有相关规定,“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3)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的距离规定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2)《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规定: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规定: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例如电厂项目的灰场选址必须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选址,应当按国家发改委[2007]141号文规定执行: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km考虑,在10km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km考虑,在8km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m。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m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7)必须符合有关地方标准的距离规定: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规定: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8)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与变电站防护距离规定(高压线防护距离待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中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kV以下为1.0m,1~10kV为1.5m,35kV为3.0m,66~110kV为4.0m,154~220kV为5.0m,330kV为6.0m,500kV为8.5m。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目前考虑的变电站与居民区的距离主要是设计上满足安全和防火需要,由于变电站围墙外(除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进出线端及少数220kV变进出线端)工频电磁场通常都远低于相关标准,所以无法考虑环保上的防护距离。《变电站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草稿)(上海市环保局编制)中对市区内的变电站要求如下:鼓励将变电站选址在大型绿地内,或发展地下变电站;变电站一般与居民住宅或其它环境敏感目标保持适当距离,220kV为20m,110kV为15m,35kV为10m,10kV为8m。(9)必须符合项目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规程等的具体规定例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选址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选址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以上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中工程选址与布局规定:“港口选址应考虑对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规定:属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距离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至少20m,主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离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的1.2倍;属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远离市区,主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离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不小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的1.5倍。《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之3.2.8节规定: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m以上,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例如:单罐容积400m3储罐150m控制范围内不能有工业区、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2008)《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5017-2004)《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08)《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07)《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BJ16-2000)《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J3025-199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炭素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此外,大气环境风险评价中还涉及到事故风险状态下的半致死浓度半径范围、紧急疏散半径范围等,应根据最大可信事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浓度计算结果确定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区(指建设项目界外环境敏感区中,在最大可信事故情况下,释放至大气的有毒有害物质,在一年中最不利气象条件下按风险导则(HJ169)预测,其计算网格浓度达到和超过LC50和IDLH的距离范围)。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中,事故区隔离和人员防护最低距离,还可参照《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北美应急响应手册》等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本章小结(1)经过多年的环评实践检验了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法和行业标准法的优点、局限性和不足。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原国家及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执行。(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型法,是对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的一个重大改进和完善,符合企业工艺管理、环保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实际,以及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理念。但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实践与执行时,仍存在一些关键的技术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完善与应用检验。(3)鉴于SCREEN3模型法偏重于理论计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行业标准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实践,在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规范、建立相应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系统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各行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4)各种距离的概念贯穿于整个评价过程,必须科学、严谨地调查、应用与执行。参考文献[1]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4月。[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标准汇编[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00年。[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010年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2月。[4]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2010年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2月。[5]俎铁林,空气质量模式在法规中的应用[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年7月。[6]杨多兴,杨木水等,AERMOD模式系统理论,化学工业与工程[J],2005(2)。[7]李时蓓,戴文楠等,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中不利气象条件的研究,环境科学研究[J],2007(5)。[8]丁峰,蔡芳,李时蓓等,应用AERMOD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方法探讨,环境保护科学[J],2008,(5)。[9]邓小洈,吴飚,卫生防护距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计算,重庆环境科学[J],2003(12)。[10]王栋成,王静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技术方法对比研究,环境工程[J],2009(4)。[11]王静,王栋成等,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技术方法研究,环境科学与技术[J],2007(9)。[12]林春锦,张震杰,陈金海等,环境影响评价中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探讨,环境科学与技术[J],2008,(7)。[13]张新莉、吴新敏、雷玉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科技创新导报[J],2009年第23期,P108。[14]邵强、洪燕峰、窦燕生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Ⅰ.方法学,卫生研究,第23卷第5期,1994年9月,P316~319。[15]邵强、洪燕峰、窦燕生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Ⅱ.研究结果及结论,卫生研究,第23卷第6期,1994年11月,P375~380。[16]高建明、刘骥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研究,中国安全科学学报[J],2008年10月,Vo1.18No.1O,P160~165。[17]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评价法规汇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4月。[18]王显政,新编安全评价手册[M],北京:煤炭出版社,2005年11月。[1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编,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3月。[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编,化工、石化及医药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用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PAGE-315-_1317468459.unknown_1317468950.unknown_1317469107.unknown_1329761127.unknown_1317468658.unknown_1317468862.unknown_1317468589.unknown_1317468330.unknown_1317468414.unknown_1316089525.unknown_1316090354.unknown_1316089578.unknown_1079879187.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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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造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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