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2005-02-26 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
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
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
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 苗群 邓莉蕊 孙琳 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
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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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
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3.2
卫生填埋
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种方法。主要是防止对地下水
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区别于过去的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垫等旧式的垃圾处理法。
3.3
垃圾渗滤液
亦名浸出液,是指垃圾存放或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液体。
4 技术内容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pH、色度、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和大肠菌值。
4.2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4.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 GB 3838 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
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 GB 3097 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 排入 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 GB 3097
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
限值。
4.2.3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
要求的进水水质。
4.2.4 南水北调沿线等特殊区域,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由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
4.2.5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项目,其排放限值参照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本标准时间段的划分,以垃圾场填埋运营时间为依据,共划分为三个时段,
按照不同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表 1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时 段 第Ⅰ时段 第Ⅱ时段 第Ⅲ时段
标准执行时间
2005 年 05 月 01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月 1日后
pH 6~9
色度(稀释倍数) 80 80 50
悬浮物(SS),mg/L 200 150 70
生化需氧量
(BOD5),mg/L
150 60 20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300 150 100
氨 氮 25 25 15
磷酸盐(以 P计) ---- 1.0 0.5
大肠菌值 10-1~10-2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并且在排放口处必须设置水量计量装置和
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中的监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按表 2执行。
表 2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方法名称 分析方法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4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5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6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
7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8 大肠菌值 多管发酵法 GB/T7959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和本
标准规定,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