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864-2003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型授予。
本标准中所使用的学位级别、称号和学科门类的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
管理学门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增设的。
199。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陆续批准设置了以下专业学位类型: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是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设置的;建筑学学士、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设置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设置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设置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口腔医学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设置的;农业推广
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设置的;军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设置的.
本次标准的修订版本代替GB/T 6864-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
变化如下 :
— 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修改和格式编排,增加了前言。
— 对原标准中按学科门类授予的学位做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管理学博士、管理学硕士及管理学
学士 。
— 增设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的学位代码,共计16个:245,248,250,341至352及444,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立武、吴一、张爱、刘植婷、李小林。
GB/T 6864-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于1986年9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GB/T 6864-2003
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信息处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
2 编码方法
本代码为层次编码结构,共分二层。第一层用一位数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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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学位的级别和称号;第二层用两位数字
表示,其中01^-40表示按学科门类授予的学位代码,41^-80表示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的学位代码。
第一层代码含义如下:
1— 名誉博士
2- 博士
3— 硕士
4— 学士
3 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见表
GB/T 6864-2003
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表
代码 名 称 一代码 名 称 一代码 名 称
1
2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45
248
250
名誉博士
博士
哲学博士学位
经济学博士学位
法学博士学位
教育学博士学位
文学博士学位
历史学博士学位
理学博士学位
工学博士学位
农学博士学位
医学博士学位
军事学博士学位
管理学博士学位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兽医博士专业学位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4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44
学士
哲学学士学位
经济学学士学位
法学学士学位
教育学学士学位
文学学士学位
历史学学士学位
理学学士学位
工学学士学位
农学学士学位
医学学士学位
军事学学士学位
管理学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一
一)::
硕士
哲学硕士学位
经济学硕士学位
法学硕士学位
教育学硕士学位
文学硕士学位
历史学硕士学位
理学硕士学位
工学硕士学位
农学硕士学位
医学硕士学位
军事学硕士学位
管理学硕士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
兽医硕士专业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军事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