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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_R_79_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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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_R_79_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 79 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STEERING EQUIPMENT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

ECE_R_79_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 79 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STEERING EQUIPMENT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I页 E/ECE/324 ) E/ECE/TRANS/505 ) Rev.1/Add.78/Rev.1/Amend.2 1999年 7月 16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认可的条件 (*) (第 2版,包括 1995 年 10月 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 78: 79号法规 第 1版-修正本 2 01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1999年 3月 7日生效 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 1958年 3月 20日在日内瓦通过。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II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79号法规 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适用范围 (1) 2 定义 (1) 3 认证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5) 4 认证 (5) 5 结构规定 (6) 6 测试规定 (8) 7 生产一致性 (11) 8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11) 9 车型更改及认证扩展 (12) 10 正式停产 (12) 11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 附录 附录 1 按照 79号法规对某一车型转向机构的认证批准、认证拒绝、 认证扩展、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13) 附录 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5) 附录 3 转向系和制动系使用同一动力源的汽车的制动性能要求 (16) 附录 4 对装有辅助转向传动系统汽车的补充规定 (17) 附录 5 对具有全液压转向传动机构的挂车的规定 (19) 0. 导论 本法规旨在为装在道路车辆上的转向系统的配置和性能制定统一规 定。传统上的主要要求一直是:主转向系统在转向控制机构(通常为 方向盘)与车轮间有一个正机械连接构件,以确定车辆路径。该机械 构件(如果详细标明尺寸)一直被视为不容易发生故障。 先进科技、通过消除机械转向管柱来提高乘员安全性的愿望、生产优 势以及更加易于转向控制机构在左座驾驶与右座驾驶车辆间的转换 已经促使回顾传统方法,并特此修正本法规来将新科技纳入考虑。因 此现在有可能安装在转向控制机构和车轮间并没有任何正机械连接 构件的转向系统。 驾驶员借以对车辆一直有首要控制权并且可以得到受车上发出的信 号影响的转向系统协助的系统被定义为"高级驾驶员辅助转向系统"。 此等系统可以结合"自动控制转向功能",例如:利用无源设施部件来 协助驾驶员将车辆维持在理想路径上(车道引导、车道维持或者方向 控制)、协助驾驶员低速操纵车辆或者协助驾驶员在预先定义的点上 休息(公共汽车站引导系统)。高级驾驶员辅助转向系统还能并入" 转向校正功能" ,该功能向驾驶员发出与偏离所选车道有关的警告(车 道偏离警示系统),校正转向角以防止偏离所选车道(车道偏离预防系 统) 或者校正一个或多个车轮的转向角以改进车辆的动力行为或稳 定性。 在任何高级驾驶员辅助转向系统的情况下,驾驶员一直可以选择通过 谨慎的行为来超驰,例如:避开道路上的意外物体。 预计未来的科技也会使转向受到传感器和车载或非车载产生的信号 的影响或控制。这已经在车辆的首要控制责任以及缺少国际公认的非 车载或外部转向控制数据传输议定书方面产生了若干需要关注的问 题。因此,本法规并不允许对结合转向可以据以受控于外部信号(例 如由路边信号柱或者嵌入路面的主动型功能部件传输的外部信号)的 功能的系统予以一般认证。不需要驾驶员在场的此等系统一直被定义 为"自动转向系统"。 本法规还阻止对利用牵引车的动力供给装置和电子控制装置的拖车的正转向系 统予以认证,这是因为没有适用于动力供给装置或者控制传输数字信息交换装 置的标准。预计在未来的某个时候,将对国际标准组织(ISO)标准 ISO11992 予 以修正以便将转向控制机构数据的传输考虑在内。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1页 79号法规 汽车转向机构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M(*)类、N(*)类和 O(*)类车辆转向机构。 1.2.� 本法规并不适用于:�� 1.2.1.� 具有全气压传输装置的转向系统;�� 1.2.2.� 第2.3.3段中定义的自动转向系统;�� 1.2.3.� 拖车上的全动力转向系统(如果运转所必需的动力来源是由牵引车传送的);�� 1.2.4.� 拖车上的全动力转向系统的电子控制装置,但第2.5.2.4段中定义的附加转向系统除外。�� 2 定义 对本法规而言 2.1 “车辆认证”指对车型转向机构的认证。 2.2 � "车辆类型"是指在生产厂家的车辆类型编号和实质特性方面并不存在不同之处的车辆,实质特性包括:� 2.2.1.� 转向系统、转向控制机构、转向传输装置、转向轮和动力来源的种类。�� 2.3 “转向机构”指所有用于决定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 转向机构包括如下部分: 转向控制部分、转向传动部分、转向车轮、能量供应部分(如果有)(针对动力转向系统) 2.3.1 “转向控制部分”指转向装置中控制转向系统工作的部分,它可以有也可以没有驾驶员的直接干预操 作。无论转向力是全部或部分由驾驶员提供,转向控制部分包含所有转向功的输入点,不论转向能是以 机械、液压还是以电的形式输入的。 2.3.2 .� "转向传输装置"是指构成转向控制机构和车轮间功能连接构件的所有机构。�� 该传输装置被分为两种独立的功能装置:��控制传输装置和动力传输装置。�� 如果在本法规中单独使用"传输"一词,既是指控制传输,也是指动力传输。 按照信号和/或动力的传输方式,它可为机械式、电动式和液压式的传输系统或是它们的组合。 �� 2.3.2.1.� "控制传输装置"是指用于传输控制转向系统的信号的所有构件。 �� 2.3.2.2.� "动力传输装置"是指用于传输控制/规范车轮转向功能所需的动力的所有构件�� (*)按照统一规定(R.E.3),TRANS/SC1/WP29/78/Amend.3 的分类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2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2.3.3 "自动转向系统"是指结合复杂电子控制系统的下列功能的系统:使车辆沿着既定路径而行或者改变其路径, 以响应由非车载设施发出和传输的信号。驾驶员不一定对车辆有首要控制权。 2.3.4 "高级驾驶员辅助转向系统"是指除了主转向系统以外,为驾驶员提供车辆转向协助的系统,但在该系统中, 驾驶员对车辆一直有首要控制权。其包括下列功能中的一种或者两种:? 2.3.4.1.?"自动控制转向功能"是指复杂电子控制系统中的一种功能,在该功能中转向系统的驱动来源于对车载设施 发出的信号的自动计算,有可能是与无源设施部件相结合,以产生连续控制作用,以便协助驾驶员在低速 机动或停车操作中,沿着特定路径而行。 2.3.4.2.? "转向校正功能"是指复杂电子控制系统中的非连续性控制功能,由此在有限的时限内,一个或多个车轮的 转向角变更可能来源于对车载设施发出的信号的自动计算,以便维持该车辆的基本预定路径或者影响该 车辆的动力行为。?自身并不一定驱动转向系统却有可能与无源设施部件相结合,利用通过转向控制机构 传输的可触知警告,以仅向驾驶员发出与车辆偏离预定路经或者潜在危害有关的警告的系统, 也被视为校正转向系统。?? 2.3.4.3 “储油罐”指担任供应能量的工作介质存储在其内的部件,其内部压力为 1 个大气压或接近 1 个大气 压。 2.4 转向参数 2.4.1 “转向控制力”指为了控制车辆而作用在转向控制装置上的力。 2.4.2 “转向时间”指从转向控制装置开始运作,到转向车轮达到指定转角的时间。 2.4.3 “转向角”指车辆纵轴投影和车轮平面(指车轮中心平面、垂直车轮旋转轴)与路面交线之间的夹角。 2.4.4 “转向力”指驱动转向传动机构的合力。 2.4.5 “平均传动比”指转向车轮从最左极限位置到右转时转向轮转过的转角与转向操纵机构的角位移的比 值。 2.4.6 “转向圆”指汽车作回转运动时,车辆所有点在地面上投影都在其内的圆(不包括外侧反光镜和前转 向信号灯),这个圆称为转向圆。 2.4.7 “转向力输入有效半径”指在采用转向盘控制时从转向盘中心到转向盘边缘的最小尺寸。如果采用其 它控制形式,指从旋转中心到转向力输入点的距离,如果存在多个这样的点,应取用力最大的点。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3页 2.5 转向机构的型式 依据转向力的型式不同,转向设备分类如下: 2.5.1 对于机动车辆 2.5.1.1.? "主转向系统"是指一辆车主要负责确定行车方向的转向系统。它可以包括: 2.5.1.1.1 “手动转向设备”的转向力完全来源于驾驶员的转向操纵力。 2.5.1.2 “助力转向装置”是指转向力来源于驾驶员的体能和助力装置的转向装置。 2.5.1.2.1 当转向助力设备未出故障时,动力来源完全是动力装置,但是当助力系统出现故障后,驾驶员仍可以手 动转向装置完成转向动作的转向系统也称为动力助力转向设备。 2.5.1.3 “全动力转向”的转向动力完全由一个或多个动力装置产生。 2.5.1.3.1 "辅助转向系统 (ASE)"是指除了主转向系统的车轮以外,将M和N类车辆的轮轴上的车轮也调整到与主转向 系统的车轮相同或相反的方向的系统以及/或者按照车辆行为调整前轮和/或后轮的转向角的系统。 2.5.1.4 “自寻轨装置”。一种根据车轮受到来自地面的作用力或力矩,在某个或多个车轮产生转向的装置。 2.5.2 对于挂车 2.5.2.1 “自寻轨装置” 见上面的 2.5.1.4条。 2.5.2.2 “跟随转向系统”。这种系统中由于与拖车转向轮牵引力的方向改变而使牵引车与拖车之间的夹角改变, 从而产生转向力。 2.5.2.3 “自动转向装置”。这种系统中由于与挂车转向轮紧密连接的拖车运动所发生的改变,而产生一个牵引 车对称轴与拖车副悬架之间的夹角,从而产生转向力。 2.5.3 根据转向车轮的分布,转向系统又分为如下几种: 2.5.3.1 “前轮转向系统”。该系统中只有前桥车轮参与转向,它的所有车轮向同一方向转动。 2.5.3.2 “后轮转向系统”。该系统中只有后桥车轮参与转向,所有车轮向同一方向转动。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4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2.5.3.3 “多桥转向”。该系统中前后桥的一轮或多轮参与转向。 2.5.3.3.1 “全轮转向”。汽车的所有车轮都参与转向。 2.5.3.3.2 “弹性转向系统”。该系统中转向力产生汽车底盘的所有部件的相互运动。 2.5.3.4 “辅助转向系统(ASE)”。该转向系统是针对M 型和 N型汽车而言的,它们不是纯粹的电动转向、液 压或气压转向系统。根据不同的转向输入它的转向各桥可以同向或反向转动,而且(或者)前桥、后桥 或中间桥的车轮转角也可以根据汽车响应进行调整。 2.6 转向系统传动形式 根据力的传动方式不同,转向系传动装置分为: 2.6.1 安全机械传动系统:转向力完全由机械机构传递。 2.6.2 全液压传动系统:在转向力的某一传递环节中转向力完全由液压传递。 2.6.3 全电动传动:在转向力传递的某一环节中,能量完全由电动系统传递。 2.6.4 混合传动:在转向力传递的某一环节中,部分转向力由上述某一种方式传递,而另外部分的转向力由 上述方式中的另一种方式传递。 2.6.4.1 机械混合传动系统:指部分转向力由机械系统传递,而另外部分转向力通过下面方式传递: 2.6.4.1.1 液压——机械——液压,或 2.6.4.1.2 电动——机械——电动,或 2.6.4.1.3 气压——机械——气压 在每一种转向系统中,如果机械系统仅仅是为了提供驾驶员驾驶路感,而其转向力对整个系统微不足道, 应视其为纯液压、纯电动或纯气压转向系统。 2.6.4.2 其它混合传动方式:指上述传动方式的其它组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5页 3 认证申请 3.1 关于汽车转向系统认证的申请应由汽车生产商或其委托代理部门提交。 3.2 它应提交一式三份,包含下述细节申请: 3.2.1 对汽车车型的描述,内容包括上述 2.2所述内容,对于车型应详细描述。 3.2.2 转向系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个图表,说明各个装置对转向系统的影响。 3.3 一辆代表申请车型的汽车应交给相应的技术试验部门做认证试验。 3.4 在车型认证之前应该由权威部门检查汽车的生产一致性保证措施。 4 车辆认证 4.1 如果提交的车辆符合下面第 5和 6条,应该对汽车转向设备给予认证。 4.1.1 认证部门应该在认证审批之前检查其生产一致性控制措施,以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4.2 对每一通过认证的车型应授予一个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明在认证批准时对该法规做过的最新 修正本的系列号。同一认证部门不应该将该认证号授予其它车型。装有不同型号转向器的车辆,车型定 义应按照上面 3.2条的规定。 4.3 认证批准、认证扩展或认证拒绝的 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开标通知书怎么写债权复核通知书岗位变更通知书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 应该按照 1958年的协议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按照附 录 4的格式书写。 4.4 对于每一辆通过按本法规认证的车辆应在一个固定的、明显的而且方便操作的位置打印认证标志。认证 标志包括如下内容: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6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4.4.1 一个圆圈围绕着一个大写字母“E”,后面是通过认证的国家代号(1)。 4.4.2 一个字母“R”,后面是一条短线和第 4.4.1条规定的认证代号。 4.5 如果一辆汽车符合某一车型的认证型式,并且符合一个或多个法规的补充规定通过了车型认证,则 4.4.1 条所描述的认证标志不应再重复。但是某一国家通过车型认证所依据的法规号或符号等附加认证标志, 应该竖直排列在 4.4.1条所描述的标志的右侧。 4.6 认证标志应该清晰、易认、耐久。 4.7 认证标志的位置应该接近于厂家的铭牌或就在其上。 4.8 本法规附录 2给出了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5 结构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转向系统应该保证其设计车速或挂车在技术上允许的最高车速时汽车操纵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当按照第 6 条所要求的方法进行试验时汽车应用自回正特性。汽车应该满足 6.2 条的要求,挂车应该满足 6.3 条 的要求,如果汽车安装了自动稳定装置,它同时也应满足附录 4的要求。采用纯液压传动的挂车应符合 附录 5的要求。 5.1.1.1 在汽车最大设计车速时,驾驶员不需做特殊的转向输入来更正汽车行驶方向,而能自动沿直线行驶,而 且转向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振动。 5.1.1.2 除非汽车装有自动稳定系统,转向控制部分与转向车轮应该同步运动。 5.1.1.3 除非汽车装有自动稳定系统,转向控制部分应该与转向车轮有时间上的同步性。 注:(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共和国,9-西班牙, 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 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爱尔兰,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 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2-拉脱维亚,33-36 (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1(空缺),42-欧洲共同体,43-日本。 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 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 国。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7页 5.1.2 转向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正常操作时的冲击力要求,除非有特殊的设计要求,否则最大转向角不应由于任 何转向传递环节而受限制。 5.1.2.1 如无特别说明,则要按照本法规要求,转向系统在任何时候不应该同时有多于一处的故障,对于双桥转 向的汽车不允许同时在两桥发生故障。 5.1.3 当发动机熄火或者转向系统部分失效时,除了故障出现在 5.1.4 条中的各部分,驱动汽车应满足 6.2.6 条的要求,挂车应符合 6.3条的要求。 5.1.4 按照本法规,转向车轮、转向控制部分、传动系统各机械部件的尺寸应该保证它的可靠性,并且要容易 维护,并对它进行与其它重要部件(例如制动系统)同样的故障检查。这些部件的任何故障会导致汽车 失控。这些部件必须由金属或与金属性能相同的材料制作,并且在正常转向中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5.1.5 除了全机械传动以外的其它传动方式,一旦转向发生故障,必须能给驾驶员一个警告信号。对于驱动汽 车将转向沉重作为故障信号;在挂车中可以加一个机械预警器来提示驾驶员,汽车发生了故障。一旦发 生故障允许转向的平均传动比发生改变,但变化范围应在下面 6.2.6条所述的范围之内。 5.2 特别规定 5.2.1 与转向轮间有多个轮轴的挂车(半挂车和中心轴挂车除外)以及与转向轮间至少有一个轮轴的半挂车和 中心轴挂车必须符合第6.3段中规定的条件。但是,对于具有自跟踪转向系统的挂车,如果在所有负荷 条件下,非转向和自跟踪轮轴间的轴重比等于或超过1.6,则第6.3段下的测试并不必要。 ? 但是,对于具有自跟踪转向系统的挂车,在所有负荷条件下,非转向或铰接式转向轮轴与摩擦转向轮轴 间的轴重比至少应为1。? 5.2.1.1 如果转向控制直接由驾驶员控制: 5.2.1.1.1 转向系统必须操作方便; 5.2.1.1.2 转向操作的方向必须与汽车理想的行驶方向相符合; 5.2.1.1.3 除非汽车安装了自动稳定装置,转向控制角度与汽车前轮转角之间的关系必须连续单调。 5.2.2 如果汽车列车的牵引车一直向前,则该挂车和牵引车必须一直呈直线。如果没有自动保持呈直线, 则该挂车必须装有适当的调整设施以备维护。 5.2.2.1 转向系统的结构必须保证在调整后,能够通过适当的锁止机构保证可调节部件与不可调节部件之间的正 确连接。 5.2.2.2 为了适合汽车的各个变型而设计的可拆装的传动中,必须带有锁定装置以保证各部件的正确连接关系。 如果采用了自锁联接,必须装有额外的手动锁定装置。 5.2.3 转向车轮 5.2.3.1 除了半挂车,不应只用单一的后桥转向。 5.2.3.2 多轴转向的挂车(不计半挂车)和至少一桥转向的半挂车,应符合下面 6.3条的 规定。对于自寻轨转向挂车,如果在所有负荷范围内非转向车桥与自寻轨转向 桥之间的负荷比大于或等于 1.6,可不必进行下面 6.3条的试验。 5.2.4 转向动力源 5.2.4.1 同一动力源可同时供给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能量,无论是动力源出现故障还是 两个系统中的一个出现故障,动力源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5.2.4.1.1 转向系统应符合 6.2.6条的要求。 5.2.4.1.2 如果动力源失效,失效后第一次制动的制动效能不应低于附录 3要求的制动效 能。 5.2.4.1.3 如果动力供应过程出现故障,制动性能必须符合附录 3的要求。 5.2.4.1.4 如果贮备装置的内部压力低于可靠值,使转向或制动沉重的程度,应该给驾驶 一个听觉或视觉警报信号。警报信号可同时伴随一个制动失效的警报,警报 灯的合理位置应容易被驾驶员观察到。 5.2.4.2 如果同一能源同时用于转向系统或其它非制动装置时,一旦贮液器的液压降低 到转向沉重的程度时,应该给驾驶员一个视觉或听觉信号,警报灯应该安装 在驾驶员容易见到的地方。 5.2.4.3 警报灯必须直接、永久地接通电源。在正常操作情况下,除了发动机刚刚起 动,贮能装置的压力还没有上升这段时间,发动机运转时只要没有转向系故 障,警报灯不应该误报。 5.3. 故障规定和性能 5.3.1. 总则 5.3.1.1. 就本法规而言,转向轮、转向控制机构以及转向传输装置的所有机械 部件如果标有详细尺寸、便于维护并且显示出的安全特性至少其它主 要车辆组件(例如制动系统)的规定安全特性相同,则不得被视为易 于破损。如果任何此等部件的故障有可能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则该部 件必须用金属或者具有等效特性的材料制成,而且在转向系统的正常 运转过程中,不易发生重大扭曲。 5.3.1.2. 只要以第 5.1.2.、5.1.3.和 6.2.1.段各段所要求的速度驾驶车辆,则转向 系统故障也符合该段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对于全动力转向系统,当车辆停稳时,并不适用第 5.1.3. 段。 5.3.1.3. 除了全机械传输装置以外的传输装置出现的任何故障必须按照第 5.4. 段的规定引起车辆驾驶员的注意。当出现故障时,如果不超过第 6.2.6. 段中规定的转向作用力,则可以变更平均转向比。 5.3.1.4. 如果车辆制动系统与转向系统共用动力来源而该动力来源不足,则应 优先向该转向系统提供,而且该转向系统应当能够满足第 5.3.2.和 5.3.3.段的要求。除此以外,首次后续应用的制动性能不得低于本法规 附录 3第 2段中规定的规定行车制动性能。 5.3.1.5. 如果车辆制动系统与转向系统共用动力来源而且动力供给装置出现 故障,则应优先向该转向系统提供,而且该转向系统应当能够满足第 5.3.2.和 5.3.3.段的适用要求。除此以外,首次后续应用的制动性能应 当符合本法规附录 3第 3段的规定。 5.3.1.6. 对于挂车,当转向系统有故障时,也符合第 5.2.2.和 6.3.4.1.段的要求。 5.3.2. 动力助力转向系统 s 5.3.2.1. 若引擎关闭或者一部分传输装置(第 5.3.1.1.段列出的部件除外)停转, 不得立即变更转向角。只要能够以超过 10km/h 的速度驾驶车辆,则 应符合第 6.段规定的与故障系统有关的要求。 5.3.3. 全动力转向系统 5.3.3.1. 系统设计应使得在出现任何故障且需要运行第 5.4.2.1.1.段所述的警 告信号时,车辆不能以超过 10km/h的速度无限期驾驶。 5.3.3.2. 倘若在控制传输装置(第 5.1.4.段中列出的部件除外)内有故障,仍 然有可能以第 6.段为完好无损的转向系统规定的性能转向。 5.3.3.3. 倘若控制传输装置的动力来源不足,则至少应有可能进行 24 次“8 字型”操作,且在第 6段中为完好无损的系统规定的性能水平下,“8 字型”的每个圈直径为 40米,速度为 10km/h。该测试操作应当始于 第 5.3.3.5.段中规定的蓄能水平。 5.3.3.4. 倘若在控制传输装置(第 5.3.1.1.段中列出的部件除外)内有故障,则 不得立即变更转向角。只要车辆能够以超过 10km/h 的速度驾驶,则 在最低以 10km/h的速度完成至少 25次“8字型”(“8字型”的每 个圈直径为 40米)操作后,符合第 6段中规定的故障系统要件。 该测试操作应当始于第 5.3.3.5.段中规定的蓄能水平。 5.3.3.5. 将用于第5.3.3.3. 和5.3.3.4.段所述的测试的能源水平应当是向驾驶员 指明供应不足时的蓄能水平。 在附录 6所规定的电动系统的情况下,该水平应当是制造商在就附录 6所提交的文件中列出的最糟的情况,而且应当将温度和电池性能老 化等的影响考虑在内。 5.4. 警告信号 5.4.1. 一般规定 5.4.1.1. 必须将有损于转向功能且不具有机械性的任何故障明确发信号通知 车辆驾驶员。 尽管有第 5.1.2.段的要求,可以谨慎地将转向系统振动用作该系统故 障情况的附加指示信号。 对于机动车,转向力的增加被视为警告指示信号;对于挂车,允许使 用机械指示器。 5.4.1.2. 如果利用同一动力来源来向转向系统和其它系统提供动力,则在蓄能 /蓄水器中所储存的能量/液体水平下降到容易增加转向作用力的水平 时,应当向驾驶员发出声/光警告。如果制动系统采用同一动力来源, 则该警告可以与制动故障警告装置相结合。警告装置符合要求的情况 必须很容易被驾驶员验证。 5.4.2. 全动力转向系统的特殊规定 5.4.2.1. 机动车辆应当能够提供如下转向故障和缺陷警告信号: 5.4.2.1.1. 红色警告信号,指出第 5.3.1.3.段中界定的主转向系统内发生的故障。 5.4.2.1.2. (如果适用)黄色警告信号,指出在转向系统内电子探测出的缺陷, 该缺陷不能以红色警告信号指示。 5.4.2.1.3. 如果采用一个信号,该信号必须符合 ISO 2575:2000中界定的符号 J 04, ISO/IEC(登记号 7000-2441)。 5.4.2.1.4. 当向车辆(和转向系统)的电子设备供给能量时,上述警告信号应当 点亮。在车辆停稳时,转向系统应当验证在熄灭信号前不存在任何规 定故障或缺陷。 应激活上述警告信号但在静态条件下没有探测出的规定故障或缺陷 应在探测时存储起来,并应在启动和点火(开始)开关处在“开” (运行)状态时显示,只要该故障存在 6 试验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试验应该在水平且附着良好的路面上进行。 6.1.2 试验过程中汽车应装载至转向桥的轴荷达到它的技术设计负荷。如果 汽车装有自动稳定装置,该试验应该在车辆被加载至其技术允许最大 质量和装备 ASE 车轴被加载至其最大允许负荷的状态下重复进行, 并达到安装自动稳定系统轴的规定负荷下重复做上述试验。 6.1.3 试验之前,在汽车静止的情况下,轮胎应该按照厂家根据 6.1.2 条规 定的胎压正确充气。 6.1.4 任何使用电力能源作为部分或整个能 量供应的系统,所有性能试验应在所有共享相同能源供应的基本系统 或系统零件的实际或模拟电子负载的情况下进行。基本系统应该包照 明系统,风挡雨刷,发动机管理和制动系统。 5.4.3. 如果附加转向系统在运转中而且/或者如果该设备产生的转 向角并没有回到正常驾驶位置,则必须向驾驶员发出警告性信号。 5.5. 转向系统定期技术检验的规定 5.5.1. 只要有可能,经车辆生产厂家和型式认证主管机构协商一致,转向系 统及其安装的设计应(在未拆卸的情况下)使得可以以通常适用的测 量仪器、方法或设备(如果必要)来检查其运转。 5.5.2. 必须有可能以简单的方式来验证控制转向的电子系统的正确运转情 况。如果需要专用信息,必须免费提供。 5.5.2.1. 在型式认证时,用于避免擅自修改生产厂家选择的验证方法的手段 (例如警告信号)应当秘密列出。 此外,当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来检查正确操作情况时,本保护要求即得到满足。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9页 6.2 对汽车的要求 6.2.1 在下述车速下汽车沿切线的方向离开 50m圆周时转向机构不能有非正常振动。 M 1类汽车:50km/h M 2、M3、N1、N2和N3类汽车:40km/h 如果设计的最高车速低于上述值,则以设计最高车速为准。 6.2.2 当汽车转向转到最大转向角的一半,并且车速不低于 10km/h时,放开转向控制输入,汽车需维持在原 来的轨迹或转向半径变大。 6.2.3 在对转向操纵力测试的过程中,维持时间短于 0.2s的转向力是不记入的。 6.2.4 对完好无损的汽车转向系的转向操纵力测试: 6.2.4.1 汽车以 10km/h的车速从直线行驶进入转向行驶状态时,应对汽车在名义转向半径上的转向力进行测试。 施加转向力直到转向半径达到下述表格所示的各值,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转向力输入。对各种车型的试验都要求转向系 完好无故障,转向操作应该左右各做一次。 6.2.4.2 对不同车型在转向系统未出现故障时的最大允许转向时间和最大允许转向力由下表给出。 6.2.5 转向系出现一处故障后的转向力测量: 6.2.5.1 对出现故障的转向系重复 6.2.5条的试验过程。测试出各种车型在下表给出的转向半径时的转向力。 6.2.5.2 下表中是各种车型的转向系出现故障后的转向时间和转向操纵力的最低要求。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10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表 转向操纵力要求 转向系完好时 转向系出现故障后 车 型 最大转向力 (daN) 时间 (s) 转向半径 (m) 最大转向力 (daN) 时间 (s) 转向半径 (m) M 1 15 4 12 30 4 20 M 2 15 4 12 30 4 20 M 3 20 4 12(1) 45 6 20 N1 20 4 12 30 4 20 N2 25 4 12 40 4 20 N3 20 4 12 (1) 45(2) 6 20 6.3 对挂车的规定 6.3.1 牵引车在水平直线路面上以 80km/h 或厂家规定的最高车速(当最高车速低于 80km/h 时)行驶时,挂 车不应有大的方向偏差或不正常的振动。 6.3.2 在牵引车和挂车已经进入稳定传动状态以至牵引车的前外缘依照 2.4.6条以 5km/h的不变速度沿着一个 半径为 25m 的圆的边缘转动的情况下,挂车最后外边缘划出的那个圆应予测量。这个运行动作应该以 25km/h±1km/h的速度在其余同样条件下被重复进行。在这些运动中,以 25km/h±1km/h行驶的挂车的 最后外边缘应不超出以 5km/h稳定速度划出的圆的外缘 0.7m 以上。 6.3.3 当挂车被一辆车以 25km/h 的牵引速度行驶,留下一个按 6.3.2 条沿着切线方向划出的圆形通道时,挂 车的任何部位都不得在超出半径 25m圆的切线 0.5m以上移动,此项要求必须满足从切线与圆相切点到 沿着切线 40m以远的一个点,在那个点以后,挂车必须满足 6.3.1条中说明的条件。 6.3.4 6.3.2和 6.3.3条中规定的试验应以一次向左、一次向右的方式进行。 (1) 如果无法实现 12m的转向半径,试验可以在转向盘最大转角时进行。 (2)对于采用非自寻轨的 2轴或多轴转向的非铰链式汽车,转向半径取 50m。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11页 7 生产一致性 7.1 按照本法规批准车辆认证和生产的转向设备应该符合上面第 5条和 6条的要求。 7.2 为了使上述 7.1条的要求得到满足,应该采用合理的产品质量控制程序。 7.3 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该达到下述要求: 7.3.1 具有确保生产一致性的有效控制措施; 7.3.2 有权使用控制设备,该控制设备在检查每一种认证产品一致性时是必须的; 7.3.3 记录试验数据,保存附录文件,以备认证部门使用; 7.3.4 分析每一种试验结果,用于验证在大批量生产中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使产品的一致性得到确认。 7.4 认证部门可以随时检查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 7.4.1 每次检验,厂家都要向抽检者出示测试说明书和鉴定书。 7.4.2 检验部门可能进行指定范围内的任何试验。 7.4.3 一般情况下认证部门可以对厂家每两年复检一次。如果检验中出现了不合格记录,认证部门应保证采取 一切措施尽早地恢复产品质量一致性。 8 对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8.1 依照此法规的整车型式认证的授予在不符合7.1条要求时被撤消或如果样车不符合本法规6条的规定 也被撤消 . 8.2 如果认证部门撤销其先前批准的认证书,需按附录 1的格式通知签署法规协议的其它有关各方。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12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9 车辆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9.1 关于汽车车型的任何更改都必须通知认证主管部门,该认证主管部门可以做如下处理: 9.1.1 认为车型的更改没有给汽车带来任何的负作用,即更改后的汽车仍然符合原来的车型要求; 9.1.2 或者要求认证的技术服务部门提交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9.2 认证批准、认证扩展和认证拒绝,以及对汽车的修改细节,都应该按照 4.3条的程序通知采用本法规的 其他有关各方。 9.3 对车型认证扩展,主管部门应该对其授予一个认证编号,并按附录 1的形式通知采用本法规并签署 1958 年协议的其他缔约方。 10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书的持有者停止按本法规通过认证的车型的生产,它应该通知认证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该部 门应该通知采用本法规并签署 1958年协议的其他缔约方。 11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应该将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地址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该试验部门负 责进行认证试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认证并受理在其它国家签发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 和认证撤销的书面通知。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标题:转向机构 第 1版 1999年 9月 法规号:79 第 13页 附录 1 (最大规格:A4(210×297mm)) 签发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 …………………………………… …………………………………… (1) 按照 79号法规,对某一汽车转向设备给予(2)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 的通知 认证号: 扩展号: 1 汽车商标 2 车型 3 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4 制造厂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5 关于转向设备的简短描述 5.1 转向器类型 5.2 转向控制装置 5.3 转向传动装置 5.4 转向车轮 5.5 动力源 (1) 已经授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国家代号(见本法规中的认证规定) (2) 划掉不适用部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8年 11月 30日协议 法规号:79 第 14页 第 1版 1999年 9月 标题:转向机构 6 测试结果:转向半径为 12m或者转向系出现故障转向半径为 20m时的转向力 6.1 正常情况下的转向操纵力 6.2 转向系某一部分出现故障后的转向力 7 汽车提交认证的方面 8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 9 认证试验部门提交检验报告的日期 10 认证试验部门检验报告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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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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