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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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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一)业务的主要规则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1)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资金融出方一般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证券交易所据此对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一)业务的主要规则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1)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资金融出方一般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证券交易所据此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③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査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④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⑤《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1)基本概念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③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1)基本概念  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岀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应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据此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③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二)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1)风险管理1)证券公司应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2)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证券公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4)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5)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岀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6)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釆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信息。8)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恢复单一标的证券用于股票质押回购。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证券公司可在完售风险管理措施的前提下不适用上述4)、6)相关规定。(2)违约处置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①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证券交易所。②T日证券公司根据约定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③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根据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④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相应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⑤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3)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一般包括以下情形:①质押标的证券、证券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②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④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⑤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终止购回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等处理。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1)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有可能形成业务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2)违约处置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按以下程序处理:①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客户。②证券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材料。③证券公司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的,交易所向中国结算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证券公司可在标的证券划转至自营账户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约定处置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④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交易所备案。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①证券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②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③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交易所备案。(3)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包括:①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③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④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⑤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并与客户协商处理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等处理。  证券公司与客户应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客户应当提前购回。3、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1)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2)违约处置  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3)异常情况处理①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或质押现金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③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④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⑤质押券中的债券到期的。  发生前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络或系统公告。证券公司因违约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应向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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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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