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

举报
开通vip

合同纠纷答辩状PAGE\*MERGEFORMAT1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1  来源:大象填海:日期:20xx-12-05  答辩状  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诞生,住宅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  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依据物业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服务,违约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20xx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

合同纠纷答辩状
PAGE\*MERGEFORMAT1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1  来源:大象填海:日期:20xx-12-05  答辩状  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诞生,住宅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  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依据物业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服务,违约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20xx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止,并准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电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商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训练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采取批判、规劝、警告、制止、惩处等措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依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166#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转变了房屋  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峻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严峻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商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当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商定:“乙方须按下列商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每日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依据合同商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商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依据合同商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消逝故障后,原告不修理。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消逝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职工撬掉后,原告没有修理过,至今照旧在那里空敞着,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逼。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依据20xx年7月的电业园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的商定,原告供应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电业园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依据合同商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依据合同商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见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订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依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知讼请求。  此致  沈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职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________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始终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供应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________元)并非归其全部,而是一个叫做“________公司”的公司,经查询“__________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担当主体应当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收货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当以收货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见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见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处理单据(数额共计_____元),这部分单据是由于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_______元,应当减去属于“______公司”的送货单货款_________元,还应减去处理的加工费用_______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依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合同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诞生,住址(略),身份证(略)  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号],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发生严峻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状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适用法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转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转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觉,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觉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作业人员立刻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缘由,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刻组织物业有关作业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缘由,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觉,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依据现场流出的水发觉有异味,当时推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觉,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转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缘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建设部令[xx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明显,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张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转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xx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示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乐观关心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觉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关心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大事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关心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担当。  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商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商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公司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公司追偿。”  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转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商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刻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张某户内装修时转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刻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正与正义。  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合同纠纷答辩状4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宅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始终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开发商由于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担当。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公司担当。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商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标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才能施行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依据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见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见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扬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供应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合同纠纷答辩状5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商定义务,不应当完全享受权利。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使用管理方式》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需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预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有。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当尽到法定和商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状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款待全部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商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依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款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当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原告知状所述事实,与客观状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始终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状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力气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当也不行能向答辩人主见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气进行阻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状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管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当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合同纠纷答辩状6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诞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托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当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看法: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担当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担当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担当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商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担当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有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担当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见答辩人担当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商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供应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状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商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状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担当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商定不明确,商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商定,是不能作为主见权利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担当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逝。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状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时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标,而答辩人依据原买卖合同所担当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状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毁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准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担当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供应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状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状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担当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状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公司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冲突,包括两方面的冲突,即抵押与保证的冲突,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冲突,由此可知,此状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标的。  3、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依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见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状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状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担当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状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状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商定。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毁灭,答辩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连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商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担当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担当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xx年9月23日合同纠纷答辩状7  答辩人张xxx,女,xxx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室。  被答辩人石xx,女,xxx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室。  答辩人收到(xxxx)海民初字第147*号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恳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怜悯况  1、xxxx年6月20日,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以下这样5条商定。  2、被答辩人租住面积92平方二室二厅的*海大道锦泰大厦1—1606室,租赁期限从xxxx年6月20日起至xx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为人民币16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签订之日,被答辩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满后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且付清全部一切费用并按期迁出无纠纷时,答辩人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被答辩人。  5、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的。  6、甲乙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7、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被答辩人违约和违法状况  8、被答辩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该租赁合同的终止期限为xx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辩人xx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该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9、被答辩人解除租赁合同违反了恳切信用原则。被答辩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是,母亲住院,需要回家处理,必需立即回去,加之“资本运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辩人及其老公和1岁左右的孩子现在又都回来了,而且在铜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证明被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恳切信用原则”的规定。  10、被答辩人编造谎言哄骗法庭。还是xx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帮忙转租该租赁房屋,并主动把原租赁合同、房屋钥匙、银行账号交给答辩人,答辩人确曾承诺“只要房屋能够转租出去,押金可以退还”,但被答辩人却哄骗法庭,胡说答辩人口头承诺无论转租与否“过几天退还押金”,还谎称答辩人主动“收回”钥匙与银行账号、租赁合同,这些都是无中生有。租赁合同也是被答辩人为了起诉于9月20日主动索回的。答辩人退还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转租出去,现在房屋经过努力未能转租出去,自然不应当兑现退还押金的承诺。  11、被答辩人要求退还押金不符合双方合同商定。依据租赁合同商定,退还押金必需同时具有的条件,一是“合同期满后”;二是“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三是“付清全部一切费用”;四是“按期迁出无纠纷”。现在这些条件都没有具有,合同还在履行期限之内,答辩人没有退还押金的义务。  12、答辩人不退还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双方合同商定。双方合同商定: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的。被答辩人租赁该房屋目标是所谓“资本运作”,答辩人最近经询问才知道,被答辩人实际就是搞传销,属于是应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答辩人理应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合同还商定:“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辩人依约应当于xx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支付,违反了合同商定,答辩人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双方合同商定的。  13、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被答辩人明确表示解除租赁合同,就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给答辩人造成将来的这9个月14400元的租金损失,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  具状人:  xxxx年10月14日合同纠纷答辩状8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依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商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始终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擅长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托付XXX关怀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见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全部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供应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全部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见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睬。在XXX不开具发票的状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连续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个人在购销商品、供应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据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式》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供应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需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值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明显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值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有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需同时兼顾,不能由于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年CXXX月XXX日合同纠纷答辩状9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见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  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商定的:“有限期限:xxxx年4月24日至xxx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xxx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因任一方缘由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见。目前,被答辩人主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全部主见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商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担当,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担当,显失公正。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乐观投入生产,并在xxxx年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xxxx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xxxx年12月左右收货。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见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4、被答辩人在自己承诺的收货期限届满时未兑现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被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杳无音讯,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被答辩人对此是明知的。事实上,我司现在也不行能再以当年商定的合同价格出售同类产品与被答辩人。该合同因被答辩人过错,早已终止履行,被答辩人的实际行为也证明白此效果。至于是否从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续,已经毫无意义。但被答辩人在明知自己消逝了根本违约的状况下,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过去多年,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担当。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从实体权利上,被答辩人的要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严峻不符。  1、双方商定的定金条款系签约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罚则实行无过错主义原则,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只要消逝根本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故本案定金应由我司全部没收并无不妥。  2、被答辩人因自身过错两次延期履行期间,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笔货款6.37万,而是主动支付了4万元。我司认为该4万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货款,还有担保自己一定会按承诺履行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的意思,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其目标是取得我司的谅解,也的确得到了我司两次宽限履行期限的实际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再次违约并长期不闻不问,其已经无权利再主见我司归还该笔款项。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的“被告并无实际损失”,而是存在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属于非标类产品,我司生产后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无法以同类价格转卖;在经过合理期限的仓储保管后,因无法担当日益增长的仓储费,只能作为废品处理。因被答辩人怠于收货导致合同无法连续履行以及其后长期不闻不问的行为,导致我司产品维护保养、仓储、定制产品折旧处理等重大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具体如下:  (1)仓储费及保养费  因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体积浩大,我司生产车间不能长期存储,否则将严峻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而被答辩人对怎么安置该产品没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托付第三方代为仓储,按日仓储费15元计算,仓储期为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3月14日。对于汽车衡类大型机械类物品来说,该仓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司已经尽到了妥当保管的谨慎附随义务。该笔费用共计19050元支出系我司垫付,其发生的直接和根本缘由在于被答辩人怠于收货,此项费用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担当。  (2)折旧处理造成的价差损失  因该电子汽车衡系被答辩人指定型号、规格、尺寸,相关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属于非标类产品。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我司无法查找同类需求者,也无法以合同同等价格出售。鉴于被答辩人长期不收货,也无任何指示,而第三方仓储人也在督促我司尽快搬离,而长时间的保管也难以避开的造成该产品慢慢老化和贬值,在长期得不到被答辩人收货通知的状况下,我司为避开日益增加的仓储开支、产品锈蚀老化等损失的扩大,不得不按废品材料出售。废品出售价格与合同商定价格之间差距77200元。该损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认为,该损失的发生缘由系被答辩人过错造成的,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  总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认为的“没有任何损失”,事实上,因被答辩人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已远超过被答辩人已支付费用的全部。即使通过一般人日常生活阅历推断,都可知此损失发生的必定性。该损失应由过错方担当,我司作为守约方,已经尽到了一切诚信、谨慎的义务,若由我司担当此损失,与理不通,与法不容,也显失公正。  综上,被答辩人主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将提起反诉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合同纠纷答辩状10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诞生,农夫。  托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峻违反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有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损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见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恳切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见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见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有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峻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正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正,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依据其要求签名,担当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依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见20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正值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连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托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  20xx.06.28合同纠纷答辩状11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状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商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商定:首先是答辩人依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依据原告供应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终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依据《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供应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觉原告共供应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状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供应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作业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作业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20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20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公司的作业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x4+1x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状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合同纠纷答辩状12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看法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照旧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看法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照旧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需供应证据、并依据被告的数量供应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当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正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由于我的法律学问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状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峻的影响。  现在,依据公正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赐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假如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推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5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解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知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看法。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
本文档为【合同纠纷答辩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安全工程师
多年从事安全管理生产工作,擅长安全管理及相关文件编写。
格式:doc
大小:89KB
软件:Word
页数:49
分类:
上传时间:2022-12-19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