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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运[1991]40 号公布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996 年·北京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运[1991]40 号公布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996 年·北京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 货物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签订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 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 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 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 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 第十节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 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一节 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 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 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 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 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 收据 收据样本发票收据签收表收据模板发票与收据收据单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 程》。 第 2 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 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 物。 第 3 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 4 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 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 不得小于 0.02 立方米(一件重量在 10 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 300 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 粪便、炭黑等); 4.蜜蜂; 3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2 吨,体积超过 3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9 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 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 5 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 16 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 5 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 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 30、50、60 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 60、95、115 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 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 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 6 条 本规程第 4 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 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 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 7 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 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 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 站或到站。 第 8 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 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 长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 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 4 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 10 条 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 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 11 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 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 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 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 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 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 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 12 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 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 13 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 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 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 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 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 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 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 15 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 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部包装 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 16 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 5 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 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 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 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 17 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 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 2000 件;规格不同, 一批数量超过 1600 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 10 公斤以上,托运人能 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 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 升空铁桶。 4. 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 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抽查后承运人确定 重量时超过托运人确定重量(扣除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 18 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 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 2 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 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 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 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 19 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 当日支付费用。对 18 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 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 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 6 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 20 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 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己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 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 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 21 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 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 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 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末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 收货物暂存费。 第 22 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他场所, 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 一件重量超过 1 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 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 织装车或卸车。 第 23 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 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 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定运输协 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 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 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 1.5 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 24 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 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 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 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 货车代替。 第 25 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 7 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 26 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 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 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 2%;货物装载的高 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 27 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发 现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 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 2 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 28 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 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 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 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 30 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 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 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 29 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 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 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 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 30 条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 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 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污染的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 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 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 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 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五节 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8 第 31 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 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 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电报等方法或商定的方法通知的, 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 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 日内到 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 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 30 日(搬家货物满 60 旧)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 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第 32 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 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 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 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 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 3 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 免费暂存期间。 第 33 条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第 34 条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 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 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 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 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第 35 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 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 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 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 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 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 可向车站声明。 在车站公共场所内卸车的整车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装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将货 物的防护、衬垫物和从货位清扫出的残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扫货位时,应按规定支付货 位清扫费。交付货物时,由铁路负责装汽、马车的,不核收货位清扫费。 第六节 货物运到期限 9 第 36 条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 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 1 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 250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 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 500 运价公里 或其未满为 1 日。 3.特殊作业时间: (1)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 1 日。 (2)运价里程超过 250 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 2 日;超过 1000 公 里加 3 日。 (3)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2 吨、体积超过 3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9 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 加 2 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1 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 1 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 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 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 3 日。 第 37 条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 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 违约金 运到期限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日以上 3 日 15% 20% 4 日 10% 15% 20% 5 日 10% 15% 20% 6 日 10% 15% 15% 20% 7 日 10% 10% 15% 20% 8 日 10% 10% 15% 15% 20% 9 日 10% 10% 15% 15% 20% 10 日 5% 10% 10% 15% 15% 20% 货物运到期限在 11 日以上,发一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 违约金 不超过 1/10 时 为运费的 5% 超过 1/10,但不超过 3/10 时 为运费的 10% 超过 3/10,但不超过 5/10 时 为运费的 15% 超过 5/10 时 为运费的确 20% 快运货物运到逾期,除依照《快运货物运输办法》规定退还快运费外,货物运输期间,按每 250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 日,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并应依照本条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 起),如收货人于 2 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10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固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发生货物滞留的车站,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 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到站应将各种情况所发生的滞留时间加总,加总后不足 1 日的尾数进整 为 1 日。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 38 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 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承运人不办理: 1.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前变更办法另行规定。 第 39 条 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 除。 第 40 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 书(格式九),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 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 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八节 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 41 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行车中断,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的货物, 可指示绕路运输。或者,在必要时先将货物卸下,妥善保管,待恢复运输时再行装车继续运输,所 需装卸费用,由装卸作业的铁路局负担。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可造成货物损失 时,车站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请其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 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比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剩余价款,通知托运人领取。 第九节 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 第 42 条 铁路在保证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向企业出租铁路货车。企业需要租用货 车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或铁路局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后,由车站同企业签订租车 合同,并核收货车租用费。租车合同不得跨年度。 货车出租期间需要入厂检修,而租车单位要求不解除租车合同,经铁路局同意,可保留原车租 用权,退还在厂检修期间的货车租用费。对送检和检修完了的货车,应由租车单位提出货物运单办 11 理托运手续,按规定支付运费。 企业退租货车,应将货车上由租车单位涂刷的标记抹消,并向原拨车站交还,经出租铁路局同 意也可在指定的车站交还。 第 43 条 托运人使用自备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应与过轨站签订过轨运输合同,报 铁路分局批准。对租用铁路的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可在租车合同内商定。过轨的自备 货车,在过轨站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检查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自备货车”或“租用 货车”字样。空车回送时,应提出货物运单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第 44 条 托运人对过轨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应在车辆两侧中部标明“某某企业自备 车”或“某某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按规定涂打有关表明货物 性质的标志。 一次性租用的铁路货车,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可不必标明或涂打标志。 第 45 条 托运人托运挂运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凭铁路机务、车辆部门检查合格 的记录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毕的自备机车、车辆凭检修部门的检修合格证明承运。 运输需要限速运行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及以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须由铁路分局承认,并 电知有关铁路分局。 第十节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 46 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押运人的不办理交接外),承运人 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 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 卸车的,也可在商定的地点。 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 第 47 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应使用货 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 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上款规定办理交接外,到站须派员至卸车 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路内卸车的货物,承运人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 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交接,并会同卸车。从承运人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托运人、收货人未 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第 48 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物装载要 求; 6. 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12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时,遇有本条第一款、或 2 项情事之一时, 须派员到卸车地点按实物交接。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货物交接的同时,应办理货车篷布(包括自备篷布)交接。 第三章 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一节 货运事故处理 第 49 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货损、货差、 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任时,都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 运记录(格式十)。 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 物运单内注明。 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时,应在当 日按批编制普通记录(格式十一)。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 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书,如因鉴定技术条 件或加工整理等关系,在现场难以办理时,经承运人与收货人协商同意后,可转移至适当的场地, 进行鉴定。固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托运人 或收货人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在发站发生的向托运人核收);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 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 50 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按下列规 定分别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1.货物实际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时:根据政府法令需要有证明文件方能运输的货物,应 即报请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按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应即报请主管铁路分局, 按其指示处理。 2. 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时,应进行换装或将超载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 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但对超载 卸下的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 站发出通知的次日起,经过 10 日,未接到答复时,该项货物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3.发现货车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 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或换装。属于托运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补修包装所需费用,由处理 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4.托运人自装货车,发站接收时发现货物装载、加固危及运输安全时,应由托运人进行整理、 换装。由此延长的货车停留时间,发站应比照货车使用费率向托运人核收货车停留费。 第 51 条 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 15 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 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 30 天,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 站要求赔偿。在赔偿前,如货物运到时,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第 52 条 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付,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将货物运到正当 到站交给收货人。 第二节 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13 第 53 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 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 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 或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 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54 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 180 日,但要求承 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 60 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 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 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 31 日。 2.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 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 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第 55 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所发生的赔偿或退补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款额,每批货物 不满 5 元(零担货物为每批不满 1 元),互不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但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 行李的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费用,不受以上规定款额的限制。 第 56 条 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损坏时,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 价格。 货物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 价格计算; 3.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满了的当日)当地 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 但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 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 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2000 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 10 公斤最高 赔偿 30 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 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本条第二款 1、2 两项赔偿价格中如未包括货物运输费用、税款和包装费用时,应按全批货物 或灭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各该费用。 对损坏的货物或运输设备,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但支付加工或修理的费用, 不得超过货物或设备损坏降低价值所造成的损失。铁路运输设备发生损失的赔偿价格,按铁路有关 规定办理。 第 57 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要求,应自受理该项要求的次 日起,30 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 60 日)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 答复的次日起 60 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 承运人审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规定后,应进行登记,向赔偿要求人填发赔偿 要求书收据(格式十二),并迅速按规定调查处理。 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 60 日 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因承运人责任使托运人租用的铁路车辆丢失时,由出租铁路局拨给适当车辆使用。租用期满企 14 业退租车辆,或丢失后企业提出不再继续租用时,出租单位应退还丢失期间的租车费用。 第三节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 58 条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建立台帐,在发生或发现无法交付货物的当日,进行登 记,编制货运记录,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在保管期间要千方百计寻找线索,采取互通情报,交换 资料等办法,力使物归原主。 无法交付货物的范围、保管期限、上报和移交手续、价款处理,应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 《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第 59 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 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 之一所造成的灭失、损坏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 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第 60 条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 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附件一 特定运输条件 编号 名称 特 定 运 输 条 件 1 各国驻华使领馆 公用或个人用物 品运输 ⒈ 托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怀属各机构。中国外轮代理 公司。 ⒉ 收货人: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或商务代办处,或受各 该机构、个人委托收货的国内其他单位。 3.发站:广州南、黄埔、吉山、深圳北、湛江、北郊、连云 港、青岛、烟台、北京东、天津、天津南、新港、塘沽、 塘沽南、秦皇岛、大连东。 4.到站: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东、北京东、呼和浩特、 连云港、北郊、上海南、南宁、广州南、深圳北。 5.货物名称:凡是托运人提不出具体品名的货物,在货物运 单内货物名称栏,可以填写“使领馆用品”字样,不必填写 物品清单。但能提出具体品名的货物,仍须填写具体品名, 按一般规定办理。 6.承运人负责范围:由承运人确定重量时,承运人对货物的 重量和货物的包装完整状态负责: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时, 承运人只对货物的包装完整状态负责。 15 2 外交用品运输 1.托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或国际旅 行社深圳支社。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2.收货人: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外贸部、新华社、对外 经济联络部和总参谋部。 3.发站:深圳北、广州南、北郊、连云港、青岛、烟台、大 连东、塘沽南、秦皇岛、湛江。 4.到站:北京东、北郊、广州南、深圳北、沈阳。 5.办理种别:限按零担办理,免附物品清单。 6.承运人负责范围:发站承运外交用品时,必须认真过秤, 不适用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由托运 人施以铅封,承运人对托运人所施的铅封负责。 3 罐车装运油料 卸净标准 1.原油、燃料油(裂化残油)、重油和常渣油在罐体底部,中 心线深度不超过 20 毫米。 2.其他油料必须卸净。 4 灵柩运输 1.在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期间内,木棺外部用铁皮包好, 各接缝处焊严。 2.在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内,木棺内外用黄蜡 或油漆密封,并须气味不散发。 3.由于南方天气较暖,发送和到达京广线小李庄站、津浦线 高家营站、宝成线任家湾站以南各站不适用第 2 项不包铁 皮的规定。 附件二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 际联运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 FS 型(直形)和 FSP 型(环形)二种。 FS 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 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 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 锁孔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 的施封锁用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 每组 6 位数码循环使用。 (三)施封的货车应使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固并剪断燕尾,在每一车门下部 门扣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须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 货物运单或者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 F 及施封号码(如 F146355、146356)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拔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拔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 16 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 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 180 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 个人。 附:施封锁样式图 单位:毫米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环施 封。 17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见附图)。 FB83-1 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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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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