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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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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在中国司法体制近代化的历史 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 几千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总揽司法大权的体 系,初步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建 立了近代化的审判机关———各级法院,确立了许多 全新的审判方式,开始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历 程,并对以后中华民国各政府及今天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司法制度有直接的影响。另外它启蒙了人们 的思想,有助于新的司法观念的形成。因此,可以说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对中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其作 用不可低估。那么,清末清政府为什么...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清末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在中国司法体制近代化的历史 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 几千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总揽司法大权的体 系,初步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建 立了近代化的审判机关———各级法院,确立了许多 全新的审判方式,开始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历 程,并对以后中华民国各政府及今天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司法制度有直接的影响。另外它启蒙了人们 的思想,有助于新的司法观念的形成。因此,可以说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对中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其作 用不可低估。那么,清末清政府为什么要实行司法制 度改革呢?下面就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作粗浅 的分析,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西学东渐: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传入是 清末司法改革的参照 “司法独立”也称“法院独立”,是指审判权由法院 依法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同时法律 专设条款对法官的独立地位加以保障。 司法独立首先产生于英国,1688年,英国资产 阶级革命以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而告终。次年,国会 通过“权利法案”,170l年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这 两个文件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这 是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法院独立”原则的肯 定。 1748年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 中以英国为模型,论证了自己的分权学说。他认为任 何国家权力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有象 英国那样三权分掌于不同机关,才能保证人民的自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曹心宝 (遵义师范学院 马列部,贵州 遵义563002) 摘 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又有内部的。外部的有西方司法制度的传入和外国列强侵凌中国司 法主权;内部的有封建司法制度确实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司法与行政不分、幕吏擅权、刑讯逼供盛行。内因和外因相 互结合,终于导致了清末的司法改革。 关键词: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原因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08)-01-0005-05 A BriefAnalysisoftheReasonsfortheReformoftheLegalSystemat theEndoftheQingDynasty CAOXing-bao (Marxism-LeninismDepartment;ZunyiNormalCollege,Zunyi563002,China) Abstract:ThereasonsforthereformofthelegalsystemattheendoftheQingDynastywerebothinternationalanddomes- ticaltheintroductionofwesternlegalsystemtoChinaandtheforeigngreatpowersencroachmentonthesovereigntyof Chinalegalsystem;themalpracticesofthefeudalisticlegalsystemsuchasjudicatureandadministrationcombinedinone, theabusesofauthorityofcurtainofficialsandtheprevailingofextortingconfessionbytorture.Wheninternalandexternal reasonswenttogether,thereformfinallycametrue. Keywords:theendoftheQingDynasty;reformoflegalsystem;reason 收稿日期:2006-12-10 作者简介:曹心宝,男,湖南沅陵人(土家族),遵义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研究方向:近现代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 第10卷第1期 2008年2月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ZunyiNormalCollege Vol.10,No.1 Feb.2008 5 由,否则就会产生专制。从此,孟德斯鸠被公认为“三 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系统阐述“司法独立”的 第一人。 继孟德斯鸠之后,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亚 力山大·汉密尔顿进一步发展了司法独立的学说。他 不仅主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认为法院有权 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由他起草 的美国宪法,肯定了他的主张。此后,法国1791年宪 法更进一步申明:“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 会就没有宪法”,“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 议会和国王行使之”。后来相继兴起的资产阶级国 家,也纷纷效仿英、美、法,分别在自己的宪法中确定 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实行了司法独立的司法制 度。 鸦片战争以后,国门洞开,西方资产阶级的司法 制度逐渐传入中国,和西方司法制度相比,中国传统 的封建司法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为此地主阶级改 革派的代表人物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 张,介绍了西方“主谳狱”的刑官由“推选充补”,如有 “偏私不公”,则“众废之”的制度,作为改革清朝司法 的参照。他的主张成为向西方学习改革晚清司法的 最初呐喊。 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逐渐形成了中国早期改 良主义。这些人在19世纪60至90年代期间大声疾 呼,发愤著书,广为介绍和推崇西方的君主立宪和民 主政体,明确主张仿行西方,建立三权分立和司法独 立的体制。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一书中以专篇介绍 和评述外国的官制、法制,他说:“日本设官,初仿《唐 六典》,维新之后,多仿泰西”,“泰西设官立政,分职 施治,有条不紊。”(职官志卷2序1)[1]又说:“余观欧 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 法治国而矣,此固古哲先王之所不料,抑亦后世法家 所不能知者矣。”(刑法志卷5序1)[1]黄遵宪主张“奉 主权以保民智,分官权以保民生”,认为“唯分其权于 举国之臣民,君主垂拱仰成,乃可为万世不坠之业” (国统志卷3序1)。[1]马建忠则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的 主张:“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 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 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 (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2] 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是最早较 为系统提出司法独立的近代思想家。他认为:清朝司 法与行政不分是造成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也是造 成整个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将司法与行 政严格划分,审判权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行使。“西 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 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则由州 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 由”,“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东西各国宪 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3]。他翻译的孟德斯鸠 《法意》,对中国上下理解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推动 司法体制的改革,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维新思想家康有为主张在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实 行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部门掌 管,分别履行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又相互制约。这 三个部门康有为称为“三官”,认为“三官立而政体 立,三官不相侵而政事举”,“今欲行新法,非立三权, 未可行也”(日本变政考)。[4]同时,康有为认为:“凡民 之生命财产权利,皆公之国所当力为保护,勿使丧失 者也。保护之官二:一曰司法以防奸宄;一曰警察以 防盗贼。中国在古既有司寇,而后世大理司隶法曹贼 曹,皆分设二官,而各国以司法当为独立,俾其不挠, 而警察必付地方官,令其便于行政也。”[5] 康有为把司法改良的重点放在确立法官的独立 地位,明确法官的职权,提高法官的待遇,培养专职 的审判人员,以谋求司法的公正。 与康有为相比维新派的另一位思想家梁启超更 是大力宣传和介绍孟德斯鸠的司法独立的三权分立 学说。1899年,梁启超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 对三权分立问题做了介绍:“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 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 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鸠始倡之。孟氏外察英国政 治之情形,内参以学治之公理,故其说遂为后人所莫 易。今日凡立宪之国,必分立三大权。”1902年,梁启 超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做了如下 的表述:“自 1778年美国独立,建新政体,置大统领 及国务大臣,以任行政;置上下两议院,以任立法;置 独立法院,以任司法;三者各行其权,不相侵压,于是 三权鼎立之制,遂遍于世界。今所号称文明国者,其 国家枢机之组织,或小有异同,然皆不离三权范围之 意。政术进步,而内乱几乎息矣,造此福者谁乎,孟德 斯鸠也。”关于司法独立,梁启超认为:“尚自由之国, 必设司法之制,使司法官吏无罢黜之患者,何也?盖 司法官独立不羁,惟法律是依,故不听行法各官之指 挥也。”[6] 综上所述,鸦片战争以后,西学东渐,西方资本 主义司法制度传入。面对内忧外患,中国的先进人物 接受了这种司法制度,并大力宣传,逐渐实现了由传 统的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司法制度法观念,向着三权 分立、司法独立的司法制度法观念转变,清末司法制 第10卷第1期 2008年2月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6 度改革就是在这个新的法制观念的影响下,沿着分 权的方向运行的。[7] 二、西方列强以中国封建司法制度落后、野蛮为 借口在中国攫取了治外法权,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 权,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直接原因 近代中国,司法主权受到列强各国的侵凌,其表 现形式之一就是西方国家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 即治外法权,其基本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 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果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 被告时,只能由其本国的领事依照其本国的法律进 行裁判,中国的司法机关无权审判。 继 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中英于 1843 年签订《五口通商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该章程第13款规定:中英 两国国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诉讼,由英国领事出面劝 息:对于英国国民作为刑事被告的案件,“其英人如 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 事)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8]领事裁 判权制度在中国由此发端。 1844年,美国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夏条 约》,领事裁判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化、扩大化。中美 《望夏条约》第21条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的处理原 则:“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 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 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 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起 争端。”第 25条则规定了财产、贸易纠纷的处理原 则:在中国的美国人之间以及美国人与其他国家公 民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依照其本国法律及所 定条约处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8]其后,法国、 俄国、德国等18个资本主义国家又相继迫使清政府 与其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了领事 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更大的侵害。 中国司法主权受到列强各国侵凌的另一表现形 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 清政府被迫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审理以中国 人和无约国人为被告的刑事民事案件,外国领事对 此案件可以观审、会审、陪审乃至主审。 1845年英国在上海建立第一个租界,形成中国 领土内的“国中之国”;1854年,英法美等国攫取上 海海关管理权,并通过设立租界工布局而行使对租 界的行政管理权。在司法管辖下,列强各国不满足于 领事裁判权的范围,而一直意图获得租界内的一般 司法管辖权。1864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夏礼与清政 府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上海租界内设立审判机构,名为“洋 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领 事签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将“洋泾浜北首 理事衙门”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按照协议,无论是理事衙门,还是会审公廨,都 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由中国政府派员 主持审判,并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上海洋泾浜设官 会审章程》,会审公廨实施司法管辖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会审公廨是清政府上海道派出的司法机构,公 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第二,会 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以及以中国人为 被告的所有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 行审判。第三、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 人涉讼,仍由会审公廨管辖,但审判时,由外国领事 派员“观审”。第四、案件涉及外国人,若为有约国外 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会审”;若为无约国 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或其所派官员“陪审”。可以看 出,这个由清政府出钱出人设立在租界内的审判机 关,实际上是一个专门维护外国人诉讼权益的工具。 此后,清政府又先后在武汉、厦门等地设立了会审公 廨。不仅如此,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帝国主义国家逐步扩大在会审公廨中的会审、观审、 陪审权,直到最后由外国领事把持主审大权。这样,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 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在审理案件时,中国官 员对外国人是否科刑“例不过问”,而外国领事对中 国人却“迳定监禁数年者”,从而在中国造成“外人不 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反常现 象。 西方列强向清政府要求治外法权的重要理由就 是中国法律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 及主要制度不相吻合。由于治外法权严重地侵害了 中国的司法主权,它不但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 抗,而且对清王朝的统治造成巨大的危害,妨碍了清 政府处理涉及中外争议的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和镇压反对派(许多 革命派逃到租界进行反清活动,而清政府无可奈 何),于是朝野纷纷要求收回治外法权。面对这样的 情况,西方列强,首先是英国假惺惺的答应一旦中国 的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与西方国家一样,英国就 放弃治外法权(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光绪28年8 月)。接着,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作出类似的虚 伪承诺。清政府于是信以为真,认为通过变法修律和 司法改革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 革的直接原因。 三、清末封建的司法制度确实已弊端重重,这是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在原因 清末,中国封建司法制度弊端重重,主要表现 曹心宝·浅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7 在: (一)司法与行政不分使得中国的司法状况积弊丛 生 在封建社会,中国政府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 官兼理司法。 清末司法改革以前,中国在中央或地方上都有 专职的司法官吏或司法机关,但在地方,案件多由行 政长官亲自审理,专职的司法官吏只是起着辅助行 政长官的作用;在中央,行政机关参与司法审判更为 普遍。清代的审判实行会审制度,重大案件由刑部、 都察院、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审理;“监候”的死刑 案,由刑部会同九卿(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使、大 理寺卿、通政使)进行秋审;宗室觉罗案件,宗人府参 与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理藩院参与审理;重 大案件,均由皇帝交由军机处审理拟定,皇帝则操死 刑案件的最后决断权。在会审中,司法官吏往往少于 其他官吏,如前面所谓的九卿会审中,只有刑部尚书 可属司法官吏,其他八卿都不是司法官吏。这种情 况,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明显的界限,从制度 上造成了司法与行政的混淆和中国传统司法和审判 的不独立。“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 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 法官、法医、陪审团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于一身。”[9]“作为一县之 长,县令在执行其司法功能时,他是万能的,既是案 情调查员,又是检察官、被告辩护人,还是法官和陪 审员。在权力结构的顶峰,具有全权的皇帝是立法者 和最高法官,至少在理论上如此。”[10]司法机关实际 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庸,从中央到地方都缺乏应有的 独立性。 由于司法与行政不分,使得中国的司法状况积 弊丛生。在地方,因州县长官迁调频繁,各人自扫门 前雪,致使许多案件积压不办。到同治末年,湖南、江 西某些州县积压的案件多达千起,有的甚至是100 多年遗留下来的案件;有的州县长官因不懂法律,胡 乱审理,或假手书吏,授权幕友,或借繁冗的律例而 弄法愚民,凭贿赂的多少而出入人罪,以致黑白颠 倒,是非不分,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在中央也是如 此,由于包括皇帝在内的行政官员兼理司法,而其中 又有许多人不懂法律,决断时任情褒贬,特别是皇帝 可以因一时的喜怒任意毁法,随心处刑。在中国封建 时代都是法自君出,案由君断,皇帝拥有超越法律、 支配法律的特权,对于臣民具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 大权。这种状况到了清朝时期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 的地步,皇帝在行使司法权方面没有任何的制约和 束缚,晚清时期同样如此,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在司 法方面的胡作非为,使许多对国家民族有过巨大贡 献的人蒙受不白之冤,同时也使有些外国在中国的 合法侨民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给西方列强以中 国司法落后、野蛮为借口在中国攫取了治外法权提 供了借口。 (二)幕吏擅权 吏既胥吏,又称书吏,由胥吏把持刑名钱谷并擅 权在清朝成为严重弊政。清朝政府各部、院、司各有 胥吏,地方州县衙门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胥吏 组织,承揽衙门实权,其中尤以刑名书吏揽权虐民为 甚。刑名书吏负责开庭的准备和录供、勘验、办理文 牍、收贮档案等项工作。由于清朝的地方官员是以八 股文为进身之阶的,除了精于毫无用处的“制艺”以 外,根本不了解民情事故和刑名法例,而清朝的法律 又对错引法律的官吏要给予惩罚,这就使地方官不 得不依赖以垄断法律知识为世业的胥吏。清朝大臣 刚毅曾经指出:地方官“溺于制举帖括之业,苟且简 陋,于律令格式每多阙焉不讲,间有博学多闻者亦且 鄙为申韩家言,不屑措意”,其结果只能“一委之于幕 客吏胥。”(刚毅《审看拭式自序》)吉同钧在《大清律 讲义》中也指出:清朝的地方官“一遇疑难大事,(官) 茫然无所措手,反委之幕府胥吏之手,欲不偾事得 乎?”在清代流行一句谚语:“随你官清似水,难逃吏 滑如油”。由于刑名书吏熟悉法律的漏洞,了解官场 的内幕,经常助纣为虐,行奸弄权。更何况官与吏之 间经常狼狈为奸,上下其手,借以榨取民财,遂其贪 欲。到清末,胥吏窃权已经成了不可挽救的“丛弊之 薮。”[11]乾、嘉时期曾经长期充当幕僚的进步思想家 和官吏洪亮吉,深刻地揭露了胥吏的贪残凶狠,指 出,“入于官者十之三,其入于吏胥已十之五矣”,“子 以传子,孙以传孙,其营私舞弊之术益工,则守令闾 里之受其累者益不浅。”(《意言·吏胥篇》)近代资产 阶级立宪派代表人物张謇也指出:“旧制各部衙门胥 吏三年而满,不听久据,今且成为世业,或为贩贸,舞 文窃柄,勾结为奸,吏道之坏,大半由此。” 所谓幕,是指活跃在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幕友,他 们不是国家官吏,而是官员私人聘请的宾客顾问,因 而是宾主关系,不是上下级僚属关系,他们只接受主 人的束修,而不享有国家的俸禄。幕友是以通晓刑名 律例、钱粮会计、文书案牍等知识服务于官府的,有 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因此,幕友在官场上起着“代 官出治”的重要作用。刑名幕友在司法审判中主要是 拟律和批答案牍。清朝著名的幕友汪辉祖说:“幕客 佐吏全在明习《律例》”,“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 子书也。”(汪辉祖《佐治药言·读律》)由此可见,幕友 第10卷第1期 2008年2月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8 对于那些只通制艺,不晓律例的官吏,在进行“断罪 引律令”的司法审判中起着何等重要的作用。当然, 幕友通过拟律也操纵了司法审判。至于批答案牍,就 是代州县以至督抚在民刑案件和其它司法行政公文 上批写判词、批语、扎饬更是司空见惯。幕友之间经 常引类呼朋,串通信息,上下交结,形成一种势力,盘 踞把持,作弊营私。 由此可见,清朝的司法活动在幕吏的擅权下充 满了以刻克为公道,借陷人以营私的可怕场景,是到 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三)刑讯逼供盛行 在封建社会由于实行罪从供定,口供是判决的 主要依据,因此为了取得口供使用刑讯就是合法的, 历朝法律莫不如此。虽然法律对如何使用刑讯是有 限制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吏借此任意滥施拷 掠,以达到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的目的。作为取供 手段的刑讯,仍是清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刑讯有 笞、杖、枷号、夹棍、拶指等。笞、杖既是五刑中的基本 刑罚,又是刑讯的“正刑”,薛允升说:“笞、杖有二义, 有断决时之笞杖,有讯问时之笞杖。”(薛云升《读例 存疑》卷1)夹棍,用来夹犯人腿。拶指,夹犯人手指, 适用于女犯。在审判中,对于拒不招供的犯人,有时 也使其戴枷,枷重25斤至35斤,以迫其招供。此外, 常用的刑讯还有掌责(掌嘴)。上述属于法定的刑讯 手段。与此同时,还在不停的创造种种的法外之刑, 以折磨囚徒的身心,逼取口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清朝处于封建末世,随着专制之加剧,酷吏之滥刑滥 讯之风节节以长,刑讯使得整个社会惶恐不安,人们 对于诉讼的恐惧感达于极致,有一句民谚说得很形 象,也很中肯:“活人躲衙门,死人躲地狱。”在人们的 心目中,诉讼犹如灾祸,衙门恰如地狱,酷吏活似阎 王。对此,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记述其 亲身经历的一事做了注脚。特引如下: “一次,我曾去访问一位知县的审案堂,并应邀 参加一种新发明的名叫白鸟变形的审讯方法。受刑 者被剥光衣服,全身贴满五六寸长两寸宽的纸条,看 上去象一只白鸟。然后点燃纸条。这一方法反复使 用,直到身上起疱。然后将浓盐水涂满全身。受害人 的痛苦非语言所能形容。我看着这令人毛骨悚然的 表演,心如刀绞,痛苦不亚于受害人本人。我再也抑 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便托词走开,在一间私室中饮 泣。过了不久,县衙中的胥吏走过来对我说:‘擦盐水 真是一举两得的妙法,既是被告受到不可忍受的痛 苦,也更易让他招供,又可以预防因烧灼而引起血液 中毒。’”[12] 至于清代无官无职的司法辅助人员,更是千方 百计地通过刑讯达其卑鄙的目的。乾隆二年(公元 1737年)广东监督郑伍赛曾密奏滥施刑讯的情况时 说:“下贱皂役只知图财,罔顾天理更比比皆是,遂其 欲,责宜重而返轻;拂其意,责宜轻而独重。诚所谓有 钱者生,无钱者死,爱之欲生,恶之欲死,高下随便, 操纵自如。弊难擢举,势难禁遏,往往见行杖之下,立 毙人命。”(朱批奏折·律例.卷号45-52,红字19)在 皂役的手下,笞杖刑讯如此惨无人道,可想其它重刑 祸害之结果了。对其进行改革也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原因既有外部方 面的,又有内部方面的,外部方面的有西方先进的资 产阶级司法制度的传入对中国的影响和外国列强以 中国封建的司法制度落后、野蛮为借口在中国攫取 治外法权,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并假惺惺的答应 一旦中国的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与西方国家一 样,就放弃治外法权,清政府信以为真;内部方面的 有中国封建的司法制度与西方相比确实存在种种弊 端,主要表现在:司法与行政不分,幕吏擅权,刑讯逼 供盛行,造成中国司法极其残酷、腐败、黑暗。内因和 外因结合促成了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黄遵宪.日本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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