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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解析梁舰FIDIC培训材料 FIDIC合同解析 北京建工学院教授 刘允延 二〇〇六年制 FIDIC合同解析 一. 概述 1.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

FIDIC合同解析
梁舰FIDIC培训材料 FIDIC合同解析 北京建工学院教授 刘允延 二〇〇六年制 FIDIC合同解析 一. 概述 1.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公正合理、责任分明 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体现了编纂者对业主、承包商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的分配的倾向性以及基于这种倾向性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由于FIDIC重视来自各方的意见反馈,所以在其条件中的各项规定越来越体现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利益的均衡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并且在合同条件中体现双赢的理念。合同条件对发承包双方的职责既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又给予必要的限制,使双方责权利的合理性不断得到完善。 (2)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合同条件对各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处理程序都有严谨的规定,尤其是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呈递备案的时间,解决的时间下限的规定极为严格,责任方要为误期或拖拉付出代价。另外还特别强调各种书面文件和证据的重要性,从而使各方均有章可循,使条款中的规定易于操作和实施。 (3)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相结合 各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均分为“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其中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条款。而专用条件的作用是将特定的工程合同具体化,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样做的好处是,对招标方而言,可节省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量;对投标方而言,无须担心不熟悉的合同条件导致的报价风险,只须重点研究专用条件以确定报价策略。 l)FIDIC通用合同条件: 某一特定版本的FIDIC通用条件都是固定不变的。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例,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使用。通用条件对合同中多方面的问题给予全面的论述,大致可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费用管理的条款、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律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这种划分只能是大致的,有些条款同时涉及费用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等几方面的问题,因此很难将其准确地划人某一范畴。 2)FIDIC专用合同条件: FIDIC的专用条件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项目的特点和业主对合同实施的要求不同,通过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来实现对特定合同 的具体化。在FIDIC专用合同条件中有很多建议性的措辞和范例,业主及工程师可酌情采用这些措辞范例或另行编制更能反映发包方意愿的措辞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凡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的不同之处均以第二部分为准。第二部分的条款号与第一部分相同。这样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就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合同条件。 1.3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对于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最好在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都实行标准化。尤其是大型项目,无论其主要部分是建筑程工程、土木工程、化学、电力、机械工程或是上述的任何组合,所需的合同条件日趋复杂。因此采用合同各方和融资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化的合同范本将显得愈发重要。 如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投标人不用为不熟悉的合同条件而准备更多的不可预见费;招标人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只是在特殊风险发生时才对承包方给予补偿;各方的合同管理人员也不用为不断改变的合同条件而付出无休止的努力。 (1)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界银行或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均要求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采用FIDIC合同条件。因而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了解和熟悉FIDIC系列合同条件,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根据合同条件行使自己的职权和保护己方的权益。 在我国,凡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均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直接负责对华贷款的归口管理工作。财政部根据中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世行的帮助下对世行制定的几种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这些文件于1991年初版,1995年通过世行的终审,并于1997年5月正式出版试行。 (2)对比借鉴采用 很多国家的相关部门都自行编制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与FIDIC范本均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和风险分担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在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的问题方面比较公正,各项程序的安排相对严谨完善。因此可在熟练掌握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与其他合同条件逐条对比、分析研究、从中发现风险因素,制定切实的防范或利用风险的措施或发现索赔机遇。 (3)局部选用 咨询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或总包商编制分包文件时,可局部选择FIDIC合同条件中的某些部分、某些条款、某些思路、某些程序或规定,也可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借助某些思路或程序随机地处理遇到的问题。 (4)合同谈判时参考 由于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公认的权威性的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如承包商感到招标文件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或不完善,可以将FIDIC合同条件当作“国际惯例”,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对方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条款。 从上述各方面的应用不难看出,深入系统地学习FIDIC系列合同条件可使参与工程采购的各方专业人员在项目管理的思路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可大幅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 二. 1999年版FIDIC合同范本系列的构成 1999年版FIDIC合同范本包括以下四种,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一建造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这套合同范本的组合是认真汲取过去的经验,加入新的理念,为适应各类工程和各种承包管理模式而重新编写的。各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均为20章,专用条件分别适用不同的承包方式,业主在发包时可根据需要灵活地“拼装”,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要求。这种做法为各类工程普遍利用国际经验创造了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该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是1987年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项目。其特点是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业主可要求承包商做少量的设计工作,这些设计可以包含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这些部分的范围和设计标准必须在规范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大部分工程都要求承包商设计,很显然红皮书就不适用了。 (2)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该条件简称新黄皮书(简称P&DB),是1987年版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电气或机械设备的供货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其特点是具有设计-建造资质的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并建造该项目,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采用这种模式时由于设计是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则有可能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因此业主应考虑雇佣专业技术顾问来保证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得以体现。 (3)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该条件简称新橘皮书,是1995年版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的生产线或发电厂等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提供配备完善的全部设施,业主介入较少。欲达到上述目的,只有采用总价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业主还希望项目以纯两方的方式展开,即不雇佣“工程师”指导施工和负责合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业主愿意承受较P&DB模式多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承担固定价格和固定工期风险的回报。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该合同格式在FIDIC合同范本系列中首次出现。适用于合同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该合同格式也可用于较大金额的合同,特别适用于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较短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方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但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合同。 上述四种合同范本由FIDIC推荐广泛用于国际招标。在某些司法权限方面,特别是用于国内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某些修改。需要提及的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未在1999年再版之列,需要者可继续采用1990年的版本。 三 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1999年版FIDIC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是1987年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适用于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合同。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包括20章,163款,论述了20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在通用条件后面是“专用条件编写指南”(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仍旧以上述20个方面为顺序,FIDIC就最有可能进行修改的措辞以范例的形式给出推荐的表述方式。 随后是7个保函格式范本,包括: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投标保函范例格式、履约担保函-即付保函范例格式、担保保证范例格式、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和业主支付保函范例格式。其中除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范例格式外,其余5种范例格式都是1988年版FIDIC红皮书未曾包括的内容。 最后是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四. FIDIC合同条件的内容 2.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现场、占用现场各 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供 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是,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在承包商按第8.3款[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经或即将受到延误,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以及 (b)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和 (iii)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后28天内,提出其已做出资金安排并将保持该项资金的合 理证据,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2.5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或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上述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 力前须取得雇主批准,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 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由雇主批准的规定权力时,则(为·了合同的目的)应视为雇主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a) 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b)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以及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3.2由工程师委派 工程师有时可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权力,也可撤销这种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被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应用书面形式,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同意,工程师不应将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确定任何事项的权力付托他人。 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此项权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由助手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 (a)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b)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变更。 3.3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 给出口头指示, (b) 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 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末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 这时该确认函应成为工程师或其任命的助手(按实际情况)的书面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和相关经验。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以该人替换工程师。 3.5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工程师应在对全部相关情况综合考虑之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将每项商定意见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并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做出修改,各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的事项。 4 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晶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i)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ii)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要求负责。 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则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b)这些承包商文件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图纸,并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编写,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c)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应使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要达到的目标;以及 (d)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 它们应足够详细,使雇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直到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工程师前,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4.2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 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d) 雇主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工程师取得同意。如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4.4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名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同意; (b)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 (d)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的规定,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延伸到有关缺陷通知期限的期满日期以后,工程师在该日期前,指示承包商将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时,承包商应照办。除非在转让中另有规定,在转让生效后,承包商对分包商实施的工作,不应再对雇主负责。 4.6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a) 雇主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达到导致承包商增加不可预见的费用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i)错误是否不能合理发现,(如果是)不能合理发现的程度,(ii)与该程度相关的上述(a)和(b)项所述事项。 4.10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供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在实际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以及 (e)承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 (b) 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第4.10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说明物质条件,以便工程师进行检验,并应提出承包商为何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刁:,并应遵循工程师可能给出的任何指示。如某项指示构成变更时,应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此项通知,且因这些条件达到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或)研究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㈠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如果是)此类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程度,以及(㈠与此程度有关的上述(a)和(b)项所述的事项。 但是,根据上述(㈠中最终商定或确定给予增加费用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类似部分(如果有)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合理 预见的更为有利。如果达到遇见这些更为有利条件的程度,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因这些条件引起的费用减少额,并(作为扣减额)计人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但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根据(b)项做出的所有调整和所有这些减少额的净作用,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净减少的结果。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供的预见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 4.17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 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但运送货物或承包商人员离 开现场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4.18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规范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规范要求。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付金额(按其价格),应由工程师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4.20雇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雇主应准备雇主的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规范要求中另有说明: (a)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b)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金额(按规定价格)应由工程师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4.21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每次报告应包括: (a) 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照第5条[拐定的分包商]中的规定)所承担工作的这些阶段; (b)反映制造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 (c)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i)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检验, (iii) 试验,和 (iv) 发货和运抵现场 (d)第6.10款[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e)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 (g)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 (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一项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涉及的现场和工程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 5 指定的分包商 5.1“指定的分包商”的定义 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以下分包商: (a) 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 (b) 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5.2反对指定 对于承包商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的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的义务。(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这些事项的影响: (a)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 (b)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或 (c)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的分包商应: (i)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和 (ii) 保障承包商免除根据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因分包商任何未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5.3对指定的分包商付款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按照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指定的分包商。除了第5.4款[付款证据]中提出的情况外,这些金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计入合同价格。 5.4付款证据 工程师在发出包含应付指定的分包商金额的付款证书前,可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指定的分包商已收到按照此前付款证书应付的、减去合理的保留金或其他扣除后的所有金额。除非承包商: (a)向工程师提交此项合理证据;或 (b)(i)提出使工程师满意的,承包商合理有权暂扣或拒付这些金额的书面说明, (ii)向工程师提交已将上述承包商权利通知了指定的分包商的合理证据。 这时,雇主可(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减去合理的扣减额),而承包商又没有提交以上(a)或(b)项所述证据的部分或全部金额。随后承包商应将雇主直接付给指定的分包商的金额付还雇主。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法 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a)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方法;以及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7.2样品 承包商应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材料前,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 其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 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其原产地和在工程中的拟定用途。 7.3检验(检查)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 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7.4试验(检测) 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晶、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工程师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改变的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敦[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工程师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7.5拒收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厂—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迅速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上述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修补工作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工程师仍可指示承包商进行以下工作: (a)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生产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b)去除不符合合同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以及 (c)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如果有)内执行该指示,或在上述(c)项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即实施。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从指示,雇主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除承包商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的范围外,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履行指示而使雇主支付的所有费用。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抵押权和其他阻碍地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上述生产设备和材料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7.8土地(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要求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为以下事项支付所有的土地(矿区)使用费、租金和其他款项: (a) 从现场以外地区得到的天然材料;以及 (b) 在合同规定的现场范围内的弃置地区以外,弃置拆除、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不论是天然的或人工的)。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实施,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程。 8.2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如果有)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包括: (a)竣工试验获得通过;以及 (b)完成合同提出的,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8.3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收到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规定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义务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如果有)、承包商文件、采购、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b)由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定义)从事的以上各个阶段; (c)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以及 (d)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工程实施中各主要阶段和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和各主要阶段一般描述;以及 (ii)承包商对工程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各级承包商人员和各类承包商设备合理估计数量的详细情况。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雇主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进度计划(在指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要求,霉与实际进度和承包商提出的意向不一致时,承包商应按照本款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8.4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要求的竣工受到或 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间: (a)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b)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每次按照第凹.1款确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所作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8.5当局造成的延误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当局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当局延误或打乱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延误或中断是不可预见的; 则上述延误或中断可视为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项规定的延误原因。 8.6工程进度 如果在任何时候: (a) 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和(或) (b) 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6勺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列举的某项原因造成的结果外,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商为加快进度在竣工时间内竣工,建议采用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采取这些修订方法,对可能需要增加工时、和(或)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的数量,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果这些修订方法使雇主招致附加费用,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连同下述第8.7款中提出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果有),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8.7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8.8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可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承包商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8.9、8.10和8.11款应不适用。 8.9暂停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执行工程师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 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商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8.10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a) 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以及 (b) 承包商已按工程师的指示,标明上述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为雇主的财产。 8.11拖长的暂停 如果第8.8款[暂时停工]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的通知。 8.12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生产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9 竣工试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应在按照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项的规定,提供各种文件后,按照本条和第7.4款[试验]的要求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工程师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单位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9.2延误的试验 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4款[试验](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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