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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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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1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区别。 (1)律师的种类区别。美国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而在我国,律师执业分为2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具体业务上划分,分为法律事务(非诉业务)和诉讼代理,但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2...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美国与中国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区别 1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区别。 (1)律师的种类区别。美国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而在我国,律师执业分为2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具体业务上划分,分为法律事务(非诉业务)和诉讼代理,但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2)律师的权利区别。在美国,律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除了当事人自己出庭,或上诉外,只有具有当地律师执照的律师才有资格代理当事人出庭和上诉至州和联邦法庭,其他任何公民都无权代理诉讼。而在中国是允许公民代理的,只是不能收取代理费而已。 (3)律师执业要求的区别。在美国,州和州的法律都有不同。所以不能一照走全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律师处。而在中国A类执照的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给进行代理。 2 对证据资料的处理上的区别 看了《金牌律师》给我感受最多的一点就是,我国和美国的诉讼制度对于证据资料的处理明显不同。在美国,证据要经过“收集”、“呈示”、“认定”的处理过程。其中律师承担前两项职能,陪审团则承担第三项职能。在美国,收集事实程序先于并且独立于决定法律的程序。其结果是激励律师收集大量事实以期支持任何与争点相关的而最终被证实对于解决争议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理论。更进一步而言,证据开示的决定权掌握在律师手中,其动机就是尽可能地获得证据资料。一旦证据被收集,向法院呈示证据就由律师控制。另外,律师对呈示证据的方式具有广泛的控制权,特别是对证人证言,这是因为律师通常在证人作证之前通过向证人提问和讨论而进行准备,而证人证言通常又只是对律师提问予以回答。因此,呈示证据资料会一直处于律师的精心控制之下。美国法采取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隐藏起来的东西”。有的学者将证据开示界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和持有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方法。在美国法中,只是由于律师在诉讼中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各州给予律师迫使他人实施某些行为的广泛的权利,远超过其他国家所给予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通常,他可以决定传唤其 证人的顺序以及呈示其书面证据的时间和环境。并且,律师通常还控制证明的方式,因为证人可以只是通过对律师的某一具体提问的回答而提供有关的资料。 相比较来看,在我国,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要求强制提出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证据与诉讼可能相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制提供证据。收集证据的程序以“证据接受”而著称。该概念标明了对待证据的基本的被动性的一面,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方式上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官或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方式几乎不能施以什么控制。这样,证据通常是以一种基本上“原始的形式”呈示出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是,法院通常要求证人就其所知的具体事项或情形连续地陈述出来而很少打断其陈述。一般来讲,只有在其结束陈述时法官才对其提问。律师对证人证言的缺陷或漏洞可以提出质问,但由于探究证人证言的缺陷或漏洞是法官的职责,律师对其提出质问具有意味着法官未尽职责之嫌,所以,律师质问的范围很有限。3陪审团在庭审中的不同作用 (1)陪审团制度的区别。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所认定判决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声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可见,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他对案件的判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陪审团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一个案子的判决能够说服陪审团,意味着能够符合社会广大阶层的正义观等价值观。在我国,显然是没有陪审团的制度的。 (2)陪审员职责的区别。美国陪审员只进行实时判断而不涉及法律问题,中国陪审员既要审事实又要审如何运用法律;美国陪审员一般都是“临时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审完一个案子后就不再审其他案子了;中国的陪审员一任之内(五年)要一直在法院参与很多案件;美国陪审员没工资只管一顿饭,中国的陪审员有工资或者叫补助(一个月600—1000根据地区不同不等)。美国陪审员随机选取,中国陪审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主导者是法官,我国的法官也是如此。法官担负着确定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的职能。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在适当的时候传唤证人,决定呈示哪些证据及呈示证据的顺序。而且,也主要是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法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限制程序的范围。从诉讼一开始,法官就与律师讨论界定辩论的范围和界限,力图缩小争点范围是对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其结果是证据的收集可以集中于已被确定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具体争议上。不过,多数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受当事人呈示事实原则限制。然而,美国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中法官的作用,是担当对立的双方律师的裁判者。在呈示事实程序中,他对证人和其它的诉讼参加者很少询问。虽然法官对于决定法律的程序 实际上具有无限制的权力,但由于决定法律的程序与确定事实的程序相分离,因此,法官在决定法律中的核心作用对其在确定事实上的有限作用并不产生影响。 5会见对方证人 我国法律中,在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下,是可以会见对方证人的。有些情况,还必须经公诉、审判机关的同意。而在美国法律中,庭审前会见对方当事人,并录取口供已经是一项必要的程序,也是一种谈判或者庭审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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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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