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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投资管理部系列培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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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投资管理部系列培训之一)投资管理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法律责任(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容概述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常见问题及指引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一节独立性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与离职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第四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主板指引架构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投资管理部系列培训之一)
投资管理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法律责任(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容概述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常见问题及指引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一节独立性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与离职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第四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主板指引架构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主板指引架构(续)第七章内部控制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九章社会责任第十章附则附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主板指引架构(续)促进治理结构完善、健全内控抑制风险◇强调五分开,确保公司独立性◇敦促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行网络投票机制◇要求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引导和强化董监高个人行为规范◇强化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规范董、监事辞聘程序加强交易监控,遏制内幕交易◇加强对关键人员交易本公司证券的监管强化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敦促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社会责任履行规范运作指引主要特点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常见问题及指引规范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常见问题及规范◇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及规范◇公司的“三会”运作问题及规范◇独立董事问题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及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问题◇承诺及其履行问题与规范主要内容和概览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及规范五分开问题从摸底情况看,在“五分开”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有47家。其中业务存在独立性隐患的公司有39家,另外财务、机构、人员、资产未彻底分开的共有8家。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调查情况关联交易问题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调查情况(续)同业竞争问题◇截至目前,两市主板涉及同业竞争的有176家,其中属于明显同业竞争的主要集中于央企或企业集团控股的多家公司◇有公司表示虽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但因地域分割、产品差异等原因,同业竞争带给上市公司影响较小。如多家发电企业表示由于上网电量额度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质上属于“同业不竞争”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调查情况(续)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规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0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22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23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1、上市公司人员独立问题与规范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规范依据(续)◇《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上市公司人员独立问题与规范(续)世博股份案例◇事实◇处分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相关案例ST九发案例怡亚通案例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相关案例(续)上市公司资产独立的规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4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2、上市公司资产独立问题与规范得润电子案例2008年12月19日得润电子收到深圳证监局《限期整改通知》,通知指出:检查发现,公司在上市前曾购买了浪骑游艇会的会员证和游艇泊位使用权两项资产,共计128.78万元。从实际使用情况看,上述两项资产主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邱某个人拥有的一艘游艇配套使用,即会员证、游艇泊位使用权是游艇的配套资产,公司上述游艇配套资产与游艇资产分离的做法,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的规定不相符。上市公司资产独立问题相关案例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规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5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兴化股份案例3、上市公司财务独立问题与规范上市公司机构独立的规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6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4、上市公司机构独立问题与规范ST科龙案例广东证监局2008年现场检查报告显示,ST科龙国内营销系统与其控股股东的白色家电营销系统合署办公,双方共用一套营销管理、售后服务信息与结算系统。机构独立与业务独立均存在较大问题。◇解决措施上市公司机构独立问题案例上市公司业务规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7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ST盛工案例5、上市公司业务独立问题与规范强调五分开,确保公司的独立性2.1.1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1.2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2.1.3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2.1.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2.1.8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2.1.9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所鼓励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6、规范运作指引的独立性要求加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监管不得为关联人提供直接或间接财务资助2.1.5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或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应提供等比例财务资助2.1.6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规范运作指引的独立性要求(续)防止变相占用公司资金2.1.7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规范运作指引的独立性要求(续)2、上市公司“三会”运作问题及规范在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三会运作”方面问题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等规范运作问题尤为突出三会运作与公司治理调查情况1、股东大会召开及召集主体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2、股东大会提案及通知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2、股东大会提案及通知(续)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3、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3、股东大会的表决(续)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4、网络投票相关问题(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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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方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3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采用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东大会的延期或取消某上市公司原定于2007年X月X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于该公司主管部门与某合作方就特定事项暂未能达成一致,该主管部门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2007年3月16日,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相关案例部分重大事项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问题◇部分上市公司董监事薪酬、重大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贷款事项、重大投资和持续性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未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使股东大会的最高决策权流于形式。某电子公司案例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相关案例海南航空股东大会案例2008年12月30日海南航空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后,参会小股东王某以该次股东大会程序违规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2009年3月12日法院受理此案。股东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股东大会的三处违规:(1)会议出席人员不全。海航只有董事长和二名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均未出席或者列席。(2)表决前的宣布程序违规,主持人没有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8名其他股东名单。(3)公告中所称的“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属实,施念清律师根本没有参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相关案例1、董事会的构成要求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科大创新(600551)于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创新亏损5012万元。2004年5月19日,因虚报利润、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科大创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现任董事被上证所公开谴责。2004年4月1日,科大创新发布公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原公司总裁陆晓明因涉嫌私自将异地存款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案例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的规范运作3、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人一票制。□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需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外担保时,需经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某ST公司案例2008年X月X日,某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议《关于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解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所有参会董事均进行了表决。但根据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参与表决的两名董事系审议上述议案的关联董事,均需要回避表决,且不得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009年X月X日,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该公司及该两名董事等人给予了公开谴责的处分。董事会的规范运作4、董事会决议注意事项董事会的规范运作1、大量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多以通讯方式召开,其中有上市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比例高达七成。公司未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在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不能确保董事充分行使职权,并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某医药公司案例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2、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出现关联董事参与表决,未履行回避程序,违反《公司法》第125条的规定。关联董事不仅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参与表决。ST联油案例2008年12月12日ST联油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解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所有参会董事均进行了表决。但根据公司律师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与表决的董事赵某和杨某系审议上述议案的关联董事,均须回避表决,且不得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009年3月1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ST联油及其时任董事赵某和杨某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3、总经理或者其办公会替代董事会审议直接决定重大事项案例2008年1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向XX公司下发《限期整改的通知》,指出:该公司于2005年修订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总经理可以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规定。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4、董事会违规聘任董事会秘书◇《股票上市规则》第3.2.4条规定,最近三年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新五丰案例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监事会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能、流于形式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工作重形式轻实质,有个别上市公司监事自始从未列席过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TF公司案例监事会的规范运作监事任职资格不合法某些上市公司监事由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兼任;部分上市公司职工监事未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直接任命,违反了《公司法》第118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缺少每位监事发言的要点,未能全面反映全体监事对所审议事项充分讨论之后形成最终决议的过程。监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特别是对于公司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运作程序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2.2.10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2.2.1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规范运作指引对三会运作的要求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2.3.6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3.7《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对三会运作的要求规范监事会运作程序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4.4)规范董事、监事辞聘程序为确保公司能有效运行和管理稳定,明确规定因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同时,为免个别公司因故拖延人员更换、妨碍董监事正当辞职权利,明确要求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落实候补人选。(3.2.8)规范运作指引对三会运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健全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遵守“三会”权利界限,不越权,不滥用权利□着重推进累积投票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征集投票权制度,以加强董事会构成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机制,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高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比例,给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管理提供便利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与公司治理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1、独立董事的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交通银行案例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2、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具备任职资格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①现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b.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d.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③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凤竹纺织案例2007年11月29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周XX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异议函对周某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理由如下:周某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担任合伙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异议函要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周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异议函的要求,未将周某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④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现代投资案例2008年11月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李XX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2008年11月7日将李某的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审核。2008年11月18日本所发出关注函,对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未能披露和填报候选人李某曾因重大事故被某省有关部门处以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的处分予以关注。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对此进行了补充公告,但本所对李某能否诚信勤勉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披露本所关注意见,并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对上述提请关注事项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⑤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⑥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中科健公司案例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⑦未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员2009年6月8日,H股公司鞍钢股份收到交易所《关于对马XX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因马XX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所对马XX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AGGF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核。注意:A+H公司的全部独立董事必须取得深圳或者上海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3、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包括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财经、金融类人员不属于会计专业人士。兴发投资案例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新都酒店案例2003年8月27日公告称,接到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判决书,判决公司2003年6月27日200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无效,该决议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被告公司2003年6月27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决议,因所选出的两名独立董事不含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潘XX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范围(原XX省外贸厅办公室主任;时任XX省贸促会助理巡视员),及其选举中未实行累计投票制,均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任何一项事由的违反,都可以构成公司的董事选举无效。独立董事的运作问题及规范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第10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年2月)(1)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4)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5)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九芝堂案例2009年4月8日收到当地证监局《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未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开设的工行东塘支行帐户是公司募集资金帐户,同时是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募集资金与非募集资金混合使用,未做出任何区分;公司开设的建行清水塘支行为募集资金专户,却有用于收付经营货款的情况。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与募集资金专户未建立对应关系。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帐未真实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帝龙新材案例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净额23652.777万元于2008年3月12日到账,3月27日及3月31日公司动用募集资金合计9200万元(占募资38.92%)归还公司未到期的银行借款,2008年4月1日,公司将此笔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2008年4月9日和6月4日,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土地出让金投入合计4900万元,而公司在公开增发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744万元,公司超额置换土地出让金3156万元。2008年9月12日,公司将315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处理结果:2008年10月28日深交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具体要求□调整募集资金适用范畴:包括新股、可转债、权证的募资,也包括公司债券的募资□强调募资投向稳定:应审慎使用募资金,保证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随意改变投向□确保募资专用:有两次以上融资行为的应独立设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应使用同一专户□细化募资管理制度要求:应明确规定募资使用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加强中介监督:年度审计时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进行鉴证□强化督导义务:保荐机构应在每季度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检查报告;持续持股督导期应履行募资管理的保荐职责。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调整募集资金变更的定义: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中删除了实施地点变更、实施差额大于30%两种情形强调募集资金项目的可控性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6.4.5)明确转让募集资金项目的程序: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4.7)规范闲置募资使用:每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资的50%规范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使用总节余资金超300万元或10%募资额,以及使用单项节余资金超过50万元或1%项目承诺投资额的,须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6.4.9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6.4.10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上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披露6.3.7……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6.5.2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问题5、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及其他行为规范促进网络投票机制的作用发挥为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调动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2.2.7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要求平等对待所有股东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8.1.6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强调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恪守公平披露原则、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推行重大信息实时披露机制加强收购资产的所有权管理◇6.5.3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新内控规范依据◇7.1.2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鼓励公司提前执行财政部等部委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等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与其他运作规范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明确股东监管范畴4.1.1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建立控股股东及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制度4.2.4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4.2.7保证《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申股东的配合披露义务4.1.3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本所和公司……。敦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4.1.4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强化股东保密义务、遏制内幕交易4.1.9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利时,……如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前,股东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4.2.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4.2.2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4.2.2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上市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遏制股东侵损公司行为4.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2.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等九种情形4.2.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启用“占用即冻结”机制4.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提高大股东持股变动透明度4.2.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4.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4.2.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4.2.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相关规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三九集团资金占用案例截至2007年6月30日三九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对三九医药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额为37.4亿元。中国证监会对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三九医药原董事长赵新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宁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丹化集团资金占用案例2006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且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2008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丹化集团、*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相关案例江苏琼花违规担保案例自2006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于在青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公司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2月3日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8亿元,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该公司关联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先后将该公司及威亨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冻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导致该公司股票自2008年12月29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2009年2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琼花、琼花集团、于在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于在青等人涉嫌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相关案例7、承诺及其履行的规范问题股改、收购、重组等过程中所作承诺的履行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股改、收购、重组承诺时间的推移,承诺履行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资产注入承诺兑现困难、分红承诺兑现不完全、年度分红预案与承诺明显不符、涉嫌为避免追送或进行满足股权激励条件而进行利润调节等。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是否能够完整兑现,不仅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对股价也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成为证券市场的重大风险隐患之一。承诺及其履行规范的必要性承诺应报送交易所备案,并进行披露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人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披露义务股份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继续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承诺及其履行的一般要求证监会强调承诺的履行及承诺优化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所对承诺及其履行行为的监管□针对各种交易中做出的资产注入等相关承诺,交易所坚持督促承诺人按时履行承诺:分配预案、业绩承诺和股份追送问题□交易所在做审核登记事项审查时严格审查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等□制度建设:修订相关备忘录,完善承诺优化的监管强化承诺履行情况的持续监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3号:优化承诺事项(2010年12月20日)适用范围◇股改承诺;◇拟对包括不限于在发行证券、重大重组中作出的承诺、追加承诺等进行优化的,参照执行适用前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或者预计履行原承诺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提供了较原承诺更加优厚的方案,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提高,股东利益得到维护,足以覆盖原承诺带来的收益,并且新承诺的履约时间合理◇承诺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条件承诺的优化(一)承诺人应持续关注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评价承诺履约能力,发现因客观原因预计不能履行原承诺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并争取在原承诺期满前启动优化承诺程序承诺人拟对原承诺进行优化,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并予以披露◇承诺人关于符合优化承诺条件的说明和相关证明◇优化承诺方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的专门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优化承诺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上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对涉及优化承诺的重大事项予以临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优化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承诺的优化(二)ST方源前实际控制人和股东违反股改承诺案例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公司及许志榕在公司股改方案中承诺:ST方源股改实施后,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2010年4月30日ST方源披露2009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2亿元。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亿元,两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5.27亿元。勋达投资和许志榕应在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5.27亿。但截至2010年7月16日,相关义务人未履行现金补差的承诺。处理结果:2010年9月17日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麦校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给予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谴责。违反承诺相关案例(一)股东违反承诺出让实际控制权案例百利亚太于2009年4月27日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深国商13.7%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于5月4日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百利亚太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上述收购所持有的深国商全部股份。2009年7月7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2009年10月15日百利亚太实际控制人张晶与他人签订百利亚太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有的百利亚太51%的股权转让,10月16日完成股份过户。处理结果:深交所认为,张晶的行为实质上违背了不予减持股份的承诺,据此作出纪律处分:对百利亚太、张晶及股权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违反承诺相关案例(二)上市公司运作中的法律责任自律监管的纪律处分深交所自律监管报告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范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诉讼方式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2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民事责任防范化解民事责任: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面对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问题,96%的美国公司、60%左右的香港地区上市公司,选择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以规避自身风险。而目前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比例只有2%左右。2002年1月23日,第一份董事和高管责任险由平安保险公司免费提供给深万科董事;其后,中国银行、中国平安、中兴通讯、深发展等公司均已购买。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和规范依据□《刑法》(1997年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发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实施)□《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红光实业案例2002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时任董事长)、焉占翠(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正齐(时任副总经理)、陈哨兵(时任财务部副部长)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法院查明,1997年5月23日红光公司对外公布招股说明书,说明书隐瞒了1996年该公司实际亏损5377万余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余元,虚报利润共计10805万余元,使公司股票得以上市。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注意:追诉标准: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等。ST科龙顾雏军案例ST科龙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顾雏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3、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意:追诉标准: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ST沪科张杰案例2006年7月上海科技控股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及关联方合计占用该公司资金3.82亿元(《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第一案》)。2008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科技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作出判决: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4、内幕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追诉标准》第35条:——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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