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制产生于班级授课制。班级授课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为这样的教育形式能够大规模、高效率地为机器大生产培养所需的人才。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了班级授课制。我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是在1862年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的京师同文馆。1901年,清政府废科举兴学堂,班级授课制在我国学校里开始普遍推行。班级授课制的基本特征是:一个班内学生年龄相同,教材相同,人数固定,教师按固定的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班级授课制产生之后,出现了专门管理学生的专职人员。在我国,1903年的学堂里设置了“学监”,以后,设置过“管理员”、“主任教员”、“训育主任”等,而且,也不是每个班都设置一个专人进行管理,有时是一个年级设置一个人。1938年之后,我国的学校改为导师制,每个班级或每个年级设一名班导师或级导师。与此同时,在苏区和解放区的学校内,实行了级任制或班主任制。前苏联在30年代就有了班主任,卫国战争之后,正式颁布了《班主任服务规程》,确立了班主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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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在教育上主要学习前苏联的理论,将原来的级任制或导师制一律改成了班主任制。1952年,国家教育部颁布《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中学每班设班主任一人,由校长在各班教员中选聘,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本班各科教员,指学生生活和学习……”从此,班主任制及班主任的基本职责就在我国被正式确定下来。班主任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班级授课制把数十名学生集中在一起开展教育活动,首先面临的就是管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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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班级授课制产生之后,最初出现的“管理员”、“学监”等,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管理。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除了家长之外的,影响学生成长发展的“重要他人”。因此,班主任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就不仅仅是管理,而是学生人生的导师。依据班主任这一基本角色定位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1988年,原国家教委制定了《中学班主任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小学班主任的暂行规定》,其中,对班主任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