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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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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2月23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个文件实物资产(主要是货物类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一个需要讨论的概念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里的“关联”如何理解?应该是一个主观色彩很浓的语词,我觉得可以参考会计上“现金产出单元”或者“资产组”的概念来理解,这些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应该形成一个活力集合体,可以是一条生产线、可以是一个车间、可以是一个分厂、可以是一个分公司、可以是一个项目部————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判断是虚头吧脑的。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和放大。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大师: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一般认为,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还要加上若干解释工作来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并不征税,分立要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总局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说句明白话,这下子,多年之隐,一时了之!【浪子插语,要是再来一个公告,也不征收营业税就更好了。】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出售、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大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合并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质相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的“壳”。 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值税待遇。【浪子插语,张伟老师不愧是专家,分析重组能够紧密地联系现实,抓住各类重组的经济效果。】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会计准则中资产组(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交易的关键之处。 第四,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这一条的力度也很大,一步到位,否则纳税人如果只是部分资产的剥离,还要做所谓的先分立,后重组的无谓税收筹划,13号公告的该项规定,使得一切变得很简答。假使,2005年的黄河尼那水电站事件发生在13号公告的政策环境下,就不会被征税了! 第五,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可能会留下争议。例如,假如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13号公告,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50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都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留抵税额,是否应该带着走呢?从道理上来看,当然应该带着走,但是文件没有说清楚,可能会引起部分税务机关教条的理解该问题。 再如:大连铜牛公司资产重组交易中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该项资产价值1亿元,大连铜牛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那么该部分交易是否能够带走一半的留抵税额呢?具体带走的比例,又应该如何计算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浪子插语,留抵一直是合并分立的老问题,其实张大师提出的比例法带走法就是一条解决之道,我也赞成带走。既然是不征增值税,重组环节的增值视为根本不存在,因此要将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移转到重组后的下一个环节去。如果是免税,是在重组的资产移转环节,认可其有增值但免税,那么重组后再次处置资产产生销项税额应该在重组增值后的基础上确认。免税法不好操作,因为重组环节的资产移转定价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不是一般的货物转移定价,因此我赞成不征税法。税务总局应该尽快明确真个问题,同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给出合适的配套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让政策和票能够互动。 关于企业重组涉及的进项税处理问题,其实早在2000年2月7日就有人发文吃了螃蟹。如下引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在不断更新和变换,为在新的形势下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管理方法,针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对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有关问题拟定《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现印给你们,各地暂按此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 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对其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仍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继续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数划转,并可继续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抵扣;未能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留抵税额及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一律转入库存成本。 (二)纳税人破产、兼并、停产等情况发生后,其资格的认定以及在清算期间涉及到存货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税额、欠税以及存货非正常损失等税收问题和发票使用问题如何掌握? 1.破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冀国税流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改组兼并后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其兼并前的欠税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留抵税额不允许冲减欠税。 3.停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制时经过资产评估,发现评估后货物的价值减少了,对此可否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此种情形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货物的数量比帐面减少了,对此,应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并未发现货物的数量比帐面减少,而只是由于市场的变化,货物现值较原值相对降低了,对此,不宜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货物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级次下降或霉烂变质等现象,尽管数量并未比帐面减少,但也应要求企业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六,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这一条面对现实显得那么的重要。自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税务局纷纷回头看,笔者研究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公告,凡是借壳上市的案例,为了腾出净壳,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出售出来,是必经之路,如果严格执行585号文件,意味着都要补缴天价税款,笔者年前正在处理的一个针对中石化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件,就是这个问题,这也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打住了!借壳上市公司们,面对13号公告,确实应该吃一次涮羊肉,以资庆贺! 第七,13号公告政策强度很高,意味着将是未来税收策划考虑的重要政策。13号公告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政策组合与融合,将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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